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272 論文字數:13308,頁數:13
罪刑法定原則的批判
【摘要】 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學理論上的一個錯誤原則;“法無明文”是我國刑法文本中關于一切犯罪的重大缺失;社會上千奇百怪的犯罪現象,新的犯罪花樣層出不窮、新的犯罪手段不斷更新,然而就被“法無明文不為罪”的罪刑法定原則給否定了,由此一來,法律便掩護了某些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掩蓋了某些社會矛盾,導致了我國法律制度上的混亂和社會上的不安。同時,罪刑法定原則直接與我國刑法總則相沖突,使得我國的法律很不規范。本文對照我國《刑法》總則關于犯罪的規定,分析了“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總則的矛盾沖突,列舉了社會上部分法無明文規定的犯罪現象及其生成條件,探索了我國法律制度缺失的根本原因,提出了重新啟用“類推定罪制度”、建立人民陪審團審判制度、修正我國法律原則的個人觀點,以期完善我國的法律,確保社會的穩定。
【關鍵詞】 罪刑法定、原則缺失、制度修正、法律完善
目錄一,前言二,“罪刑法定”與刑法總則的法律沖突(一)“罪刑法定”的原則(二)“一切犯罪”的總則(三)“罪刑法定”與刑法總則的法律沖突三,罪刑法定原則的缺失與漏洞(一)“性賄賂”犯罪的缺失與漏洞(二)“強制精神病”犯罪的缺失與漏洞(三)“包庇罪”犯罪的缺失漏洞(四)“商業詐騙”犯罪的缺失與漏洞(五)“傳銷”犯罪的缺失與漏洞(六)“騙色”犯罪的缺失與漏洞(七)“政績詐騙”犯罪的缺失與漏洞(八)“強奸幼女”犯罪的缺失與漏洞四,罪刑法定原則的修正與完善(一)啟用類推定罪制度修正法律 1,類推定罪制度的溯源與現狀 2,類推定罪制度的法律效果 3,類推定罪制度的完善(二)建立人民陪審團制度完善法律 1,人民陪審團制度特點 2,我國建立人民陪審團制度的必要性結論;注釋;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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