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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我國法制化的實質、任務和前提(二)

          本論文在法律專業畢業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法律調整對象變動幅度較大的情況下,我們應當立即改變那種忽視法律修改、廢止工作的現象。第三,相對來說,對地方性法規的立法工作重視不夠。地方性法規的立法權過于集中。盡管通過《地方組織法》的修改已將此立法權擴大到省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城市,但為數極少。在改革開放中,不少地方由于缺乏地方性法規的立法權,難以及時地利用法律化制度化的手段保衛建設和改革的成果。因此,將立法權再進一步適當下放仍有必要。
            有人擔心這一下放會有亂體統,我們認為只要把握住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立法權,并注意對地方性法規的審批和復查,是能夠有效保證地方性法規的合法性和靈活性的。第四,偏重法律的獨立性,忽視法律的協調性。當前有些相關法律之間的銜接不緊,出現“調節真空”,甚至存在一些自相矛盾的情況。因此,必須將法律的協調作為立法工作的重要目標之一:一是要重視立法預測與宏觀控制。通過全面規劃來掌握和利用法律之間的協調和互感;二是要加強立法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主動實現法律之間的協調,避免法律法規之間矛盾和沖突的發生。
            執法方面的問題及面臨的任務主要是:第一,執法觀念方面,表現為:對以法律來保障和促進改革的這一執法指導思想缺乏深刻理解;對法律規定的理解比較模糊,甚至錯誤;對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的選擇應用存在偏差。這三種情況最容易導致現實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和違法不究”。當然應當認識到,執法觀念的混亂在新舊經濟形態交替的過程中是難以避免的,關鍵是應當盡快消除和澄清。這是我國法制化建設在執法方面面臨的一個重要任務。執法觀念的根本轉變,依賴于對市場經濟的深刻認識和對市場經濟社會中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任務的理解。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法律的執行過程很大程度上就是國家間接地管理經濟、調節社會生活的過程,這種管理和調節并不著重依賴那種對人身進行強制的刑罰式的執法方式,而是通過對人們在經濟交往中經濟利益的公正裁判來達到規范人們行為目的的執法方式。這里執法工作側重的是服務而非居高臨下的懲治和制裁。第二,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官僚主義問題。黨中央為什么一直要強調:“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呢?原因是在現實生活中的確存在一些犯罪違法分子逍遙法外的現象。造成這一情況有的是由于某些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不高,對法律的把握和理解不夠,不能及時準確的抓住和解決這些違法現象;有的則是由于執法者的官僚主義作風造成的:一些執法人員忘卻了自己的神圣職責,對違法分子睜只眼閉只眼;有的不作深入的調查研究,草菅人命;也有的甚至知法犯法, 受賄掩飾犯罪行為或包庇犯罪違法分子等
          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曾經說過:“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安置一個不稱職的官吏去執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這些法律的價值便被掠奪了,并使得荒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嚴重的政治破壞和惡行也會從中滋生。”⑧過去我國法制化建設中出現許多問題的確跟某些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及官僚主義作風嚴重相關。因而我們應當把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克服官僚主義作為一項緊迫的任務來抓。為此,必須努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文化水平,改善其知識結構;加強業務培訓,通過多種方法培養和提高業務能力,杜絕那些不通過考核而利用“開后門”的人進入執法部門;從思想、組織、工作方法等方面采取切實措施,徹底克服官僚主義,并把清除執法中的官僚主義與政治體制改革結合起來,對執法體制進行必要的改革。
          三、法制化的前提和保證
            法制化是一個系統,“法治”是它的實質,但僅僅依靠立法和執法的完善和深化還不可能真正達到法制化的目的。立法和執法直接受制于國家的政治體系、人們的政治文化觀念以及各種社會機制等方面,這些方面必須首先給立法和執法工作的完善和深化即“法制化”提供有利的條件,這是一個社會實現法治不可缺少的前提和保證。在我國,這個前提和保證目前主要要求做到:
          深化法制觀念。
            法制化的理論基礎當然是法學,只有強調法學的深化,才能從根本上推動法制觀念的深化。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我國法學理論研究開始受到重視,并逐漸興旺起來,但是,從整體上看,我國法學理論研究還遠遠不能滿足指導法制化建設實踐的要求。法學理論研究由于受蘇聯傳統理論和研究方法的影響,至今仍顯得表面化、狹隘陳舊,甚至人為地設了許多禁區,以致研究難以深入和突破。
            法學教育的深化很大程度上又是由法學理論研究的深化決定的。目前我國法學教育從總體上看,沒有迅速靈活地反映法學研究的新成果以及立法司法工作中的新進展,內容比較陳舊和單一;從教育的方法上看,忽視了法學的實踐性,比較重視理論的學習而忽視實踐操作技能的培養,教育方法枯燥而單一。從長遠來看,勇于探索,不斷進取的法律人才,才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化的希望所在。因此,我們強調對法學教育進行必要的改革,首先是思想認識上的改革。法學教育為培養國家的立法和司法人才以及法學研究和教育人才的這一目標不能改變。在這一前提下,應該解放思想,博采眾長,向教育對象全面展示法學的新發展、新變化,提高其比較與鑒別能力。把法學教育與法學理論研究和立法、司法活動緊密地聯系起來,及時反映這些領域的新動態,提高教育對象對現實情況的敏感度和反應能力,增加其與法制建設的實際相聯系的機會。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培養出具備現代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的法律、法學人才。
            普法教育作為一項普及法律知識、培養公民法律意識的活動,與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學教育這種專門的法學活動有很大的區別,但三者都傾力于思想意識與理論水平的加深與提高。普法教育的深化對于法制化建設更具有直接性的基礎性的意義,因為法制化的重要目標就是要實現法律的一體遵行,普法教育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目前普法教育中存在兩個主要問題:一是重視公民義務的教育,而忽視公民權利的宣傳:二是重視刑事法律的宣傳,而忽視民事與經濟法律的宣傳。這兩者都是不足的,容易導致片面的甚至錯誤的法制觀念,因此,應當加以克服和改進。
          處理好黨法關系。
          40多年的社會主義實踐證明,正確處理好黨法關系,是我國法制化建設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條件。黨的十三大總結以往經驗教訓,明確提出了黨政分開的原則,并把它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這就為正確解決黨法關系提供了基本的指導方針。實行黨政分開,對于法制化來說,就是黨法分開,黨法分開即黨法職能分開,鄧小平同志說:“有些屬于法律范圍的問題,由黨管不合適。黨干預太多,這會妨礙在全體人民中樹立法制觀念,黨委管黨內紀律的問題,法律范圍的問題應由國家和政府管。”
            目前實際生活中,這一點還沒有受到應有重視,有的黨委機關仍代行法制機關的職權,尤其是在基層政權中有些黨的干部憑借手中的權力,肆意干涉、更改或拒不執行司法機關的裁制,或強令公安、司法機關去干一些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事情,從而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破壞了法制原則。因此,實行黨法分開就必須保證司法獨立,健全各級司法制度,切實保障司法機關能夠排除包括黨委在內的任何機關和行政及黨的領導人的非法干預。
          健全法律監督機制。
          法律監督是國家法制的重要保證。法律監督是協調立法與法律實施的關鍵環節。法律監督愈有力,法律愈能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正確實施。從一定意義上講,法律監督機制的完善程度決定整個國家制度化法制化的實際水平,當社會的法律意識還很薄弱的時候,法律監督無疑還是保障法制良好運行的有效工具,也是強化法律意識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國雖然各級人大和檢察部門的法律監督機構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但在實際生活中尚處于疲軟狀態,有些工作部門仍缺乏基本的法律監督。法律監督還沒有真正完全成為社會運行與法律實施的制約力量。究其原因,主要還是由于我國民主政治發展不充分,法律還沒有完全成為國家管理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法律必須無條件地、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的重要性,還沒有被普遍地認識到,因而法律監督也尚未被擺到應有的位置上。

          參考文獻
          1、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版,第17頁,第76頁。
          2、《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第173頁。
          3、洛克:《政府論》上篇,商務印書館版,第36頁。
          4、羅伯斯比爾:《革命法制與審判》第171頁。
          5、洛克:《政府論》下篇,第132頁。
          6、《列寧全集》第27卷,第483頁。
          7、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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