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055 論文字數:3766,頁數:05
試議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摘要]:離婚損害賠償,是指配偶雙方在合法的夫妻關系中,因一方過錯原因,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并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以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要求有過錯的配偶進行損害賠償,使無過錯方在離婚時獲得物質上或精神上的補償。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須同時具備有法定違法行為、有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有主觀過錯等四個要件。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于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等。舉證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特殊情況下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關鍵詞]:離婚損害賠償 構成要件 法定形式 主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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