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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我國現行死刑政策的評價及反思(一)

        本論文在法律專業畢業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對我國現行死刑政策的評價及反思
        死刑是人類最古老的刑罰種類,在世界各國的歷史上都曾占據過最重要的地位。隨著人類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發展和提高,死刑的地位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現階段,死刑的威懾力和一般預防的作用受到廣泛的質疑,根據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關于死刑的第八個五年報告的統計,截止2008年2月,全世界完全廢除死刑的國家及地區已多達92個,廢除一般死刑但包括特殊情況(如軍法、戰爭時期)共10個國家及地區,未廢除一般死刑但已有超過十年以上未執行死刑或已有政治意圖廢除死刑的國家及地區共34個。未廢除死刑或無意圖廢除死刑國家及地區僅60個,廢除死刑與保留死刑的國家之比接近2.3:1.由此可見,廢除死刑是世界之潮流和趨勢。我們國家的死刑制度是存是廢,法學界一直爭論不休,以下將就我國現行死刑政策進行淺析。
        一、中國死刑政策的內涵分析
        為了弄清死刑政策,我們先來看一下什么是刑事政策。什么是刑事政策?自刑事政策概念提出以來,關于刑事政策的定義五花八門、七說不一。或者分為狹義、廣義說。如馬克昌教授主編的《中國刑事政策學》指出:我國的刑事政策“是指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民主政權,為了預防犯罪,減少犯罪,以致消滅犯罪,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根據我國的國情和一定時期的形勢,而制定的與犯罪進行有效斗爭的指導方針和政策”。楊春洗教授主編的《刑事政策論》指出:“刑事政策是國家或執政黨依據犯罪形態對犯罪行為和犯罪人運用刑罰和有關措施以期有效地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方略。”“我國的刑事政策使我們黨和國家為有效地懲罰和預防犯罪,依據我國的犯罪狀況和犯罪產生的原因而確定的,對犯罪行為和犯罪人,區別不同情況,運用刑罰和其他處遇手段的行動準則和方略。”而筆者認為,刑事政策是代表國家權力的公共機構為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正義,圍繞預防、控制和懲罰犯罪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人所采取的態度。死刑政策就是刑事政策的具體內容之一,再者我國現階段的死刑政策,具有豐富而深刻的內涵,所以我們應當全面、系統地加以理解和把握。“保留死刑,堅持少殺慎殺”嚴格限制死刑仍是我國現階段的基本死刑政策。[1]
        (一)我國現階段有必要保留死刑
        之所以有必要保留死刑,是因為現階段中國死刑制度存在一定的現實基礎,廢除死刑是不可能的。新中國成立后,我們黨和國家力倡并堅決貫徹“不廢除死刑,但堅持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在1979年刑法典中,這一死刑政策得到了較好的體現:首先,在刑法典總則中,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并將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排除在適用死刑的對象之外。其次,在分則條文中,1979年刑法典對死刑罪名的規定也十分慎重,死刑條文僅十五個,涉及死刑的罪名只有二十八個。死刑在當前存在的基礎總體而言,筆者認為有二:
        其一,維護社會安定的需要。死刑對犯罪分子具有極大的威懾力,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預防和控制犯罪的作用。在刑法理論上,死刑是刑罰的一種,死刑的目的和刑罰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只不過死刑的目的是更加突出強調要預防和遏制嚴重的暴力犯罪。我國社會現處在社會轉型、經濟轉型的時期,許多犯罪不斷上升,各種嚴重的暴力惡性刑事案件頻發不斷,發案率是居高不下,極大的危害了人民的生活秩序。犯罪態勢的嚴峻性要求死刑政策態度具有相對的嚴厲性。在死刑政策的指導下,刑事立法保留死刑,這對兇殺、搶劫、強奸、爆炸等暴力犯罪具有最強烈的遏制力和一定的預防暴力犯罪的作用。犯罪人的生命權利被剝奪,他就喪失了任何再犯的可能和前題。從預防作用看,由于死刑的存在,許多潛在的犯罪人才有所顧忌,不敢以身試法。因此,對犯罪最強烈的遏制力、預防力和對犯罪能力的剝奪的徹底性決定了死刑的保留成為必要。
        其二,滿足民意,即國民的報應感情的需要,人民群眾主張保留死刑。所謂民意,從字面上講,就是民眾的意愿。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時常說道:“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即是此意思。原因是老百姓絕不會贊同在嚴重犯罪尤其是嚴重暴力犯罪還大量存在的情況下,廢除死刑這種最能體現報應心態的刑罰方法。我國是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一直流傳下來的“殺人者死”的報應觀念在中國人心里是根深蒂固,目前國民意愿還未達到廢除死刑的地步,一味的要求文明、人權、廢除死刑,缺乏廣泛的社會認同基礎。因此,我們必須保留死刑,但同時堅持慎用死刑。[2]
        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還不能廢除死刑。但是,由于我國于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聯合國1966年12月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家公約》,而這一國際公約將廢除死刑,確定為國際社會的最終目標的同時,強調在保留死刑的國家,應將死刑的適用對象限制在犯罪最嚴重罪行的犯罪分子的范圍內。因此,筆者認為,當前我國的態度必須是嚴格限制死刑。
        (二)我國當前必須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
        筆者認為,保留死刑是我們的基本態度,但同時我國必須奉行嚴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我國之所以沒有做到嚴格限制死刑,之所以說現在的嚴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不是真正的嚴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主要原因如下:
        1.從死刑立法上分析。
        過去的30年是世界上廢除死刑運動取得從未有過的快速進展的時期,現在國際社會已經有70%的國家廢除了死刑,即使保留死刑的國家也大多只將死刑罪名限制在極少數幾種嚴重的暴力犯罪。反觀我國,從歷史上看,清朝《大清新刑律》規定的死罪不過才20余種,民國時的《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規定的死罪只有19條,但時隔百年世紀,在我們已步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社會主義盛世,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死罪卻是其3倍之多,難怪有的刑法學家坦言:“我國刑法規定68個死刑罪名,確實太多。”[3]從橫向看,從1979年到1997年,死刑立法非但沒有減少,反而成倍的翻番,死刑罪名從28種一直翻到68種,并將死刑的適用范圍擴大到許多非暴力性的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中。
        2.從死刑適用上分析。
        我國是世界上為數不多的保留死刑的國家之一,中國每年判決和執行死刑的人數都居世界前列,大赦國際就曾聲稱“由于中國的死刑信息不公開,因此真正的死刑執行數字肯定要大大高于他們所實際掌握的數字。”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從重從快”提得多了,而“少殺慎殺”提的少了,特別是在各種專項“嚴打”、季度“嚴打”時期死刑適應更是明顯上升。實踐中,死刑并沒有被少適用,較以前相比有所擴張,是“重刑主義”有所回升的具體體現,這是同嚴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相違背的。
        筆者認為,在我國當前及以后相當一段時間內,廢除死刑的條件還不具備,這并不意味著我們現在就坐以等待、無所作為。中國一定會廢除死刑,這只是時間問題,而嚴格限制死刑是廢除死刑的過渡階段。嚴格限制死刑能推動廢除死刑的進程,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的進化,刑罰的發展趨勢日漸走向輕緩,因此,作為極刑的死刑走向消亡應當是歷史的必然。近年來,限制死刑、減少死刑的呼聲越來越高,已成為刑法界大多數人的共識,可以預見,盡管死刑擴張論在一定時期內仍會有相當市場,但嚴格限制死刑仍是我國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主流趨向。
        二、中國死刑政策回顧
        (一)毛澤東主席提出“保留死刑,堅持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
        早在1940年12月,毛澤東同志在《論政策》一文中就指出:“應該堅決地鎮壓那些堅決地漢奸分子和堅決地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衛抗日的革命勢力,但是絕不可以多殺人,絕不可牽涉到任何無辜的分子”。1948年,他又在《關于目前黨的政策中的幾個問題》中提出:“必須堅持少殺,嚴禁亂殺。主張多殺,亂殺的意見是錯誤的,它只會使我們黨喪失同情,脫離群眾,陷于孤立。” 1948年2月,在《新解放區土地改革要點》中,他又重申:“必須嚴禁亂殺,殺人愈少愈好。” 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毛澤東的這一“保留死刑,堅持少殺、慎殺”的死刑思想被延續下來。這一思想在1979年刑法中得到了較好的體現。[4]
        但是,1979年刑法頒布不久,針對改革開放后嚴重經濟犯罪和嚴重刑事犯罪上升,社會治安形勢惡化的態勢,立法機關不斷地補充立法來增設一系列的死刑罪名,據統計,截止到1997年刑法修訂前,在20多個補充刑事立法中,共增設了50余種死罪,從而使死刑罪名達到近80個。死刑擴大適用到許多經濟犯罪和非暴力的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不僅如此,在死刑罪名的立法方式上,也突破了原來的可選擇性刑種之方式,而出現一些絕對死刑的立法方式。此種情形下,只要犯罪符合法定的量刑情節,司法人員將沒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有對犯罪人判處死刑,在死刑適用上,也存在著擴大趨勢。
        (二)“不增不減,大體保持平衡”的政策思想
        筆者認為,這一思想在實踐上嚴重背離了“嚴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1983年,我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同志針對當時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情況,就指出:“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對犯罪分子打擊不嚴、不快、判的很輕。……必須依法殺一批。”1986年,他又指出:“有些罪犯就是要判處死刑。……現在總的表現就是手軟。”“現在一般只是殺那些犯殺人罪的人,其他的嚴重犯罪活動呢?廣東賣淫犯罪那么猖獗,為什么不嚴懲幾個最惡劣的?老鴇,抓了幾次不改,一律依法從重判處。經濟犯罪特別是嚴重的,使國家損失幾百萬、上千萬的國家工作人員,為什么不可以按刑法規定判死刑?1952年殺了兩個人,一個劉青山,一個張子善,起了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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