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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代理問題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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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錄
        稅務代理問題研究 3
        一、稅務代理的產生與發(fā)展 3
        二、稅務代理的特征和原則 4
        三、稅務代理具有機構團體代理的法律特性 6
        四、我國稅務代理的現(xiàn)狀及存在的問題 8
        五、完善我國稅務代理制度的對策 10
        六、結語 13

        內 容 摘 要
        【內容摘要】: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及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稅務代理業(yè)在我國日趨成熟起來,經過20多年的實踐與探索,我國已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稅務代理制度。但同時我們也應注意到我國的稅務代理業(yè)還處于一個起步的階段,與國外先進的稅務代理制度相比客觀上還存在著差距與不足。本文就將針對我國稅務代理業(yè)的現(xiàn)狀、問題及完善措施進行探討。
        【關鍵字】:稅務代理、現(xiàn)狀及問題、完善對策

        稅務代理問題研究
        一、稅務代理的產生與發(fā)展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即注冊稅務師在法定代理范圍內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
        稅務代理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日本明治時代。日本明治時代的稅制改革增加了納稅人計繳稅款的難度和工作量,于是產生了專職于稅務咨詢和委托代理申報的工作人員,之后逐漸形成為固定的中介職業(yè)即稅務代理。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開始執(zhí)行利改稅,單一稅制改變?yōu)閺秃隙愔疲{稅難度相應加大。為幫助納稅人準確納稅,一些地方的離、退休稅務干部組建了稅務咨詢機構,為納稅人解答稅法、稅種的計算等方面的問題。中國的稅務代理制度在這樣的基礎上建立起來。1988 年,借鑒日本、韓國及歐美等國家的經驗國家稅務總局在吉林、遼寧等地,率先對稅務代理進行了探索性試驗,取得了一定的實效。1992年9月出臺的《稅收征管法 》第57條中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用法律手段明確了稅務代理的法律地位。1995 年2月,中國稅務咨詢協(xié)會在北京成立,這加強了稅務代理工作者的聯(lián)系與合作, 為協(xié)調稅務代理工作者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搭起了橋梁,加強了稅務代理行業(yè)的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促進了稅務代理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中國的稅務代理事業(yè)步入快速發(fā)展階段。1996 年11 月,國家稅務總局與人事部聯(lián)合制定頒布了《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guī)定》,把稅務代理人員納入了國家專業(yè)技術人員執(zhí)業(yè)資格準入控制制度的范圍,稅務代理成為國家保護和鼓勵發(fā)展的一種社會中介服務行業(yè)。1998 年3 月,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正式成立。
        二、稅務代理的特征和原則
        稅務代理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代理,與一般民事代理相比具有以下五個方面的特征。一是稅務代理主體資格的特定性,在稅務代理法律關系中,代理方必須是經批準具有稅務代理資格的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委托方必須是負有納稅義務或扣繳稅款義務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二是稅務代理行為的法律約束性,代理人在從事稅務代理活動過程中,必須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行使代理權限,且其行為受稅法及有關法律的約定;三是稅務代理內容的確定性,稅務代理人的稅務代理業(yè)務范圍由國家以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的形式確定,稅務代理人不得超越規(guī)定的內容從事代理活動;四是稅收法律責任的不轉嫁性,稅務代理關系的建立并不改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其本身所固有的稅收法律責任的承擔;五是稅代理的有償服務性,稅務代理是智能型科技與勞動相結合的中介服務行業(yè),稅務代理本著自愿原則,實行有償服務,稅務代理人根據(jù)所代理業(yè)務的內容和復雜程度,收取一定的費用。  
        稅務代理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代理,代理關系的確定受代理資格、代理范圍的限制。首先,委托項目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稅務代理人不得超載法律規(guī)定范圍進行代理,嚴禁代理偷稅、騙稅行為。其次,稅務代理是一項政策性較強、法律約束較高的工作,受托代理機構及專業(yè)人員必須具有一定資格。再者,注冊稅務師承辦業(yè)務必須由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統(tǒng)一受理。此外,稅務代理關系的確立必須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協(xié)議書,不得以口頭或其他形式確立,未經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書而擅自開展代理業(yè)務的不受法律保護。  
        稅務代理是一項性的中介服務,涉及代理人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國家各方面的利益關系,稅務代理人在從事稅務代理活動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自愿委托原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稅務代理人之間依法確立的代理關系是契約關系,只有在雙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礎上訂立契約,雙方的稅收法律關系才能有效確立;二是依法代理原則,稅務代理機構必須依法成立,稅務代理人承辦的一切代理業(yè)務,都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進行,在委托人授權的范圍內,按照委托人的合法意愿進行;三是獨立、公正原則,代理人在其代理權限內,獨立行使代理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在實施稅務代理過程中,必須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在維護稅法尊嚴的前提下,公正、客觀地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辦稅務事宜,決不能因收取委托人的報酬而偏袒或遷就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四是維護國家利益和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稅務人一方面應按照國家稅法規(guī)定督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納稅及扣稅義務,維護國家利益,另一方面應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通過稅務代理及時掌握各項政策,節(jié)省不必要的稅收支出,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
        三、稅務代理具有機構團體代理的法律特性
        訂立稅務代理合同,是稅務代理法律關系確立的標志。稅務代理同于代理制度,實行機構團體代理。稅務代理業(yè)務雖由注冊稅務師承辦,但注冊稅務師不能以個人名義執(zhí)業(yè),只能依托稅務師事務所進行稅務代理業(yè)務,因此,稅務代理合同的受托方只能是稅務師事務所這一團體組織而非注冊稅務師個人。對受托方主體作出這種要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首先,稅務代理業(yè)務政策性、專業(yè)性強,需由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員才能完成,從事的業(yè)務往往較為復雜,以社團組織為單位從事代理業(yè)務,可以發(fā)揮集體的智慧,使稅務代理工作的順利圓滿完成成為可能;其次,以稅務師事務所團體名義對外執(zhí)業(yè),可以加強對從業(yè)稅務師的業(yè)務和監(jiān)督;另外,團體承擔風險的能力較強,在代理人因其代理行為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由團體組織對賠償?shù)娘L險予以負擔相對于由個人負擔更有保障,從該角度而言,實行事務所團體代理制,有利于對委托人利益的保護。     
        稅務代理合同的受托方為稅務師事務所而非事務所內具體從事代理業(yè)務的注冊稅務師,委托方基于信任對特定符合法定條件從業(yè)稅務師的選擇,事務所應予尊重,如合同已明確約定具體的稅務代理人員且不得由他人代理,則稅務代理機構應遵從該約定,稅務代理機構違反該約定進行的行為構成違約,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jù)民事代理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導致代理關系的變化的因素之一為代理人的變化,但對于如律師事務所、稅務代理機構這樣的團體代理是否因具體稅務代理從業(yè)人員的變化而引起稅務代理關系的變化現(xiàn)有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依民事代理理論,凡涉及此類較復雜,代理行為發(fā)生的后果可能因代理人不同而有所差異的情況,委托人對特定從業(yè)人員的指定,可視為該代理行為的完成與特定代理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筆者認為,稅務代理中,約定的從業(yè)稅務師的變化,同樣可引起稅務代理法律關系的變化。稅務代理合同的受托方雖為稅務代理機構而非稅務師個人,但注冊稅務師的變化將影響稅務法律關系的變化。約定的從事代理行為的注冊稅務師因主觀原因拒絕代理,如代理雙方不能就新的稅務代理人員達成協(xié)議,委托人可以單方解除稅務代理合同,稅務代理人員或代理機構有過錯的,委托人可追究稅務代理機構的違約責任,承擔責任后的稅務代理機構,可以向有責任的稅務代理人員追償。注冊稅務師因客觀原因不能履行稅務代理行為,如注冊稅務師已死亡、被注銷資格或其他客觀原因導致不適合繼續(xù)從事稅務代理的情形的,委托人亦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在發(fā)生稅務代理機構已破產、解體或被解散的情況下,委托代也有權單方終止代理合同。當然,發(fā)生委托人死亡、解散或違反法律規(guī)定等由委托人導致的情形,注冊稅務師及其代理機構在委托期限內也有權單方面終止代理行為,但這已不屬稅務代理機構團體代理制度所具有的特點。
        四、我國稅務代理的現(xiàn)狀及存在的問題
        經過多年的摸索,我國稅務代理在依法治稅,提高稅收效率、降低稅收成本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自覺納稅意識,完善稅收征管監(jiān)督制約機制等方面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但我們也因該清醒的認識到,在我國,由于稅務代理發(fā)展相對較晚,還存在一系列的問題。主要表現(xiàn)在一下幾個方面:
        1、稅務代理法制不健全。稅務代理法律制度是影響稅務代理市場規(guī)范性的重要因素。實行稅務代理制的國家,一般都有較健全的稅務代理法規(guī)相約束。日本有稅理士法,韓國有稅務士法,美國有稅務代理規(guī)則等。目前,我國的稅務代理法規(guī)主要是《稅務代理試行辦法》、《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guī)定 》、《注冊稅務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 》、《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 》和《合伙稅務師事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等。這些法規(guī)為稅務代理制度化、規(guī)范化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都是,“試行辦法”和“暫行規(guī)定辦法”等,法律級次不高,相應的約束力也較弱。另外,有關稅務代理業(yè)務開展的規(guī)章制度尚不完善,缺乏質量監(jiān)控,處罰機制亦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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