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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巨災風險管理探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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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國巨災風險管理模式中各主體的職責
    1、政府職責。政府在巨災風險管理模型中起著制定政策、協調各方利益和保障各方利益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具體為:①培育巨災保險業。在這個問題上,美國、日本等國家的成功經驗表明, 對投保人在巨災保險產品價格方面的補貼, 將在很大程度上推動這一市場的發展。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 政府相關部門可以將投保人分類,制定不同的價格補貼和鼓勵投保措施,對家庭進行直接價格補貼, 并根據投保金額確定補貼比例;對于企業, 可根據企業的不同性質進行價格補貼或政策誘導。其次,促進需求還要解決人們的風險意識問題。這需要政府和保險公司的共同努力,加強巨災保險宣傳, 同時開展適當形式與力度的引導工作。巨災保險發展良好的國家的經驗表明,在巨災保險發展初期都離不開國家的大力倡導,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實行強制性保險。第三,鼓勵保險公司開展巨災保險業務。比如直接補貼保險公司經營巨災保險的經營費用, 減小保險公司的運營風險;減免保險公司與經營巨災保險相關的稅收;對于積極開展巨災保險業務的公司,在其開展其他保險業務時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 鼓勵以險養險;幫助保險公司拓展風險轉移途徑,培育國內再保險,積極引進國際再保險,培育資本市場,積極為巨災風險證券化做好各種準備;建立巨災風險保障基金,做巨災風險的最后保險人,使保險公司在經營巨災業務時沒有后顧之憂。第四,協助保險公司進行產品設計和定價。數據庫建設是促進巨災保險以適當的產品形式、合理的價格進行供給所要做的基礎性工作,也是今后巨災保險完全商業化發展所需的必要準備。政府應發揮強大的宏觀操控能力, 組織相關部門、機構, 對我國各個地區的巨災發生情況做出翔實的統計, 形成查詢方便快捷、資料完備的數據庫, 為保險公司設計巨災保險產品、制定合理的市場價格奠定堅實的基礎。②巨災風險控制和應急系統建設。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政府過度參與巨災風險的事后補償,一方面不利于控制巨災風險,另一方面也會增加政府的財政負擔,政府應該把財政資源應用到更具效率的地方,即巨災風險的災前控制和巨災事件應急系統這些公共物品的建設上(借鑒加拿大巨災風險管理的經驗)。
    2、私人力量(潛在受災者、保險公司(包括再保公司)和資本市場)職責。潛在受災者是巨災風險管理要保障的對象,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企業,在巨災保險中,它們是被保險人。巨災保險的被保險人同其它風險的被保險人一樣,有義務按期支付保費、如實匯報標的風險情況、實施恰當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在災害發生過程中采取必要的風險減輕措施等。不同的是,巨災保險的被保險人還應該積極配合政府的各項政策,積極參與巨災保險中來。下面重點介紹保險公司(包括再保公司)和資本市場的職責。
    首先看保險公司(包括再保公司)的職責。①直接保險公司。直接保險公司要以合理的市場價格承保巨災風險,然后在公司內部對巨災風險進行管理。具體為:保險公司應該從專業的角度協助政府宣傳巨災保險;根據已經建立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方面的原則來承保巨災風險,包括風險識別、承保范圍確定、風險限定和量化、風險區域劃分、風險定價等;通過修改保單條件控制風險,如被保險風險、除外風險的定義,免賠額、承保限額以及承保標的等限制保險范圍的規定;進行巨災保險定價方法和定價程序的研發;積極尋求再保險、資本市場以及政府巨災風險保障基金等多種途徑轉移巨災風險,保障自身穩定經營。②再保險是巨災風險地域分散的有效機制。再保險人承保的是直接保險公司轉移過來的風險,是為保險人量身定做,能夠滿足保險人個性化需求的保險風險轉移方式。再保險屬于巨災風險地域上的分散機制。一般來說,巨大的自然災害主要是由于風暴、洪水和地震這些相互獨立的自然力量引發的,從地域角度而言,只要用于參考的地區足夠廣泛,這些地區的保險標的就是相互獨立的,這為國際再保險在全球范圍內分散風險提供了可能。
    其次,資本市場的職能。雖然再保險可以在地域上分散巨災風險,許多學者認為,再保險并不是用來管理巨災風險的最佳途徑。如David和Geman (1993)認為:第一,再保險自身的市場容量有限,難以承載巨災帶來的損失;第二,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問題,容易造成原保險人疏于事前核保及損失后理賠的過度寬松;第三,損失范圍和金額不易確定。再保險一般采用實際損失作為理賠基礎,而對于實際損失的統計需要很長時間,且難以準確確定;第四,傳統再保險市場供給在品質、條件和價格等方面失之穩定,存在信用風險;第五,再保險契約不屬于標準化契約,流動性差低,難以在流通市場上進行交易和買賣;第六,合約安排過程較復雜,交易成本偏高,限制過多。因此,人們開始考慮通過資本市場在時間上對巨災風險進行分散。由于自然災害和金融市場參數之間幾乎沒有任何關聯,巨災證券被開發出來作為巨災風險的時間分散工具。據瑞士再保險公司的統計,目前尚未支付的非壽險ILS債券已經從1997年的7億美元上升到2007年底的約150億美元,年增長率超過35%;2007年已經發行的非壽險ILS 債券接近80億美元,估計另有大約70至120億美元的額外保險保障產品會以行業損失憑證和巨災掉期產品的形式售出。可見,保險連結證券已經呈現出巨大的發展潛力,它的發展增加了巨災風險的可保性。
    五、中國巨災風險管理模式運作
    1、巨災保險承保。商業保險公司承辦巨災保險的必要條件是巨災風險存在可保性。傳統觀點認為,保險的經營對象一般僅適用于純粹風險,即只有損失或不損失兩種可能性的風險,并且在純粹風險中,理性的可保風險一般還必須滿足:存在符合“大數定律”要求的大量獨立同質的風險單位、風險的發生頻率和損失分布是可以預測的、損失具有偶然性并可以界定、損失的非一般性和非巨災性等。盡管隨著現代保險經營的發展,可保風險的判別條件不斷發生變化,作為保險經營對象的可保風險,其內涵與外延也在不斷發展變化,保險公司對可保風險的要求越來越寬泛,但可保風險仍然必需滿足下面幾個基本條件:① 可評估性: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必須是可以被量化的;② 隨機性: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是隨機的,并且事故的發生必須獨立與被保險人的意愿;③ 保單需求的大量性:必須能夠集合大量獨立的風險個體組成風險共同體,使風險可以在這個共同體內分擔和分散;④ 經濟可行性:保險公司可以收取到依據定價模型所制定的合理水平保費。從這個標準看,巨災風險顯然不可保的,或者說單純依靠市場條件,巨災風險是無法達到可保性標準的。因此,要使巨災風險管理模式的第一步驟能夠順利進行,政府必須出面采取各種必要措施解決巨災風險的可保性問題,包括:第一,實施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如把風險地帶排除在城市規劃之外,實施建筑法規降低易受災地區的財產損失,修建防洪大堤等;第二,促進保險需求的措施。如采取強制性巨災保險并保證受災單位不能免費或以比較便宜的價格獲得保險之外的損失補償等;第三,建立巨災損失數據庫。雖然保險業擁有精確分析巨災風險的現代化技術,但這些技術發揮作用的前提是大量可靠、有效的歷史損失數據和其它相關數據,這些數據或許統計的不完備或者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不同部門,要獲得和使用這些數據非常困難。政府有義務聯合各個方面來資助建立巨災損失數據庫這樣的研究項目,為巨災保險的開展奠定基礎。有了可保性的必要條件,保險公司才能對巨災風險進行定價,潛在受災者才會積極參與,巨災保險供需雙方在政府的監督和促成下按照合理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
    2、保險公司巨災風險轉移。巨災風險管理模型得以實施的另一個必要條件是流暢的保險公司巨災風險轉移途徑。有三種途徑可供選擇:再保險、資本市場和政府巨災風險保障基金。同時,在各種途徑的風險轉移過程中又涉及到市場容量和風險轉移成本的考量。首先看傳統再保險。再保險是保險風險轉移的傳統途徑,也是巨災風險轉移的首選途徑,然而這個市場受承保能力限制,能夠轉移的巨災風險非常有限,因此我國應該充分發揮再保險市場分散巨災風險的能力,積極培育國內再保險,引進國際再保險。盡管如此,再保險仍然不能解決保險公司轉移巨災風險的全部問題,巨災再保險國際化風險分散過程中會受到各種限制,再保險市場承保能力有限,巨大的風險和賠款支出導致再保險風險轉移方式的成本不斷攀升,而且,再保險是整個保險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再保險之后風險仍然存在于保險系統的內部。因此,巨災保險市場需要更大容量更經濟的新型風險轉移方式——巨災風險證券化。
    巨災風險證券化是非常好的彌補再保險承保能力不足的途徑,也是巨災風險轉移的發展方向。一方面對于資本市場來說, 巨災證券為之帶來了更多的投資選擇, 由于巨災風險與資本市場回報率之間基本不存在相關關系, 將巨災證券引入資本市場, 可以提高市場效率,增加投資者的風險分散方式;另一方面對于保險業來說,巨災證券可以將巨災風險在更大的空間和時間范圍內進行分散,在沒有承保能力的限制的情況下使重大的風險累積在保險公司和金融市場間得到重新優化配置。巨災風險證券化是巨災風險分散的發展方向,直接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都需要這種方式分散風險。在資本市場發行保險連結證券(ILS)是國際上公認的新型的分散巨災風險的有效方式,目前發行的保險連結證券主要有巨災債券、行業損失憑證(ILW)和巨災掉期產品。我國資本市場上還沒有這樣的保險連結產品。要發展這個市場,利用資本市場上的金融工具轉移巨災風險,除了要有更加成熟的市場和投資者之外,關鍵問題是要建立一個合理的為廣大投資者所接受的付款指數,作為巨災證券支付義務的觸發器,這是保險市場風險向資本市場轉移的通行證。目前,市場上已經存在的觸發指數有五類,不同的觸發指數具有不同的透明度和基礎風險程度。這些觸發指數和它們在ILS市場所占的比例分別是 :①實際賠償觸發器。該觸發器以產品買方(發起人也即保險公司)的實際損失作為指數,沒有基礎風險,但對投資者而言透明度較低。目前保險連結證券(ILS)市場大約有15%的產品采用了這種觸發器。②行業指數觸發器。以整個行業的損失數據為指數,透明度較高但存在基礎風險,該觸發器的使用比例為9%。在美國,財產保險理賠服務公司(PCS)(ISO財產公司的一個分部)在每次巨災后對所有業內保險公司進行調查,旨在估算保險損失指數,然后PCS 有償地將數據提供給市場參與者。③純參數觸發器。以自然災害事件的物理指標(如地震級數或風速)為指數,從風險評級機構和投資者的角度看,該種觸發器使得風險評估充分透明化。其使用比例為7%。④參數指數觸發器。這是純粹參數觸發的優化版本,它通過確定坐標來調整純參數,透過作標上每個單元不同的比數來反映保險公司在該地區災害風險的大小,并能使用方程式計算出分保公司的投資組合。這種觸發器在ILS市場的使用比例最高,達60%。⑤模型損失觸發器。使用第三方模型估計損失。將巨災的具體參數輸入模型來預測保險公司的損失,交易不是以實際損失為基礎而是以模型損失為基礎進行。模型觸發器對投資者而言缺乏透明度,且存在基礎風險,該種觸發器的使用主要基于對模型提供方的信任,在ILS市場的使用比例為9%。
    一般而言,投資者希望巨災證券觸發指數的透明度最大化,而發行者則希望自己所面臨的基礎風險最小化。觸發器的基礎風險越小,透明度就越低,因此,設計指數時需要在透明度和基礎風險之間做出權衡。我國要實現巨災風險在資本市場的轉移,首先要建立能夠量度自然災害程度的指數,建議由政府組織力量構建一個能夠及時提供我國自然災害保險損失估算數據的數據庫,這個數據庫提供的信息可用于開發各種損失指數。建議在巨災風險證券化開展初期采用透明度較高的基于經濟價值的客觀指數(如參數指數)作為巨災債券的觸發器。發達的資本市場、成熟的投資者和可用的證券觸發指數,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共同構成巨災風險證券化的必要條件,而培育資本市場和投資者、構建巨災證券的觸發指數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因此,現階段要解決我國再保險市場承保能力不足的問題只能依靠政府的力量。
    政府出面解決巨災保險再保不足的方式是成立巨災風險保障基金,在再保險承保能力有限而資本市場又沒有發展起來之前,保險公司承保來的巨災風險主要依靠巨災風險保障基金來轉移。巨災風險保障基金應該由政府主辦,基金來源可以是公司提取的準備金或保費、社會捐助和財政支出。保障基金一方面以商業化再保險的方式承保保險市場轉出的巨災風險,另一方面當保險公司出現財務危機時由基金承擔對被保險人的保障責任。與承保能力有限的商業保險公司相比,由政府擔任最后的保險人可以更好的處理潛在的極端損失后果,政府可以使巨災風險強制化,在全社會范圍內分散風險,并且可以積累巨額基金,解決保險公司承保巨災風險的后顧之憂,為商業化巨災保險樹立信心。
    3、區分潛在客戶。在承保巨災風險時,還應該對巨災保險潛在需求客戶進行細分,家庭財產和企業財產要分開承保,它們的保費收取方式和承保方式都不同。首先看家庭財產(不包括農民的農業生產保障,農業生產保障屬于農業保險,不是本文研究的內容)巨災保險。一方面,由于我國的家庭財產保險覆蓋面低,象日本那樣把巨災保險作為家庭財產附加險的方式必然不能保證巨災保險的覆蓋率,因此我國的家庭巨災保險還是應該采取單獨承保的方式。其二,我國居民保險意識差、收入水平參差不齊,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促進需求并按市場價格收取保費是當前急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因此,政府首先要協助和監督保險公司制定價格,這個價格要符合金融產品風險/收益平衡的基本原則;第三,要在已確定的價格基礎上保證足量的需求,這涉及到居民風險意識和貧困家庭投保的問題,解決的辦法是采取強制性巨災保險的方式,由國家組織力量劃定風險區域,不同風險區域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風險水平有不同的承保金額和保費標準,處于該區域的居民必須參加基本的強制性巨災保險計劃,該計劃的保險金額只保障災后的基本生活,各個區域保險金額都相等(不根據實際的家庭財產數額)。基本生活保障之上的部分采取自愿投保、自負保費的方式。對于強制性保險金額內的保費,可以由政府補貼和居民自負兩部分組成,政府補貼占50%左右,其余由家庭自行負擔。原則上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得到的補貼都相等,收入水平低的貧困家庭可以另外申請巨災保費補助,在提交了真實收入證明材料之后,最高可以獲得全部的巨災保險保費補貼。其次,企業財產巨災保險。該保險使用和家庭巨災保險相同的區域劃分和保費收取標準,同樣對于基本的生產資料采取強制性保險,以保證災后順利恢復生產,基本生產資料之上的財產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最高可就企業全部財產進行保險。不同的是企業財產巨災保險既可以采取企業財產保險附加險的方式,也可以單獨投保。另外,企業巨災保險的保費由企業自行負擔,國家并不給與補貼,只在諸如保費稅前列支等稅收政策或其它政策上,給投保巨災風險的企業以優惠。
    參考資料(請補充)
    [1]卓志,保險經營風險防范機制研究[M],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
    [2]AlexanderMurmann,“PricingCatastropheInsuranceDerivatives”[J].TheWhartonSchool,2001(6):264-269.
    [3]王和,對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思考[J],中國金融,2005年第7期
    [4]胡群英,對建立和完善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分析[J],商丘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
    [5]李永、許學軍、劉鵑,當前我國巨災經濟損失補償機制的探討[J],災害學,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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