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894 論文字數:4798,頁數:04
關于酒駕入罪的法律思考 [摘 要]酒駕的問題由來已久,由于酒駕造成的交通事故頻發,有關數據顯示,截止2009年7月,我國機動車保有量已達1.78億輛。隨著汽車進入尋常百姓家,交通事故頻發。按照國際統計慣例,酒后駕駛(包括醉酒駕駛)交通事故占25%。2009年8月初,公安部公布上半年全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查處酒后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致死29866人,其中酒后駕駛致死7467人。酒駕引起了媒體和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酒駕猛于虎”成為社會公眾心中深深的痛,嚴刑峻法、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成為社會公眾內心迸發出的陣陣吶喊,“酒后駕駛、醉酒駕駛入刑”也成為專家學者熱議的話題。于是乎,社會公眾渴望、專家學者支持的酒后駕駛、醉酒駕駛“入刑”問題,在事故頻發的社會現實面前似乎勢在必行、順理成章。
[關鍵詞] 交通事故 酒后駕駛 入刑
一、我國交通肇事罪立法和司法解釋的困境 我國大陸刑法第133條對交通肇事罪的規定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的立法對行為的規定是很簡單的,只是在量刑上作了不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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