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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酒駕入罪爭議的法律思考01(一)

        本論文在法律專業畢業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關于酒駕入罪爭議的法律思考
        [摘 要]法律調整的酒駕行為指機動車駕駛人員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與財產安全的行為, 包括飲酒駕車與醉酒駕車兩種。我國法律法規對酒后駕車行為的處罰普遍過輕, 造成酒后駕車現象大量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國外對酒后駕車行為處罰與我國相比較重,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了酒駕行為的發生。鑒于酒駕行為嚴重社會危害性及國外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國酒駕入罪的爭議之所在,本文旨在探討相關法律條文,對酒駕入罪展開系統性分析。
        [關鍵詞] 酒駕行為 危害 刑法 法律思考
        日本學者森下忠曾提出:對于兇惡的犯罪及危險的犯罪人應使用嚴格的處理為目標的刑事政策;相對地, 對于輕微犯罪及具有矯治可能性的犯罪人則應使用緩和的刑事政策, 使其不受刑罰的制裁或以緩和的方式處理。例如, 除罪化、除刑化或者非機構性的社會處理等。通過對近年來交通肇事的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解釋以及司法實踐的考量發現,酒駕行為的犯罪化與非犯罪化在法律界存在著激烈的爭議。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人重傷、死亡, 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違法犯罪問題頻發, 促使法律實務界與法學理論界開始思考關于酒駕行為的立法。
        一、酒駕行為及其危害
        法律定義的酒駕行為指機動車駕駛人員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與財產安全的行為, 包括飲酒駕車與醉酒駕車兩種。國家質量監督檢查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GB/T19522- 2004)于 2004年5月31正式發布實施的機動車駕駛人員飲酒駕車及醉酒駕車的全國統一標準中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 毫克/ 100 毫升、小于 80 毫克/ 100 毫升為飲酒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100 毫升為醉酒駕車。[注釋:
        1.趙秉志, 張磊:“酒駕” 危害行為的刑法立法對策[J]. 法學雜志, 2009 (12): 10-13.]該標準是執法機關判定機動車駕駛人員飲酒駕車及醉酒駕車的統一標準。
        (一)飲酒駕車與醉酒駕車的區別
        日常生活中, 大多數人屬于飲酒駕車不屬于醉酒駕車, 這兩者有著明顯的區別。醉酒駕車行為危害性比一般的飲酒駕車嚴重得多, 因此不能把飲酒駕車與醉酒駕車混為一談。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別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 主要由交警部門通過酒精檢測器檢測。測量標準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查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GB/T19522- 2004) 2004 年 5 月 31 日正式發布實施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查》規定的標準執行, 從而對酒駕人員予以相應處罰。據有關專家計算,如果人類的血液中所含有的酒精的含量超過 0.5毫克/毫升則發生車禍的可能性比平時大 3.5倍; 超過 1毫克/ 毫升的車禍幾率比平時高 7 倍; 超過 115毫克/毫升則發生車禍的可能性就是平時的 26倍。[2.袁彬, 高雪梅:論 “酒駕肇事” 案件的刑法理論問題[J]. 法學雜志, 2009 (12): 21-23.]而如果人類血液中紅所含有的酒精超過1.5毫克,則將這些酒精代謝完全需要的時間約為 10 個小時,這是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同時這意味著,機動車駕駛人員如果在日常的生活中飲酒的量過多,那么即使經過一晚上的睡眠,身體內的酒精也不能代謝完全,這有可能影響行車安全。根據以上標準和規定, 飲酒駕車不一定就是醉酒駕車, 但醉酒駕車一定是飲酒駕車。這兩者之間有著明顯的差別,因此公安交警部門在日常執法中需要仔細的區分飲酒駕車與醉酒駕車的不同, 對它們采取不同的處罰措施。
        (二)酒駕行為的危害
        飲酒后開車,駕駛者的注意力、視覺、聽覺、反應能力等都會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影響。人在飲酒后,注意力容易產生偏向,不能很快的集中注意力,面對千變萬化的交通狀況和路上來來往往的行人一旦注意力產生偏差就會導致事故的發生。同時酒精會使得視力在一段時間內受到損害,造成視線模糊,眼前出現重影等等。視野的減小會使得駕駛者只注意正前方的目標,忽略視野邊緣的危險。而對于色度感知力的降低則使得駕駛者無法準確的分辨三色信號燈。眾所周知,酒后人的反應能力和思考能力都會降低,對于危險情況一旦不能及時的反應就會釀成事故。同時,喝酒之后人的心理處于亢奮的狀態,比以往難以控制情緒,容易產生過激行為。從法律方面來看。首先,飲酒駕車的行為危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其次, 飲酒駕車的行為主體只要年滿 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就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再次, 主觀方面酒后駕車在沒達到醉酒狀態時導致的交通肇事主觀上可能是一種過失, 行為人已經預見酒后駕車是法律法規嚴厲禁止的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但仍然相信憑借自己的駕駛技術不會發生事故。最后, 客觀方面飲酒駕車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駛的行為。
        醉酒駕駛行為的危險性與“放火”、“決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程度有著“等量性”且這種行為一旦發生就具有高度現實危險性, 應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犯。結合我國刑法有關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理論分析醉酒駕車的危害。首先, 醉酒駕車的行為侵害的是公共道路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即醉酒駕駛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其次, 醉酒駕車表現為行為人處于醉酒狀態, 已經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而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 對公共道路上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財產具有高度現實危險性。醉酒駕車行為的危險性與刑法第115 條規定的放火、決水、爆炸等等的行為相當, 符合我國現行刑法中有關危險犯的規定。醉酒駕車行為人主觀上處于一種間接故意。明知醉酒駕車根本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對公共安全具有極大危險性且放任其行為的發生, 即意味著行為人是間接故意的心理狀態絕不是過失。最后,根據我國修訂后的2007 年4月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規定,只有年滿 18 周歲的人才能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即年滿 18周歲機動車駕駛人員應該認識到醉酒駕車的危害性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筆者認為: 我國刑法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為年滿16 周歲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即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醉酒駕車的犯罪主體即使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只要年滿 16 周歲且精神正常就應認識到其行為的后果并為此承擔責任。
        二、酒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國汽車保有量約占世界汽車保有量的百分之三,但中國因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員傷亡數量確實世界此類事故中傷亡人數最多的國家之一。據有關報道統計: 僅2008 年一年之內,在我國因為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數居然有73484 人之多, 如果按照國際上的統計比例計算,酒駕導致的交通事故站全部交通事故的25%,這樣算來,在這一年因為酒駕而導致的事故使得將近上萬人死亡。這引起了國家的關注,并努力實行一系列政策力圖改善這種情況。在往后的幾年,因酒駕死亡的人員數量有所下降。2013年,因為酒駕入法使得因酒駕死亡的人數比列下降較多。但是仍然存在著嚴重的問題。因為酒駕而產生的交通事故使得許多無辜的生命與幸福的家庭喪失, 因此酒駕者必須要承擔的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現行法律規定及存在的問題
        1.酒駕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針對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但尚未構成犯罪者,所規定的賠償責任。民事處罰的主要依據是《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般交通事故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主要有:(1) 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2) 行為人主觀上不是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交通事故, 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3)如果行為人對事故不應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則不能認定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從上可知, 機動車駕駛人員交通肇事后無論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均對受害人造成了人身或財產損害, 均應承擔其侵權賠償責任。在民事處罰中沒有對飲酒駕駛與醉酒駕駛做出明確的區分,將它們統一歸為酒后駕車。而對于受害者的賠償則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進行界定。
        2.酒駕行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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