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質量不斷提高,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為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職責,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應當對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所知悉的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進行監管。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投票方式對提交其審議的重大資產重組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章 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和標準 第十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三)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計算前條規定的比例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買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與該項投資所占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與該項投資所占股權比例的乘積為準,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占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出售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占股權比例的乘積為準。 購買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為準,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出售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喪失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為準。 (二)購買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以該資產的賬面值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資產凈額以相關資產與負債的賬面值差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出售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分別以該資產的賬面值、相關資產與負債賬面值的差額為準;該非股權資產不涉及負債的,不適用前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資產凈額標準。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包括: (一)與他人新設企業、對已設立的企業增資或者減資; (二)受托經營、租賃其他企業資產或者將經營性資產委托他人經營、租賃; (三)接受附義務的資產贈與或者對外捐贈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資產重組的程序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進行初步磋商時,應當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嚴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關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圍。上市公司及交易對方聘請證券服務機構的,應當立即與所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簽署保密協議。 上市公司關于重大資產重組的董事會決議公告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計劃、方案或者相關事項的現狀以及相關進展情況和風險因素等予以公告,并按照有關信息披露規則辦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以及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就重大資產重組出具意見。 資產交易定價以資產評估結果為依據的,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出具的意見中采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者人員的專業意見的,仍然應當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其采用的專業意見的內容,并對利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者人員的專業意見所形成的結論負責。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及交易對方與證券服務機構簽訂聘用合同后,非因正當事由不得更換證券服務機構。確有正當事由需要更換證券服務機構的,應當在申請材料中披露更換的具體原因以及證券服務機構的陳述意見。 第十七條上市公司購買資產的,應當提供擬購買資產的盈利預測報告。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還應當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預測報告。盈利預測報告應當經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 首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尾頁 1/2/2 相關論文
首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尾頁 1/2/2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www.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工商管理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