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082 論文字數:5138,頁數:06
行政訴訟證明標準適用淺析
[摘要] 行政訴訟的性質、目的、法律規定等不同于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證明標準上不宜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采取相同的證明標準,而是應采取低于刑事訴訟且高于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并根據不同情況,確立多元性的證明標準。但目前的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行政訴訟證明標準并未作出明確規定,本人認為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性質和情況,以采用清楚而有說服力證明標準為原則,以優勢證明標準和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為補充。即一般情況下,行政訴訟案件應當采用清楚而有說服力證明標準,但涉及對行政相對人人身或者財產有重大影響,以及具體行政行為對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適用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而涉及行政機關作為中立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裁決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即時強制行為的行政案件,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應當承擔證明責任的行政案件,適用優勢證明標準。
[關鍵詞] 行政訴訟 證明標準 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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