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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我國人民陪審制度的完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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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完善我國陪審員制度的若干設想
           完善陪審制度,在統一思想認識的基礎上,還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通過對兩大法系陪審制度異同及利弊的分析,不難看出英美法系的陪審制和大陸法系的參審制各有利弊。陪審制具有真正發揮普通民眾分享審判權、監督和制約法官行使審判權等方面的作用,而參審制則可以避免繁瑣的程序以及法官與陪審團之間的矛盾。因此,在我國陪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方向必是取兩大法系陪審制度的優勢而避免其不利之處,亦即綜合兩大法系陪審制度的優點為我所用。結合我國陪審制度的具體實踐,筆者談一下對完善我國陪審制度的幾點構想。
         1、立法確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地位
          首先,應當恢復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憲法原則地位。建議修改現行憲法,在憲法中將人民陪審制度作為一項基本的司法制度和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予以明確。其次,盡快制定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對人民陪審員實行專門立法,既符合時代需要,也是民意所向。《決定》的頒布實施,對于改革完善人民陪審制度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這只是過渡階段的權宜之策,于人民陪審制度長遠發展無益。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必須制定一部規定全面、科學、統一的專門人民陪審員法,以促進人民陪審工作逐步步人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軌道。[汪海紅:《陪審制度的價值及我國陪審制度之完善》,《法制與經濟》,2010年
      ]
      2、明確陪審員的職權
      保障的情況下,我們應著力于明確陪審員的職權,加強陪審員陪審職能的發揮。現行法律法規規定陪審員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參與審判,賦予陪審員與法官同等的權利,既認定案件事實,又決定法律的適用。但我們應看到,陪審員與職業法官有著非常明顯的角色差異,他們有著截然不同的身份背景,教育背景,他們的職責對整個司法體制的作用也有著顯著的區別,并且他們判斷是非、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也各具特點。法律賦予兩者相同的權利,似乎未考慮到兩者在諸多方面的差異,此種制度設計,無法更好地發出揮陪審員與法官各自的優勢。對此規定,筆者認為應予以改變,應明確陪審員的職權。筆者傾向于在案件審理中,陪審員僅對事實問題作出判斷,即陪審員只負責事實的認定。具體理由為:
      (1)陪審員可以借助普通人的智慧,彌補法官專業偏見與視角缺陷。陪審制的確立反映了一種見識和理念,即司法工作至關重要,不能完全由專業人員包辦,普通人參加審判,并以普通人的判斷力協助專家,在長期內有助于刑法的完滿實施。雖然陪審員沒有親身經歷案件事實,但他們可以籍著智力、理性和良心擁有判斷事實與是非的能力,甚至有時候能彌補法官視角的不足。法律事實來源于生活的各個方面,需要貼近社會的生活經歷,來自普通公民的生活常識、經驗法則、邏輯法則在處理這些案件的事實問題上,足堪重任,甚至勝于已經養成慣性思維的法官。作為陪審員的普通公民具備的是非判斷標準和道德良知也多少消解了法律生硬的面孔,陪審員的見證,使法院的公正經受了一次世俗的檢驗。有人可能認為陪審員更易受當事人感情的控制,而缺少理性分析思考的能力,但我們不能不說,陪審員的感情代表了社會的價值取向,陪審制可以更大程度地體現社會的良知,用人民的是非觀念去影響冷酷而又有局限的法律條文,亦能使法律的正義得到大多數所認可的正義的檢驗。
      (2)陪審員與法官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能最大限度調動陪審員的積極性,增強他們的責任感,徹底改變陪審員“陪而不審,合而不議”的現象。當前陪審員陪審熱情不高,與沒有具體的職責有很大關系,因為他們與法官一樣,既決定案件的事實,又決定法律的適用,所以無論事實認定還是法律適用他們均會依賴于法官,而很少發揮其能動性。如果由陪審員主要負責事實的認定,而法官主要負責法律的適用,就能使法官與陪審員形成制約關系,陪審員就會感覺到職責所帶來的壓力,壓力反過來又轉化為他們參加庭審的動力。這樣他們在庭審中就會認真傾聽庭審中各方當事人的陳述,注重對案件事實的把握,合議庭評議案件時也能積極發表自己的意見,而不是附和法官人云亦云。由于陪審員大多未受過專門的法學教育,僅參加庭審聽當事人及律師的陳述他們很難在最快的時間內了解案件的相關情況,更甚者,如果律師全部以法言法語應對,那陪審員參加庭審只會感到一頭霧水甚至可能會完全按照律師的思路思考問題,無法對案件事實進行準確把握和認定。因此,在參加陪審前,陪審員應當主動與承辦法官聯系,必要時可以查閱案件卷宗,以期對案情有大概的了解,惟其如此,其在庭審中才能更好的把握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案件相關情況,更加準確的認定案件事實,從而更好的發揮作用。 
      3、擴大陪審員的范圍
      《決定》要求陪審員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且不說目前我國一些農村地區連九年制義務教育尚未普及,即便在教育程度相對較高的城市,將學歷規定在大專以上也限制了大多數普通民眾參與陪審的資格。法官追求的是職業化和精英化,如果陪審員也有如此的要求,勢必違背了陪審制度的初衷。陪審從本質上說不需要精英化,陪審作用發揮的前提就是有大多數人可以參與其中,可以依靠其自身的經驗和良知形成內心確信和判斷,其依靠的并非是專業的法律知識。而我國目前的規定只能使陪審員半精英化,他們不可能向法官那樣受過專門的法律學習和訓練,也不需要通過司法考試,因而其不可能向法官一樣熟練的掌握和應用法律,而通過對他們的法律培訓,又可以使他們對法律有粗淺的認識,思考問題時也會局限于其所擁有的那些不完備的法律,這樣,往往使他們無法作出最本能的是非判斷,而與法官一樣糾纏于法律的規定,陪審員的作用也就難以真正發揮。筆者認為應擴大陪審員的范圍,至少在學歷要求上,完全可以降低。因為高學歷并不代表對事務的認識和把握必然具有高水平。陪審需要的僅僅是對案件事實最原始最樸素的認識,這點具有一般智力水平和日常經驗的人都可以做到。因此應降低對陪審員學歷的要求,適當擴大陪審員的范圍。惟其如此,才能使更多的人參與到陪審制度中,運用他們的智慧和良知更好的維護和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此外,除學歷要求降低外,也應將陪審員的職業范圍相對擴大。目前,我國陪審員大多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人員以及企業和社會團體中的管理人員擔任,而占人數最多的工人和農民則幾乎無人擔當陪審員。成都某區一位應征陪審員而落選的企業職工抱怨,候選人中有教授、官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就是沒有工礦企業職工和普通老百姓。這種聲音雖然有些刺耳,但卻是發自社會底層最真實最樸素的聲音。[涂文:《我什么當不了“人民陪審員”?》,《廉政瞭望》,2005年]矧對此狀況應予以改觀。各單位或基層組織推薦時應考慮到最底層的普通民眾,尤其是最廣大的工人階級,讓他們有機會參與審批活動,充分調動社會各界人士的積極性,而不使陪審權利為精英人士所專享,使人民陪審淪為精英陪審,真正實現“人民陪審”! 
      4、建立“三元一體”的陪審模式
      就司法活動而言,陪審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即前文提過的司法民主的功能,第二,彌補法官的知識缺陷和經驗不足。第三,補充法院的勞動力,減輕司法系統的工作壓力。就當前中國的社會現狀和司法環境來說,我們最需要的是陪審制度的第一種功能,即司法民主的功能。而實現這種功能,最好的模式就是英國的陪審團制度。不過,我們在設計的時候也可以兼顧另外兩種功能。因此,筆者建議我國建立“三元一體”的陪審制度。所謂“三元”,就是說,我們的陪審制度包括三個元素,即人民陪審團、人民陪審員和專家陪審員。所謂“一體”,則是說,這三個元素之間存在聯系,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簡單來說,人民陪審員設在基層人民法院,基本保持現有的參審制模式;人民陪審團設在中級人民法院,僅適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陪審員可以從基層人民法院的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挑選,采用“一案一選”的方式,陪審團負責認定案件事實,與法官有明確的職能分工;專家陪審員在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中均可使用,屬于參審制,但是僅適用于法律明確規定的若干類案件的審判。
      總之,人民陪審制度有利于促進司法民主,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有利于抑制司法腐敗,有利于弘揚司法精神,必須予以堅持,并不斷改革完善。陪審員制度的改革是我國法院體制改革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一項浩大的改革工程,我們應該有信心,更要有耐心,去為這項改革出言獻策,盡自己的一份努力,促進法院體制更加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汪海紅:《陪審制度的價值及我國陪審制度之完善》,《法制與經濟》,2010年 
      2、左衛民:《周云帆.國外陪審制的比較與評析》,《法學評論》,1995年
      3、涂文:《我什么當不了“人民陪審員”?》,《廉政瞭望》,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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