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24 論文字數:11282,頁數:11
摘 要
現階段,我國已初步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并在司法實踐中有所運用。然而,民法及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的規定還不夠全面、具體,保護范圍顯得過窄,許多案件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未能得到妥善解決,這顯然不符合現代社會的法制要求。筆者認為,應當逐步規范我國精神損害賠償法律體系,以維護法制的統一,進一步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確保所有民事主體都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對發展和完善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 缺陷 完善
目 錄 一、精神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概念的界定 1(一)精神損害 1(二)精神損害賠償 1二、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現狀及現行法律的規定 2(一)目前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現狀 2(二)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 3三、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缺陷 3(一)所用語言模糊,混淆了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關系 3(二)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允許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有悖于法的基本精神 4(三)遺漏了對貞操權的保護 5(四)剝奪了法人和其它組織因其人格權益遭受侵害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 5(五)未建立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5四、完善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幾點構思 6(一)完善精神損害賠償的規范體系
6(二)進一步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確保所有民事主體都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6(三)完善有關物質性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避免出現法律對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保護方面的沖突 7五、結語 7參考文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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