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316 論文字數:6172,頁數:09
我國憲法監督模式相關問題的研究
【內容提要】 建立憲法監督制度是為了保護憲法的有效實施,憲法監督模式就是其中一個重要的環節。當今世界有三種憲法監督模式,即議會或權力機關監督模式、普通法院監督模式和專門機構監督模式。我國目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實施,屬于權力機關監督模式。近年來,學術界對我國憲法監督模式的相關研究很多,所提出的如何構建我國憲法監督模式基本框架的設想和見解也很多。本文在介紹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模式確立過程及優點的基礎上,分析了該模式存在的不足,指出應立足我國國情,借鑒外國先進經驗,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面設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憲政委員會,從而有效地審查和糾正各種違憲行為,充分發揮憲法的根本法作用。 【關鍵詞】憲法監督 監督模式 監督機構 違憲審查 憲政委員會
目錄【內容提要】 1前言 2一、我國現行憲法監督模式的選擇 2二、我國憲法監督模式存在的不足 4(一)實效性有待提高 4(二)監督程序有待完善 4(三)人員素質有待提升 4三、關于完善我國憲法監督模式若干觀點的評價 5(一)設立具有專門委員會性質的“憲法委員會” 5(二)采取普通法院監督模式 6(三)采用專門機構模式 6四、結論 7參考文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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