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311 論文字數:7796,頁數:10
淺議動產浮動抵押制度的風險均衡
[摘 要]《物權法》第181條等共同創設了我國的動產浮動抵押制度,對于這項新生的擔保法律制度,筆者認為我國法創設的動產浮動抵押制度存在比較嚴重的風險不均衡。總體來說,該制度存在以下六大主要風險來源:抵押人的資信度的偏低,抵押物價值的穩定性偏低,對抵押人的自由處分權缺乏必要限制,權利登記與否事關動產浮動抵押權的效力強弱,動產浮動抵押的確定事由不易把握,優先于動產浮動抵押權實現的權利種類不明確。在現行立法的基礎上,抵押權人可采取相關措施有針對性降低風險。從立法角度而言,為達致浮動抵押制度的風險均衡,則應該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強對抵押權人的保護。[關鍵詞]動產浮動抵押 風險 均衡目錄[摘 要] 1引 言 1一、動產浮動抵押制度概述 2二、動產浮動抵押制度潛在風險的主要來源 3三、動產浮動抵押制度風險控制的完善 6結 論 9參考文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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