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895 論文字數:4420,頁數:04
論刑事和解 摘 要:刑事和解制度作為一種全新的刑事糾紛解決機制,不僅可以提高訴訟效率,還能在兼顧被害人與加害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達到和解息訴的目的。該制度在我國已有久遠的歷史,近年來更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理性對待刑事和解制度,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刑事和解制度應是和諧社會的題中之義。 關鍵詞:刑事和解;制度構建。 一、 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和解,就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加害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形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后,國家專門機關對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責任、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一種制度。刑事和解彌補了常規的刑事案件解決方式忽視被害人意愿的不足,以加害人和被害人的直接商談為特征來解決刑事糾紛。其法律特征如下: (一)緩和性。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人身或是財產上的損害,并不是所有的受害者都希望對侵害人予以徒刑來懲罰其過錯,這樣雖然嚴懲了侵害人,但受害人的損害并沒有得到實際的補償,而相反,受害人更希望侵害人通過金錢的方式對其進行人身、財產上的補救。一旦侵害人受到較為嚴厲的刑罰,其一般不會再心甘情愿地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即使我們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很難真正的得到落實執行。而且通過侵害人向受害人真誠的承認錯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使受害人的心靈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慰藉,更容易撫平其心靈創傷。而侵害人也可以免受牢獄之苦,重歸社會。這在很大程度上都緩和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也修復了受損的社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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