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程序方法來保證媒介和公眾不干預審判。這些方法包括:(1)延期審理,媒體報道具有轟動性與時效性,在一段時間內如某一案件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有關的評論鋪天蓋地,勢如潮水。法官面臨著巨大的社會壓力。為了免受媒體的非理性影響,不妨延期審理,采取冷處理。直到媒體偏見的危險消除后再行審理。在美國,如果媒體的審前報道過熱,法官可以決定推遲數周乃至數月,以期報道逐漸降溫,案發地民眾對媒體的報道漸漸冷淡、忘卻后,再重新啟動審判程序。(2)或者通過變更管轄的方法將案件移送到其他地方的法院審理。通過易地審判以消弭傳媒的不當影響是美國通行的做法。[ Estes v.Texas,381 U.S. 532 (1965).]這樣的目的就是為了讓被告離開媒體,離開輿論渲染的案發地,以便被告可以得到一個相對公正的審判。我國的刑事訴訟亦可以借鑒這樣的做法。(3)如果以上各種方法仍不能消除新聞媒體對合議庭成員的影響,法院可以決定對他們實行封閉隔離,直到案件審結為止。比如在美國,對于一些特別重大的案件,法官可以決定隔離陪審員。對一些影響很大且可能被媒體大肆炒作的案件,為保障司法權的獨立行使,我國也可以適當借鑒美國封閉隔離的做法,以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公正審理。[ [美]唐納德·M.吉爾摩等:《美國大眾傳播法:判例評析(第六版)(上冊)》,梁寧等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