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論文編號:GC036 論文字數:7675,頁數:11
目 錄
一、監理工程師的權利源于業主的授權,其基本地位是業主的代理人…………1 二、監理工程師的獨立人,其是否有該地位應視施工合同的約定………………3 三、監理工程師是工程爭議的調解人,無最終決定工程爭議的權力……………4 四、工程師簽證的效力應視其地位及授權范圍等而定,不能一概而論…………5 五、監理工程師在工程控制中的作用………………………………………………6 參考文獻………………………………………………………………………………8
摘 要 監理工程師受聘于業主,按照業主與監理工程師所簽合同的委托服務內容,以及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簽訂合同中規定的權力為業主進行工程項目管理。我國的建設監理制自1988年實施以來,在工程建設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監理工程師在工程中的地位是業主的代理人,是獨立的第三人,還是爭議的裁決人,仍是一個模糊的問題。本文在國內外合同文本及工程慣例比較的基礎上,著重分析并闡明在我國法律體系下,對監理工程師應有的理解為--監理工程師的基本地位是發包人的代理人,其做出的決定(或處分性簽證)對承包人一般不具有最終約束力;獨立的第三人應視合同約定;是合同爭議的調解人,不是爭議的裁決人。 關鍵詞:監理工程師 地位 代理人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www.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工程管理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