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339 論文字數:10284,頁數:16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沖突與協調問題淺析摘 要 隨著新的《公司法》于2006年實施,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的矛盾沖突越發顯現。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采用的是“復合雙軌制”的立法模式。雖然不能否定這種立法方式在特定歷史時期的作用和貢獻,但是,在目前的情況下,這種立法模式使外商投資企業法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法律體系和結構不合理、“立法下沉”造成法律適用順序的理論與實際脫節、外商投資立法范圍不適應我國開放和利用外資的形式和發展需要等等。 外商投資企業立法的缺陷導致外商投資企業立法與公司存在矛盾和沖突,這種沖突既體現在法律適用對象和法律規則這種基本的沖突上,也體現在關于注冊資本、股權轉讓、是否允許減資、組織機構設置等具體的規定上。 理順外商投企業法和公司法的關系,從近期來看,在我們仍然實行“復合雙軌制”的情況下,至少應修改外商投資企業法,使其與《公司法》協調,以更好的適用于經濟生活;從長期來看,合并立法、實行“單軌制”則更符合實際需求。 總之,在全球經濟日益聯系緊密的今天,一部優秀的外商投資企業法是中國和外國投資者雙贏的最好選擇,我們應將外商投資企業法進行重新構建,使其與新公司法協調,共同發揮作用,以使其最終達到內外資合并立法的目標。 關 鍵 詞: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沖突;協調;法律適用;立法模式重構 論文類型:應用研究 目 錄1前言 12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沖突與協調的基本問題 13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立法現狀及其與公司法的沖突 23.1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立法現狀 23.2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的沖突 3 3.2.1法律適用對象和法律規則的沖突 3 3.2.2主要法律規定的沖突 5 3.2.3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的沖突引起的現實問題 64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的協調適用與立法模式重構 74.1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沖突的原則及其限制 74.2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的協調適用與立法模式重構 85小結 10致 謝 11參考文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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