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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我國現行死刑政策的評價及反思(二)

    本論文在法律專業畢業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大的作用。現在只殺兩個起不了那么大作用了,要多殺幾個,這才能真正表現我們的決心。”在此后的單行立法和刑法修訂說明中,這一思想得到很好的貫徹。其原因大抵如有的學者所分析:一方面是基于犯罪持續增加的壓力,另一方面也于對死刑的威懾力過分迷信及在一定程度上,迎合公眾的報復心理有關。這樣,到1997年,刑法修訂案正式出臺時,立法機關還認為,考慮到目前社會治安的形勢嚴峻,經濟犯罪的情況嚴重,還不具備減少死刑的條件。因此,這次修訂對現行法律規定的死刑,原則上不減少也不增加。在這種“不增不減,大體保持平衡”的政策思想指導下,現行刑法用48個條文規定了68種死刑罪名,于1979年刑法相比,死刑罪名從原來的28種增至68種,其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這類非暴力犯罪占到第一位,而且現行刑法仍然用6個條文,將7種死罪的法定刑規定為絕對死刑。[5] 重刑主義的回升背離了“嚴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因此筆者說,現階段的嚴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不是真正的嚴格限制死刑的政策。
    三、對我國現行死刑政策的評價
    (一)現行刑法所依據的死刑政策有悖于嚴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
    經過上述對我國死刑政策的回顧,不難看出,我國刑事立法受刑事政策的指引,1997年刑法典是我國的死刑政策“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注重死刑”的轉變,強化死刑的趨勢回歸,這引起廣泛刑法學家的關注,許多學者提出應及時限制死刑立法,減少死刑的適用,改變我國的刑法強烈的重刑主義色彩,從而真正貫徹“保留死刑,嚴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當今世界,廢除死刑是主流,而我國現在的死刑政策卻與之相反,與其說是朝著限制方向發展,不如說是朝著擴大方向發展。
    第一,79年刑法規定的死刑罪名僅有28個,而97年刑法規定的死刑罪名卻達到68個,死刑條款大量存在,與世界各國相比絕對的偏高,難怪很多學者說我國的死刑重刑主義思想復活,同時說明了我國的死刑立法并沒有符合我國嚴格限制死刑的政策。
    第二,現行刑法仍然用6個條文,將7種死罪的法定刑規定為絕對死刑。這占全部死刑條文的10%以上。過去理論界在討論死刑及死刑限制時,大多數會提到死刑始終是作為一種相對法定刑而存在的,涉及死刑的條文,都將死刑作為法定刑中的選擇性刑種,現在經過97年刑法的修改,我國很多學者認為“我國刑事法律規定的限制死刑適用的實體和程序的規定,基本上沒有充分體現嚴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6]
    (二)現行刑法所體現的是重刑主義思想
    刑事法律,是刑事政策的具體化,筆者認為,同一部法律在對待死刑的具體規定上所表現的貫徹死刑政策的前后不一致,所反映的是立法者沒有嚴格貫徹“嚴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建國以來,“保留死刑,堅持少殺慎殺”的嚴格限制死刑的政策,存在其合理性和科學性,因此,在97年新的刑法典中,就必須貫徹這一刑事政策,這不僅在立法上嚴格限制死刑,而且也順應國際上嚴格限制死刑、廢除死刑的立法潮流。而97年刑法在“不增不減,大體保持平衡”的政策思想指導下,用48個條文規定了68種死刑罪名,可以看出,這種“不增不減,大體保持平衡”的政策思想是有悖于“嚴格限制死刑”的政策思想的。而“原則上不減少也不增加”這樣一種平衡,反映了嚴格限制死刑的政策與重刑主義的沖突。
    重刑主義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傳統,它以國家為本位,在法律體系中重視刑法的作用,即所謂的“出禮入刑”。重刑主義推崇的是刑罰的一般預防作用,即警示社會上那些有犯罪傾向的人,使其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以此寄予刑罰很高的期望值,企圖從根源上消除犯罪。在重刑主義看來,犯罪之所以增加,就是因為刑罰不夠嚴厲、殺的還是不夠多,沒有做到“以殺止殺”。
    建國以后,經過我國刑事法治實踐和刑法理論研究,“重刑主義思想”嚴重阻礙了嚴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的切實貫徹,這直接反映在97年刑法所依據的限制死刑的政策與重刑化趨勢在死刑立法上的博弈。貝卡利亞曾經說過,刑罰重到一定程度后,其威懾力呈遞減的趨勢。持續的適用死刑,其震懾效果隨時間的推移而不斷減小。實踐證明,這是科學的斷言。
    四、對我國現行死刑政策的反思
    從世界范圍來看,減少、限制乃至廢除死刑已成為不可逆轉的潮流,在我國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內,雖然廢除死刑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和文化、法治觀念等有關條件尚不具備,但嚴格控制和減少死刑,理應成為我國刑法立法和司法中高度重視的問題。那么,怎樣確立并做到符合當今實際、科學而又合理的嚴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呢?筆者從以下方面提出了構思意見:
    第一,從刑事政策的角度。刑事政策不僅包括中央層面的宏觀政策,還包括具體執法部門的微觀政策。我們可以設想這樣一項政策:對于作案當時完全有條件殺害與所作案無關的其他被害人的,行為人并沒有實施殺人行為,此時即使有命案,也留一活口。這樣的微觀刑事政策無論減少被害人還是對于減少死刑都有積極意義。    第二,從立法的角度。從死刑立法現狀看,我國的死刑罪數和死刑覆蓋范圍在世界上名列前茅,我國的死刑適用領域擴大到了財產型犯罪和經濟型犯罪等非暴力性犯罪領域,因此我們應當從立法上大幅度削減死刑的適用范圍,首先徹底廢除盜竊罪的死刑,盜竊罪是純粹的財產犯罪,不具有侵犯人身的性質。其次,逐步消減經濟犯罪的死刑,經濟犯罪大多追求金錢和經濟利益,也不具有侵犯人身的性質。再次,科學認識職務犯罪的原因,在適當時間廢除其死刑,在當今社會的轉型時期,部分國家工作人員一味追求金錢利益,追求享樂主義,嚴重損壞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主要原因是我國公共權力缺少監督和制約,而不是對刑罰規定的太輕,完善監督機制、強化制度建設才是根本措施,而非以重刑預防或消減犯罪。筆者建議死刑僅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暴力型犯罪領域,而且,所謂的罪行極其嚴重就是罪大惡極,不僅要求其在主觀上惡極而且要求其在客觀上罪大,只有堅持主客觀的統一才適用死刑。
    第三,從司法的角度。中國所獨創的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具有極大的死刑執行宣告的過濾功能,只有在立于法治原則范圍內著力保護被告人的生命權的立場,正確理解設立死緩制度的立法意圖,就能成為司法者最大限度的減少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有力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將死刑復核權收回,也在一定的范圍內限制了死刑的立即執行。為最大限度的減少死刑適用和錯殺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根據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于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這一最低人權標準在我國沒有兌現,我們應當完善相關法律,給予被判處死刑的人請求赦免的權利,包括在憲法上增加大赦制度。
    結束語
    通過對國內外死刑司法制度的考察比較和分析,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結論:面對國際社會堅決反對死刑和國內民眾強烈要求保留死刑的雙重壓力,國家死刑政策的確定應當非常慎重,既不能一味的屈從國際社會的壓力而脫離實際的廢除死刑,也不能罔顧國際趨勢,只考慮國內民意而多用或重用死刑。在必須保留死刑的情況下,現實的選擇慎用死刑并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不斷完善死刑案件的訴訟程序,賦予死刑犯充分的權利救濟手段,力求在保留死刑與保障人權之間做出適當的妥協。堅持慎用死刑和控制死刑,特別在司法程序上,體現慎用死刑和實現控制死刑,國家必須加大相關訴訟程序的必要司法投入,相應的延長死刑案件的訴訟時間,盡管這會造成殺人越來越貴、殺人越來越慢的現實,但這是我們國家適用死刑必須付出的代價,也是我們國家嚴格限制死刑必須付出的代價。
    參考文獻:
    [1]劉仁文.刑事政策初步[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2]馮衛國.甘肅政法學院學報[J].甘肅.2003.總第69期第60頁.
    [3]賈宇.死刑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 劉仁文.刑事政策初步[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5]劉仁文.刑事政策初步[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6]曲新久,刑事政策的的權力分析[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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