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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罪犯精神鑒定的必要性(二)

          本論文在法律專業畢業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制建設方面應當從三個方面著手:
          第一, 實行鑒定人負責制,鑒定人的活動應對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必須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章。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結論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鑒定書上分別注明不同意見的人數及其理由。這是各國法治的慣例。鑒定過程中,任何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鑒定人的活動。
          第二,鑒定人必須在鑒定機構執業,鑒定機構對鑒定實施日常管理,對鑒定人的活動應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但不能干預鑒定結論,不能要求或暗示鑒定人出具某種結論。
          第三, 之間無隸屬關系,受理鑒定不受地域范圍限制。目前有些省市實施的跨機構的“復核鑒定”和具有級別制約的“終局鑒定”等都是不恰當的,與鑒定活動獨立性原則相悖。
          2.被鑒定人所患精神疾病的種類
          (1)精神分裂癥[ 紀術茂、高北陵、張小寧:中國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與司法審判實務指南,法律出版社,2012年9月第1版。]
          精神分裂癥是精神科最常見和最重要的精神障礙,是一種持續、通常慢性發展的重性精神疾病。以基本個性,思維、情感、行為的分裂,精神活動與環境的不協調為主要特征,多青壯年發病。精神分裂癥在刑事案例的鑒定中不僅所占比例最大,而且精神分裂癥患者在作案特征方面也許是精神障礙者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如缺乏正常的、可理解的作案動機和目的,往往突然發案,躲在光天化日之下或眾目睽睽之下實施攻擊行為,作案行為十分殘忍。之后,患者缺乏自我保護表現,若無其事。也有些涉案情況很復雜,識別及其困難。
          (2)神經癥[中華醫學會精神科分會:《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3),山東科學技術出版社2001版。]
          神經癥,又稱神經官能癥或精神神經癥,是一組非精神病性功能性障礙的總稱。近二百多年來,神經癥的概念經歷了一個較長的演變過程。早先,蘇格蘭醫生庫爾蘭(1769年)泛指其為神經系統病變,包括各種器質性疾病和精神障礙。直到19世紀,隨著顯微技術和臨床神經病學的長足進步,把凡是有神經病理形態改變的疾病都陸續從神經癥中分離了出去。現在,神經癥被人們公認為是沒有神經病理形態學改變的神經功能性疾病。
          (3)無精神病[中華醫學會精神科分會:《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3),山東科學技術出版社2001版。


          參考文獻:
          1.紀術茂、高北陵、張小寧著:《中國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與司法審判實務指南》法律出版社2012年9月版.
          2.孫大明著:《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研究》  法律出版社2013年3月版.
          3. 馬克昌著:《比較刑法原理——外國刑法學總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 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5. 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6.劉白駒著:《精神障礙與犯罪》(上、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
          7.馬克昌主編:《近代西方刑法學說史略》,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版.
          8. 高銘暄、馬克昌主編:《中國刑法解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
          9. 馬克昌、楊春洗、呂繼貴主編:《刑法學全書》,上海科技文獻出版社1993年版.
          10. 王晨著:《刑事責任的一般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1. 黃京平著:《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2.孫東東編著:《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現代出版社1992年版.
          13.賈誼誠主編:《實用司法精神病學》,安徽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4. 陳瑞華著.《刑事訴訟的前沿問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
          15. 鄭瞻培著.《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實務》 法律出版社,2009年.
          16. 張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第三庭《刑事證據規則的理解與適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
          ]
          無精神病只是應用于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工作中的一個特殊的診斷用語。對無精神病迄今國內外醫學文獻仍未提出一個能普遍接受的明確定義。《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CCMD-3)》分類中有無精神病的地位,并且有診斷標準。但是《國際疾病分類(ICD-10)》卻未特定,沒有像其他精神障礙那樣的診斷標準。近幾年來,國內對無精神病司法精神病鑒定有一些報道,診斷為無精神病的案例占6.67%-33.5%。現有統計資料表明,這種案例男性多于女性;文化程度以初中以下為多見;作案以盜竊、搶劫、強奸、殺人為主,以殺人案為多見。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來,司法精神病學鑒定中被診斷為“無精神病”的比例逐漸增加。在日常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工作中,確認無精神病和詐病診斷一樣實非易事,必須證據確鑿,慎之又慎,言之有理。
          無精神病的臨床表現多種多樣,既有“類神經癥”癥狀,也有“類精神病”癥狀。下面具體闡述其特點(1)類精神病性癥狀、類怪異動作、緘默不語等,由于無病理基礎,癥狀缺乏連貫性,幻覺或妄想內容單一,動作夸張、做作,對周圍環境高度敏感,故其癥狀的演變不符合精神疾病的一般規律。(2)類神經癥者多訴軀體不適感或健忘、睡眠差等。類智能障礙者多能流利地表達其一般情況和案情,部分還能為自己犯罪行為辯解,在智能檢查時連簡單加減等問題均稱不知道或做近似回答,與其鑒定初期表現及學歷不符。說明被鑒定人對精神科知識了解膚淺,難以表現出典型的精神病癥狀。
          3.鑒定意見需要客觀證據支撐
          司法精神病鑒定的結論在證據種類上在國外屬于鑒定結論中的專家證言,在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屬于鑒定結論。
          我國法律上是認可精神障礙鑒定結論的效力的,但是實踐中卻很少打開這樣的口子。事實上,由于精神病學(心理學)在我國的發展尚不成熟,也未確立起自己的權威,法學也不會輕易與之分享這種權威,因此,我國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確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時很少支持被告人有精神障礙的鑒定結論。當然,要確認一份鑒定結論有效必然需要符合多方面的條件。首先,對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可以由司法機關提出,當然也可以由被告的辯護人提出。并且,在刑事案件的全過程中都可以提出鑒定申請。其次,鑒定機關必須是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而鑒定人是所屬該院或由該院委托的具有相當資格和資力的專家。針對后者來說,《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有專門的規定,即鑒定人必須是:(1)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臨床經驗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學知識的主治醫生以上人員;(2)具有司法精神病學知識、經驗和工作能力的主檢法醫師以上人員。再次,鑒定結論的作出必須符合法醫的鑒定程序。整個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程序分為委托和鑒定兩個步驟。委托過程是指司法機關出具鑒定委托書委托鑒定,并向鑒定機關轉移有關的全部資料。鑒定過程是指鑒定人接受委托以后的整個鑒定工作,具體包括資料分析、精神檢查和作出結論三個步驟,其中精神檢查是鑒定的核心環節。最后,鑒定結論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一般認為,鑒定結論應該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1)被鑒定人在犯罪時和目前的精神狀態的醫學診斷及其依據。(2)精神障礙與犯罪行為的關系。關于鑒定結論是否應指出被鑒定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的問題上,學術界一直存在著分歧。
          總之,鑒定結論往往成為一個刑事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該不該定罪處刑,應該如何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因此鑒于鑒定結論的重要性,一方面,鑒定人和鑒定機關應本著對被鑒定人負責的態度作出鑒定結論;另一方面,司法機關在確認鑒定結論的效力時也應對其作全面、充分的考查。特別應注意的是,法院不得依出具鑒定結論的單位的行政級別來確認其效力,而應以法律事實,依法取舍。此外,考慮精神障礙鑒定會受到價值觀念、主觀經驗等因素的影響,如有必要應對被鑒定人作多次的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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