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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在懸賞廣告中完成指定行為相對人報酬請求權的問題(一)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XCLW183485  關于在懸賞廣告中完成指定行為相對人報酬請求權的問題

    一、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二、懸賞廣告的報酬請求權
    (一)不知有廣告的行為人的報酬請求權
    (二)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行為人的報酬請求權
    (三)具有特殊身份的行為人的報酬請求權
    (四)數人完成懸賞廣告中特定行為后的報酬請求權
    (五)五、對于廣告人撤回后懸賞廣告的報酬請求權
    三、行為人完成廣告指定行為報酬請求權歸屬

    內 容 摘 要
    在現實生活中,懸賞廣告人如果已經在廣告中已明確了報酬的種類、數額的,廣告人應當按廣告所定履行給付義務。行為人完成的行為或達到的結果不完全符合廣告要求時,廣告人有減少報酬的權利。減少多少應該視其相對行為人所完成的狀態來確定。如果行為人于完成一部分指定懸賞行為時,而該懸賞為可分,則該行為人應按比例分得一定的報酬,如果懸賞要求完成數個行為,而行為人只完成其中之一者,則不得請求賞金。現實社會生活中,很多懸賞廣告并未明確報酬,對諸如“重酬”、“重獎”此類的懸賞廣告計算報酬時,一般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及一般慣例來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法官可依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廣告人的利益實現程度、指定行為的難易程度以及對廣告人的重要性等因素進行裁判。本文從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相對人完成指定行為報酬請求權等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通過案例分析,旨在提供一些法律參考。

    關于在懸賞廣告中完成
    指定行為相對人報酬請求權的問題
    在懸賞廣告法律關系中,相對人完成指定行為是其取得報酬的必要步驟,但這不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而是其為取得報酬自愿實施的行為,對此,相對人有選擇是否從事的權利。如果完成懸賞廣告中的指定行為是相對人應承擔的特定的合同義務或法定義務,其在完成后就不可以取得報酬了。否則就會導致義務權利化、利益失衡的不良后果。懸賞廣告的作出,旨在通過報酬的激勵,使相對人完成其本來沒有義務完成的行為,完成者取得的報酬是其選擇了完成指定行為的權利所獲得的對價。但如果相對人負有完成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法律義務,其就應無條件地予以完成,不能因為完成指定行為而讓其獲得報酬。否則,既不符合法律義務的強制性特點,也不利于廣告人的利益保護。另外,懸賞廣告本身具有利益平衡功能。如果相對人完成指定行為是其對廣告人或對社會應承擔的義務,就意味著相對人要么對完成指定行為不享有利益,要么已經享有了利益,再使其因此取得報酬,就加重了廣告人利益支出的負擔,造成了利益失衡的不良后果。
    一、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要正確把握完成指定行為時相對人報酬請求權的問題,必須要搞清楚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因為這是理解相對人獲得報酬的重要依據。那么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是什么呢?對于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我國的法律規范尚屬空白,目前比較通俗的討論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契約說”。該說通常認為懸賞廣告的性質是契約,即合同性質。懸賞廣告是廣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數人為對象所發出的要約,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為即構成承諾,雙方成立合同。完成廣告行為的人享有報酬請求權,廣告人負有按照懸賞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的義務,在我國法律實務上,大多數采納這樣的主張。
    第二種觀點是“單方或單獨行為說”。該說認為懸賞廣告的性質是單獨行為或者是叫做單方法律行為,而不是合同。這種主張認為,懸賞廣告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廣告人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單方面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而不需要完成行為的人作出有效的承諾。其理由是:首先,采用單方法律行為說主,只要廣告人發出了懸賞廣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即能發生法律效力,廣告人應當受到廣告的約束;如果行為人不知道廣告發出了懸賞廣告而完成了廣告中指定的行為,該人仍能取得對廣告人的報酬請求權,而廣告人不得以該人不知廣告內容為由而拒付報酬;同時廣告人應受廣告的約束,懸賞廣告一經發出,不得隨意撤回。其次,可以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完成廣告所指定的行為后,也可以對廣告人享有報酬請求權。最后,任何人完成廣告中指定的行為都將是一種事實行為,而不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承諾行為,這樣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廣告指定的行為即享有報酬請求權,而不必準確地判定在什么情況下有效承諾的存在以及承諾的時間等問題,可以極大地減輕行為人在求償時的舉證負擔。
    第三種觀點是“合同區別說”。此說認為,對懸賞廣告的性質專門認定為合同性質,或者專門認定為單獨法律行為,均有不足。主張將符合合同調整的懸賞廣告作為合同對待,將不符合合同特征的懸賞廣告作為單獨法律行為對待,就更能處理好懸賞廣告的各種糾紛。以上各種學說觀點的視點和角度都各不相同,我認為懸賞廣告既然是以廣告的形式設置報酬,聲明對完成指定行為的人給付報酬的意思表示行為,所以它應該是一種廣告要約,而這種廣告要約是特定的廣告人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出的,一旦有人按照廣告要求完成所指定的行為,也就是作出了對廣告要約的承諾,廣告人就要受到法律拘束,并毫無選擇的按照合同承擔支付行為人報酬的義務。因此,廣告要約實質上是對不特定人的一種合同要給,行為人以完成所指定的行為作為承諾,這樣廣告人和行為人之間由此而產生契約,因此我贊成第一種觀點。
    二、懸賞廣告的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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