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646 論文字數:4432,頁數:05
物權法與夫妻財產制關于不動產物權的沖突及解決【摘要】 物權法的出臺,對于物權的設立、變動作出了規定,對于不動產物權,采取的是登記主義,即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設立、變動的效力。但由于實踐中,進行物權登記時,往往只登記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對于夫妻另外一方,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無法體現,那么物權登記就與夫妻財產制度產生了沖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1、該種情況下所有權如何認定?2、取得物權登記的一方未經配偶同意,出售房產是否有效?3、購房者支付了房款,完成了不動產物權的轉移登記,能否取得物權?本文旨在提出物權法與夫妻財產制關于不動產物權的沖突的存在,分析造成沖突的原因并提出解決沖突的思路。
【關鍵詞】物權登記 物權公示 夫妻財產制度 善意取得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www.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法律專業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