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535 論文字數:6024,頁數:05
論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辯權 [摘 要]不安抗辯制度是傳統民法中的一種重要制度。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屬于實體抗辯權,其目的在于對抗合同相對方要求履行合同義務的請求權,以達到拒絕履行、中止或解除合同的目的。從本質上看,不安抗辯權實際上是一種延期履行自己義務的抗辯,期望對方在延期履行期間提高實力或獲得幫助,從而提高其履約能力,維護合同的安全。而預期違約,則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到期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合法正當地行使不安抗辯權,將產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在《合同法》第68條中適用于四種情形。如何在實踐中操作,如何使理論與立法和司法實踐有效交流,從而不斷完善不安抗辯權理論,這一切都有賴于法院和法官逐步的總結和歸納,也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就此盡快做出司法解釋,以指導審判實踐,同時也是法學理論責無旁貸的任務。
[關鍵詞]抗辯權 不安抗辯 預期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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