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716 論文字數:9707,頁數:10
摘 要 我國現行的《政府采購法》,是在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過程中積累了一定的政府采購之實踐經驗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這一宏觀背景下出臺的。政府采購行為在法律形式上大都采用合同形式。由于采購人的“強勢”行政權力——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而我國《政府采購法》對采購人的單方解除權也沒有相應的限制性規定,致使政府采購合同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極易受到侵害。文章以政府采購合同為切入點,探討政府采購合同的單方解除權,并指出單方解除的程序、條件,處理解除的機關等方面的不足,并對不足之處提出一些粗淺的看法。 關鍵詞:政府采購合同;單方解除權;缺陷
引 言 政府采購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推行的一種財政管理制度。政府采購制度的實施,為這些國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社會效益。 我國從1996年才開始在部分地區進行政府采購改革試點。經過十年的改革實施,政府采購規模不斷擴大。1999年全國政府采購規模約130億元,2000年約328億元,2001年約653億元,2002年突破1000億元,連續三年成倍增長。2003年保持增長勢頭,達1500億元,2004年突破2000億元,2005年達2500億元。隨著我國政府采購規模與范圍的不斷擴大,政府采購支出在財政支出中所占比例逐步增加,而政府采購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也隨之凸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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