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各國銀行法制來看,外資銀行在東道國進行營業活動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如下幾類:外國銀行分行(Branch),它是可以經營全部商業銀行業務的外國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的地位,其資產負債是總行資產負債的一部分;代理行(Agency),是指可以經營部分銀行業務的外國銀行分支機構;代表處或辦事處(Repre-sentative Offce),是用以聯絡、便利銀行與當地客戶之間的交易活動或代表總行與東道國各界聯系,而不能經營銀行業務的外國銀行附屬機構;外資子銀行(Subsidiary),是外國銀行依照東道國法律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從事銀行業務的子公司;合資銀行(Joint Venture),是指由外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和東道國國內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共同投資組建的、在東道國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銀行機構。也有一些國家或地區采用了比較特殊的組織形式,如紐約州銀行法允許外資銀行采用外資銀行與信托公司(Foreign-owned Bank and Trust Company)、投資公司(Investment Company)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