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論文編號:GC169 論文字數(shù):5278,頁數(shù):08
目錄
一、案例正文………………………………………………………………………1 (一)案例背景…………………………………………………………………1 (二)案例進展…………………………………………………………………2 (三)案例結局…………………………………………………………………3 二、案例分析………………………………………………………………………4 (一)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概念………………………………………………4 (二)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內容…………………………………………………5 (三)總、分包單位連帶責任…………………………………………………5 (四)本案………………………………………………………………………6 參考文獻…………………………………………………………………………7
摘 要
某建筑總承包公司承包一辦公樓工程中因業(yè)主單位指定的分包工程設計單位未對現(xiàn)場進行仔細勘察造成工程竣工后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總承包公司雖然沒有進行勘察設計,但作為總承包人仍應向發(fā)包人承擔責任。而設計院雖然和業(yè)主單位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但此時應依照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在其承包工作范圍內,與總承包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在工程實踐中,存在大量的所謂“甲指分包”,即分包商由業(yè)主指定,但合同仍由總承包商與指定分包簽訂。在國際建筑市場,對于一些業(yè)主有特殊要求的分部分項工程業(yè)主往往采用指定分包商(Nomitated Subcontractor)的形式,但在諸如FIDIC“紅皮書”等合同條件中,一般都要規(guī)定指定分包商應當保證總承包商免于承擔責任的條款。事實上,超過合理數(shù)量的“甲指分包”實際是一種變相的肢解分包,往往會給總承包商的管理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難,相應的管理成本也將大大增加。但從國內簽約的情況來看,總承包商對這種現(xiàn)象大都是無可奈何的。同時,不管怎么說,甲指分包在法律性質仍是分包,總承包商仍難免要承擔連帶責任。但在本案中總承包單位在和設計分包單位簽訂合同時同時和業(yè)主、設計三方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如因業(yè)主指定的設計單位分包中的工作內容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由設計單位賠償全部損失,總承包單位不承擔責任,從而避免了本案中需承擔連帶責任而造成的較大經(jīng)濟賠償,同時還獲得了利潤。 本文旨在通過對此案例進行全方面分析,總結總承包合同管理中由于分包單位造成損失的處理方法和經(jīng)驗,以期對總承包公司的同行有所借鑒。 關鍵詞: 總承包工程 合同 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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