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647 論文字數:6364,頁數:05
預期違約制度與不安抗辯權制度的比較分析【摘要】: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起源于英美法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預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來后不可能履行合同。而大陸法系無統一、完備的預期違約制度,卻規定了默示預期違約相似的不安抗辯權制度。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根據合同約定應當事人在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之虞時,在對方沒有對待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在性質上屬于一時抗辯權或延遲抗辯權。預期違約制度與不安抗辯權制度都是為了解決合同生效后履行期屆至前發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險而建立的法律制度。但是兩者在諸多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
【關鍵詞】: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制度 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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