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827 論文字數(shù):8819,頁數(shù):07
論我國離婚法定理由存在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摘要:法定的離婚理由是離婚立法的核心內容。我國當前對離婚法定理由的概括主要集中于《婚姻法》第32條規(guī)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guī)定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基本原則。但夫妻感情破裂難以界定,不能涵蓋離婚理由的各個方面,將其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剖析現(xiàn)行離婚法定理由存在的問題,完善現(xiàn)有的離婚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目錄一、我國《婚姻法》有關離婚法定理由的規(guī)定 1二、我國現(xiàn)行離婚法定理由存在的缺陷 2三、完善我國離婚法定理由的立法構想 4結 語 6注釋: 6參考文獻: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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