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壽險營銷方式的比較
日本壽險分銷的主要形式是女性代理人登門拜訪,推銷保單。壽險代理人的傭金由大藏省統一規定,一些大型保險公司所提供的險種也基本相同。日本1996年4月新的保險業法實施后,才逐步引進保險經紀人,目前還只限于辦理非人壽保險業務。在歐美國家銀行保險混營迅速發展的今天,日本金融廳則規定:2001年4月1日起,產險產品將在銀行窗口銷售,而壽險產品暫時尚不能在銀行銷售。這一規定其理由是:日本曾經出現過利用銀行貸款購買變額保險(不保本)而造成混亂的情況,今后利用銀行銷售保險很難保證不出現危及投保人利益的情況。此外,如果取消對銀行窗口銷售人壽保險產品的限制,壽險公司將不得不全面調整以營銷員為主的銷售戰略,大幅度削減營銷員,這無疑會進一步導致失業人口的增加。
1992年以前,我國壽險產品的銷售主要是直銷方式。1995年10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從法律上確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的法律地位。隨后,又相繼制定了《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一系列配套法規。目前,全國通過國家統一的資格考試已經取得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達120萬人,已經通過核準的兼業代理機構58000余家,保險代理人所招攬的保險費收入占保險費總收入的50%。其中,人身保險業務中通過保險代理人招攬的業務達70%。長期以來,在我國保險中介市場中,個人兼業代理快速發展,許多銀行成為保險公司的兼業代理人,專業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的發展相對滯后。
通過對比可見,目前,我國和日本采取了相同的營銷模式:以個人代理人為主,但由于日本各家公司的險種相似,保險代理手續費相同,而我國各家公司險種的代理手續費差異大,造成了代理人的高流動性,為此,各家公司付出了較高的管理成本。有鑒于此,我國應大力發展專業代理公司,將保險公司從營銷管理中解脫出來,致力于業務管理,同時增強代理人隊伍的歸宿感,減小流動性。
四、壽險產品比較
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日本個人壽險的主要險種是養老保險。進入60年代以后,逐步演變為附加定期的養老保險、附加定期的終身保險。目前,附加定期的終身保險的新簽保單件數占所有新簽保單件數的23%,投保金額占所有新簽投保金額的60%。從1998年末的調查資料看,日本壽險主要四大險種的市場占有率分別是:個人壽險62.2%、個人年金7.8%、團體保險4.8%、團體年金23.5%。日本保險業在經營中存在明顯的產品老化問題,保險產品以固定利率的傳統型產品為主,而新型的投資型產品所占的市場比重不到10%。相比之下,美、英等國保險市場上投資型產品所占的市場比重一般都在40%以上。2001年,日本壽險公司引進了兩種新型壽險,即生存給付保險(Living Benefit Insurance)和生存需求附加險(Living Needs Rider)。
我國人身保險險種結構變化較大。在恢復人壽保險業務之初,意外傷害保險占較大比重,1986年以后,簡易人身保險和養老金保險的保費收入均超過短期意外傷害保險。1986年開辦子女教育婚嫁保險和意外傷害滿期還本保險。1995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實施,使我國人身保險業的發展有了更好的法律環境,壽險創新動力不斷增強,多種責任組合的險種不斷出現,壽險的儲蓄功能和投資功能得到發揮。1998年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率先推出了6款利差返還型險種,隨后中保壽險、泰康、新華、太平洋等各家保險公司也相繼推出這類險種,使當時利差返還型險種成為壽險新業務的主體部分。1999年10月,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又推出了平安世紀理財投資連結型保險,2000年開始,各家壽險公司也推出各種投資連結型險種和分紅保險。壽險市場不斷推陳出新成為90年代保險市場的一大特色。
對比分析表明,我國險種結構的調整步伐,特別是壽險產品投資功能的開發程度高于日本。日本壽險市場以儲蓄性商品為主,受本國經濟影響及亞洲金融風暴的沖擊,利差損日益嚴重,出現多家壽險破產事件。因此,我國保險公司在制定產品開發戰略時,應吸取日本壽險產品結構單一、老化的教訓,大力發展保障性險種,充分開發壽險產品的金融功能。
五、經營方式比較
日本壽險業盛行產品營銷至上的企業發展理念,各壽險公司十分注重在營銷體系的建立和培訓營銷人員方面的投入。高投入、高費用是所有日本壽險公司發展中的顯著特征。這在一定的資源約束條件下,必將削弱在產品創新方面的投入,而產品創新能力不足將使營銷投入的邊際效率下降,這使得各壽險公司必須進行新一輪更大的投入以克服邊際效率下降給企業發展帶來的制約。寡頭壟斷的市場結構和限制性競爭是導致高投入、高費用的另一原因。在不能進行價格競爭的情況下,各壽險公司為了擴張業務紛紛推出高收益率的壽險品種進行隱性價格競爭,這導致日本壽險產品的收益率普遍偏高且缺乏彈性。日本壽險公司在經營上十分注重追求保費規模。在泡沫經濟時期,日本壽險公司為了增加保費收入,以高利率回報作為誘餌,大量銷售高利率的個人養老金等保險產品。保險費規模的迅速增長雖然使日本取得世界壽險業的霸主地位,但當泡沫經濟破滅后,長期低利率的環境使保險公司出現利差損,導致一些壽險公司破產,許多壽險公司償付能力下降。
我國人壽保險業在90年代處于高速增長時期,一度推銷的8.8%的高預定收益率保單潛伏著巨額的利差損,以爭奪市場為目的的業務發展戰略忽視、淡化了應有的成本觀念和風險意識。我國壽險公司必須吸取日本壽險發展的教訓,盡快實現由粗放型經營向集約型經營的轉化。
六、監管、法律比較
日本政府一直重視保險業的立法和監管工作。日本自1900年頒布第一部保險業法后,先后對保險業法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近年來,一方面,對1939年開始實施的舊保險業法進行了全面的修改,1996年4月開始實施新的日本保險業法,其目的在于放松管制,推進自由化,維護公平的運行環境,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新的保險業法增加了建立保險經紀人制度、人壽保險公司與財產保險公司通過子公司的方式經營對方領域的業務等內容。另一方面,調整了保險監管機構。大藏省保險部是傳統的政府監管機構。1997年6月,日本通過了《金融監督廳設立法》,1998年6月,根據該法成立了負責對經營金融業的民間企業實行檢查、監管的金融監督廳,大藏省保險部的部分監管、檢查職能轉移到金融監督廳,共同實施對保險業的監管?梢灶A見,日本人壽保險市場將會發生深刻的變化。
舊中國因當時立法環境不具備而未能實現保險法的制定。新中國成立后,雖然頒布了一些保險管理規定,但也未出臺保險法。直到1979年,我國才開始進行系統的保險法制建設,1983年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1985年國務院發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保險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并于同年9月公布了《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規定》,1995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后又頒布了一系列與保險法配套的管理規定,從而形成了以保險法為核心的保險法律體系。在進行保險法制建設的同時,國家有步驟地開展了保險監管制度的建設,代表政府行使保險行業監管的部門從最初的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機構管理處到1995年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保險司,行業監管的力度不斷增強。為了適應保險業務迅速擴張和保險經營主體不斷增多的現實,國務院于1998年在原中國人民銀行保險司和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的基礎上,批準成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中國商業保險市場的監管。
對比分析表明,我國第一部保險法較日本晚了95年,這無疑是我國保險業落后于日本保險業的重要原因之一。盡管從目前來看,中日兩國都采取嚴格監管的措施,但相對而言,我國保險監管的科學性尚有待提高,保險法規的進一步完善成為應對加入WTO的復雜市場局面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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