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926 論文字數:7548,頁數:06
論行政壟斷的法律規制 [摘 要] 行政壟斷是目前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破壞最嚴重、阻礙最大的壟斷形式,它是一種超經濟性壟斷,嚴重危害了市場的公平競爭,行政壟斷已經成為制約中國經濟增長的最大的制度障礙,本文在分析行政壟斷的特征、危害及成因等問題的基礎上,著重闡釋了對行政壟斷進行規制的具體措施。[關鍵詞] 行政壟斷;反壟斷法;法律規制;危害性 一、行政壟斷概念 行政性壟斷,是指憑籍政府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單位所擁有的行政權力,濫施行政行為,而使某些企業得以實現壟斷和限制競爭的一種狀態和行為。[1]從歷史上看,我國的行政壟斷作為一種經濟現象,可以追溯到封建社會時期就形成的官商一體。中國歷代封建王朝都實行重農抑商的政策,造成了商品經濟長期得不到發展的狀況。封建統治者為了防止私人資本的擴充,維護其封建統治,將重要的生活資料、生產資料實行國家專營專賣,這就形成了官商不分或官商勾結的壟斷傳統。新中國成立后,又長期實行計劃經濟,計劃經濟的特點之一是否定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作用。在這樣的情況下,行政壟斷更容易滋生。雖然我國在1992年明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目標,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處于發展階段,一些計劃經濟的觀念在經濟領域依然存在,政府在市場經濟中如何定位問題尚未完全明確。因此,在中國行政壟斷成為了壟斷的主要表現之一。[2]有學者認為,行政壟斷已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最大制度瓶頸”,因此中國當前的“反壟斷主要是反行政壟斷”。[3]本文圍繞中國行政壟斷法律規制的必要性展開探討并提出若干法律規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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