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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特殊防衛的構成及與一般正當防衛的異同(二)

      本論文在法律專業畢業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損毀公私財產等的犯罪,即使達到很嚴重的程度也不能實施特殊防衛。
      二、特殊防衛的范圍: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精神,其主要包括三層含義,一是適用的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實際采用暴力手段的。這個暴力手段是指使用外力強制,能夠使被作用人的身體受到較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方法。它一般是采用各類兇器的,如槍枝、刀具、棍棒等工具的,但在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是赤手空拳的。例如,在夜深人靜時或行人稀少的冷辟處,一個強壯的男人(尤其是有過武術運動員、特戰隊員、特警隊員等經歷的)完全可以通過拳擊、掐喉等方法致弱小的女子等重傷甚至死亡。對于那些盡管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但不是采用暴力手段的,如下毒殺人,或者不是采用現實暴力手段而是以暴力相.威脅的,都是不能實施特殊防衛的。二是適用的不法侵害必須是“危及人身安全”的。對于不法侵害國家、公共利益但不直接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不能實施特殊防衛。對于不法侵害公民“人身安全”以外的其他合法權益,也不得實施特殊防衛。三是適用的不法侵害必須達到“嚴重危及”的犯罪程度。例如,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可以是已經造成本人或他人重傷(或性權利嚴重傷害),也可以是根據當時的現實情形推定可能會造成本人或他人重傷(或性權利嚴重傷害)或死亡。對于是否可能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推定,既要看不法侵害者使用的兇器,也要分析不法侵害實施時的環境及雙方的狀況,還要考慮當時不法侵害者侵害的意圖,要通過綜合分析來確定。由于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發生的,并且大多發生在夜深人靜時或行人稀少處,面對緊急情況,防衛人一般處于高度緊張的心理狀態,短時間內很難做到全面細致的分析。因此,在認定不法侵害是否達到“嚴重危及”的程度,要充分考慮到防衛人當時的實際心理狀況,只要不是十分明顯不符合,就應該認定達到“嚴重危及”的程度。也正因為如此,特殊防衛的適用的范圍必須是較嚴重的暴力犯罪。
      在防衛的范圍方面,特殊防衛與一般正當防衛的共同點在于,它們都只能適用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的范圍。這種不法侵害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而決不能是主觀臆造的。那種行為人由于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而實施防衛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假想防衛”行為,既不是一般正當防衛,也決不可能是特殊防衛。特殊防衛與一般正當防衛的區別在于,一是,一般正當防衛適用于制止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受到的不法侵害;而特殊防衛只適用于危及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二是一般正當防衛既適用于制止暴力不法侵害,也適用于非暴力的不法侵害;而特殊防衛只適用于暴力的不法侵害。三是一般正當防衛既適用于制止達到犯罪的不法侵害,也適用于較嚴重的一般違法的不法侵害;而特殊防衛只適用于達到較嚴重犯罪程度的不法侵害。
      三、特殊防衛的對象:是“嚴重”的“暴力犯罪”分子。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1、3款規定的精神,它包含以下二層意思。一是特殊防衛必須針犯罪分子本人。這一方面要求特殊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即使有時對不法侵害者本人有密切關系的親人實施防衛行動或許對制止不法侵害會產生實際效果,也決不能殃及第三人。這是現代法制精神的要求。另一方面要求特殊防衛只能對社會危害性比較嚴重的犯罪分子實施。對于那些不法侵害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但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一般違法不能實施特殊防衛。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由于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因此,對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實施特殊防衛。十四周歲以上不足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少數嚴重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并且要從輕或減輕處罰,因此,只能對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的少數特別嚴重的暴力犯罪才能實施特殊防衛。二是特殊防衛只能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分子”實施。這表明,對于沒有“危及人身安全”而侵害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和其他權利的犯罪分子不能實施特殊防衛,對于雖然“危及人身安全”但沒有采用暴力手段的犯罪分子也不能實施特殊防衛。
      在防衛的對象方面,特殊防衛與一般正當防衛的共同點在于,它們都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防衛,而決不能殃及第三人。兩者的區別在于,特殊防衛只能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分子”實施,而一般正當防衛的對象相對廣泛得多,可以對侵害國家、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各方面合法權益的各類不法分子實施。既可以對犯罪分子實施,也可以對較嚴重的一般違法分子實施,有時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需要,也可以對未成年的不法侵害者實施,當然這要特別注意控制好防衛的強度。
      四、特殊防衛的時機:是暴力犯罪正在進行時。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1、3款規定的精神,特殊防衛只能對正在進行“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分子才能實施。因為特殊防衛的直接目的只是為了制止這類犯罪,維護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而不存在懲罰或制裁罪犯的意圖(這是司法機關的職權)。只要犯罪分子實施完畢或終止了這類暴力犯罪,就不得對其再實施特殊防衛。即使在這類暴力犯罪剛結束,為了逮住罪犯而采取相應行動時,本人或他人也不得對其實施造或重傷或死亡的特殊防衛。
      在防衛的時機方面,特殊防衛與一般正當防衛的共同點在于,它們都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實施時進行。不法侵害尚未開始,如在策劃預備階段,制止不法侵害的方法就不應采取會造成不法侵害者一定傷害的防衛行為,而應采取其他方法,如向公安機關等報告的方法來制止不法侵害的發生。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如不法侵害已實施完畢或因故終止,就不得再對不法侵害者實施防衛行為。因為這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而只是一種報復或對不法侵害者的懲罰行為,這不是特殊防衛或一般正當防衛的本意,而且會破壞正常的社會法律秩序。兩者的區別在于,特殊防衛在相關暴力犯罪一經結束后就不得再實施了。而一般正當防衛,雖然也規定不法侵害結束后不得再實施。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不法侵害行為剛結束,為了挽回損失或逮住不法侵害者等,一般也還是允許實施一定限度的正當防衛的。例如,搶劫犯作案后剛離開,受害人追上去將其打傷奪回被劫財物,只要未造成罪犯十分嚴重的傷害,一般是認定為正當防衛的。
      五、特殊防衛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也正因為如此,有些學者將特殊防衛稱為無限防衛、絕對防衛、無過當防衛等。(筆者認為特殊防衛在防衛的意圖、適用范圍、防衛對象和防衛時機等方面都是有嚴格的規定,并非“無限制”,因而稱其為無限防衛、絕對防衛等在理論上不是很準確,在實踐中也容易因誤解而導致濫用。)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特殊防衛即使造成暴力犯罪分子死亡的也是法律所允許的。這是因為,特殊防衛的適用范圍與對象是“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及其犯罪分子。這些窮兇極惡的暴力犯罪,往往會給受害人的健康、生命和性權利等帶來極其嚴重的威脅,因此,允許防衛造成暴力犯罪分子重傷甚至死亡,這是與其犯罪的危害程度基本相適應或接近的。而且這對于鼓勵廣大公民積極與這些兇殘的犯罪分子開展斗爭是有著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
      在防衛限度方面,特殊防衛與一般正當防衛的共同點在于,實質上它們都要求防衛行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衛造成的損害程度要與不法侵害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要大致相等或接近。當然如前所述,考慮到不法侵害的危急及受害者或其他防衛者當時的心理狀況以及為了鼓勵公民與不法侵害分子作斗爭,不能對公民防衛的限度過于苛求,在一定程度上超過危害結果,也應認定為正當。兩者的區別在于,在符合特殊防衛的意圖、范圍、對象、時機的條件下,對防衛造成暴力罪犯的損害結果可以不予追究,也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而在符合一般正當防衛的意圖、范圍、對象、時機的條件下,對防衛造成不法侵害者的損害結果還要認真分析,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當然,對這種犯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特殊防衛在防衛的意圖、范圍、對象、時機和限度方面的構成要件上都有明確的規定,它與一般正當防衛既有共同點也有嚴格區別。在司法實踐中,特殊防衛與一般正當防衛很容易混淆,將特殊防衛誤認為防衛過當或將防衛過當誤認為特殊防衛。我們應該明確特殊防衛的構成要件,尤其要清晰它與一般正當防衛的區別。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既充分鼓勵廣大公民行使特殊防衛權,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分子開展堅決的斗爭,又能嚴格防止人們濫用特殊防衛權,維護正常的社會法律秩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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