論文編號:GS1409 論文字數:5803,頁數:04
試論行政合理性原則
[摘 要] 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是一個由成千上萬的行政法律規范組成的有機統一體。各個法律規范之間的有機統一關系的形成,取決于它們賴以制定和實施時所遵循的相同的原則或準則。沒有相同的制定或實施原理與準則,不同的行政法律規范就會雜亂無章,形成不了統一協調的法律體系。
[關鍵詞]行政法 合理性原則 論文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職權實施的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不僅要合乎形式上的法律,而且要合乎“理性”和“公正”之共同法理。它是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相并列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公平合理被公認為民法學的"精神內核",同時又長期被視作與行政法無涉的"天國"。然而到了20世紀初,認為行政法只約束政府的羈束行為,而不約束其自由裁量行為,行政法只解決政府行為的合法性,而不解決其行為的合理性,這一時代有幸被全面宣告結束。從此,"合理性"作為一項法定要求滲透到國家行政權的各個領域,并作為現代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得到尊重。本文試就行政合理性原則確立的歷史與法理背景、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適用范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內容以及該原則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的關系,作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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