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738 論文字數:8813,頁數:07
關于酒駕入罪爭議的法律思考[摘 要]從《刑法修正案(八)》關于醉酒駕駛規定的文字中,可以理解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但是有人認為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追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刑事責任,并未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但根據《刑法》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筆者認為,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已符合醉酒駕駛的條件,就有可能在駕駛車輛時造成嚴重的后果,就應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內容加以施行,而案件的具體情節,應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只有進一步嚴密懲治醉酒駕駛行為的法網,進一步加大刑法對醉酒駕駛行為的懲治力度,才能充分發揮刑法懲治醉酒駕駛行為的作用。[關鍵詞]醉酒駕駛 入罪 犯罪 近年來,以酒后駕駛為代表的危險駕駛事件在當今社會頻繁發生,甚至有的還造成了嚴重后果,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關于醉酒駕駛行為是否單獨成罪,在社會中存在著極大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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