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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設想(二)

      本論文在法律專業畢業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義的政治制度和基本理論并不沖突。
      專門機構違憲審查模式是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在議會違憲審查模式不能有效地制止違憲、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和維護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而引進美國的司法審查模式失敗的背景下,基于歐洲各國的政治和文化傳統所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它體現了當代憲政的“憲法至上”的理念的確立,反映了通過建立和完善違憲審查制度來維護憲政秩序、保障基本人權的客觀要求。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理論和原則是,人民代表大會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歐洲的專門機構違憲審查模式可以給我們一種啟示,設置專門機構來審查違憲,并不必然改變全國人大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3]而在前社會主義國家的南斯拉夫和波蘭也曾建立過憲法法院,并沒有因此在制度上改變或削弱其人民代表機關的地位和作用。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證了我們的上述觀點。
      2、實行專門機構違憲審查模式,并不會削弱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我國憲法和國家制度的最根本準則是“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根據這一準則建立起來的,它的權力運行也應當體現和服從這一原則。人大代表人民依據憲法行使國家權力,違憲審查機關依據憲法行使違憲審查權,解決憲法爭議,制約包括人大在內的所有國家機關的違憲行為,使憲法得以真正貫徹實施,正是保證了人民主權原則的實現;第二,我國憲法是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根本法,維護憲法的權威也就是維護國家根本制度的權威。實行專門機構違憲審查模式及時、有效地糾正違憲,從根本上說也有利于加強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威和作用;第三,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現在它享有國家立法權、重大事項決定權、人事任免權和監督權,在人大享有上述四大權力的基礎上,由專門機構對其違反憲法的行為進行制約,絲毫不會改變其具有的崇高地位;第四,違憲審查的專門機構與人大的具體關系,是可以根據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原則進行配制,以使其適應于我國的政治體制和法律文化和環境。換言之,只要違憲審查的專門機構在地位上從屬于全國人大,它由全國人大產生并受其監督,它對人大行為合憲性的審查并不妨礙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無疑,實行專門機構違憲審查模式
      3、實行專門機構違憲審查模式,有利于在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原則基礎上,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
      “憲法至上”的法治觀念和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也是我們完善違憲審查制度,實行專門機構違憲審查模式的理論基礎和基本原則。違憲審查的基本精神就在于通過審查和糾正違憲行為,保證權力行使的合憲性與合法性,維護國家的憲政秩序。而設立違憲審查的專門機構,將使我國的國家權力運行關系發生某種程度的變化,而這種變化體現了確立憲法至上的法治精神,完善了我國的權力制約機制,從根本上說是對我國政治體制的發展與完善。
      三、建立憲法委員會違憲審查體制的設想
      任何一種違憲審查的基本模式都必須與本國的國情相融合,才能發揮其有效的作用。構建我國的憲法委員會違憲審查體制,應當使其與我國的政治體制相協調,同時要反映當代世界違憲審查發展的趨勢,吸取其它國家的憲法委員會和憲法法院在組織體系、審查范圍、審查方式和程序上對我們有益的經驗。具體的設想如下:
      1、體制。在憲法上,保留全國人大監督憲法實施的規定,增加設立獨立的憲法委員會行使違憲審查權;取消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的規定。增設獨立的憲法委員會后,我國的違憲審查體制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憲法監督與憲法委員會的專門違憲審查相結合,而以憲法委員會為主的違憲審查體制。
      2、性質和地位。憲法委員會是在全國人大領導下實施違憲審查的專門機構,依據憲法獨立行使職權,對全國人大負責。憲法委員會在地位上從屬于全國人大,受全國人大的監督。全國人大保留監督憲法實施的最高權力,使之與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治制度相衍接。而憲法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可使其具有較高的權威和能力,有效地保證憲法監督的具體實現。
      3、組成和任期。憲法委員會的成員由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國家主席任命。在成員的結構中,曾經擔任過人大和政府工作的人員、法官和檢察官、以及政治和法律專家應當有一定的比例。除專家和學者外,當選后不得再兼任原來的人大、政府和司法工作。由國家主席任命,是為了突出憲法委員會的權威地位和神圣職責。憲法委員會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為保證違憲審查的嚴肅性和公正性,違憲審查機構應當具有穩定性。各國一般都規定其較議會、總統等更長的任期。在我國憲法委員會在任期上也可不同于人大,同時應采取定期部分更換的方式。[4]
      4、職權。各國違憲審查機構的職權不盡相同,大體上包括以下內容:(1)審查法律和其它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即違憲立法審查權;(2)裁決國家機關之間的權限爭議,即權限爭執裁決權;(3)審理根據憲法對總統、政府成員和法官提出的彈劾案,即彈劾案審判權;(4)審理有關選舉的訴訟案,即有關選舉事項的裁決權。一般來說,憲法委員會的職權范圍要窄于憲法法院。
      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對憲法委員會的職權不宜規定太寬,大致可包括如下內容:(1)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合憲性;(2)裁決國家機關之間的權限爭端。國家機關之間的權限爭端屬于憲法爭議,應當納入憲法委員會的職權范圍;(3)解釋憲法。憲法解釋與違憲審查是不可分割的,憲法委員會實施違憲審查當然也應具有憲法解釋權;(4)接受有關憲法問題的咨詢。主要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在制定法律規范性文件時,以及政黨在提出有關國家重大問題的政策時,涉及規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合憲性問題,可向憲法委員會提出咨詢,由其作出答復意見。
      5、審查方式和程序。(1)憲法委員會的審查方式,可采取事先審查和事后審查相結合的方法。事先審查主要適用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可由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出;事后審查則適用于所有法律和法規;(2)憲法爭議案的提出和受理,憲法委員會根據有關組織和人員的提議和申請,受理憲法爭議案件。有權提出憲法爭議案的組織和人員是: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1/10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聯名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0人以上聯名提出;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地方的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由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議審查的,憲法委員會必須受理,并且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其它機關和人員提議和申請的,憲法委員會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3)憲法委員會的決定可采取裁決和審查意見等形式,對立法草案和憲法咨詢可采取審查意見的形式;而對法律和其它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爭議的審查結論則應采用裁決的形式。
      6、效力。從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權力運行體制出發,憲法委員會作出的裁決的效力可分為兩種:(1)憲法委員會作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違憲的裁決,不立即生效,可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法定期限內對其制定的法律進行修改;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多數通過決議,可推翻憲法委員會作出的裁決。(2)憲法委員會作出的法律合憲的裁決,以及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違憲的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被憲法委員會裁決違憲的上述規范性文件的全部或部分條款即喪失法律效力。
      參考文獻:
      林廣華。違憲審查制度比較研究[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
      許崇德。憲法學[M]。當代世界出版社,2000.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M]。商務印書館,1961
      注釋:
      [1]許崇德主編,《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10月版。
      [2]張慶福主編,《憲政論叢》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季衛東,《憲政新論—全球化時代的法與社會變遷(第1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版。
      [4]程湘清,《關于憲法監督的幾個有爭議的問題》,《法學研究》199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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