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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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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網絡虛擬財產立法對于虛擬環境下消費者的現實意義:虛擬環境下的消費者也是消費者,他們在網絡世界中的虛擬財產同樣是用金錢與時間換來的,因此他們的利益應該受到保護。隨著網絡游戲用戶的不斷增多,虛擬世界的管理不能缺位。如果沒有一定的行為規范,勢必會使商家和消費者的矛盾難以得到及時、公正的解決,從而影響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只有這樣,才能保護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保護虛擬財富必將成為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產業發展的需要。
    (2)網絡虛擬財產立法對于國家經濟發展的現實意義:網絡的發展為廣大發展中國家提供了非常好的機遇,上文已經提出,我國網絡游戲的年收入在9億至10億元人民幣之間,相比網絡游戲最為發達的韓國來說(韓國的網絡游戲收入占到其國民GDP的1/30),我們國家還有相當大的發展潛力。
    (3)網絡虛擬財產立法對于相關產業發展的重要意義:目前我國與網絡游戲相關的產業鏈正在形成,網絡游戲行業內的公司基本上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開發商,第二類是運營商,第三類是渠道商。圍繞這三類企業,又出現了不少的配套企業。其中,首先獲益的就是電信運營商。來自三大門戶網站的統計表明,網民用于搜索和閱讀新聞的時間基本上不超過兩個小時,而玩游戲,最少的停留時間是3.5小時,5~6個小時的比較常見,達到10個小時以上的玩家也正在增多,而每1元錢的網絡游戲收入,能帶來6倍的電信附加收入;其次,硬件提供商也在網絡游戲業中獲得新的銷售增長。由于網絡游戲對電腦硬件配置要求較高,為了能夠達到最佳的游戲效果,客觀上促進了玩家對電腦配置的更新,正是由于這樣一個群體,給電腦銷售商提供了新的用戶群,而且是非一次性消費的用戶;其次,則是獲益最為明顯的渠道商。如駿網集團首席執行官稱駿網在介入網絡游戲業后發展很快,從之前的一個小公司發展成集團,現在已經在全國12個城市設立了分公司,其成長速度是300%。這種令人驚異的發展速度引來了投資商的關注,也帶動了一些非IT產業的發展,比如卡通產品制造商、配套軟件開發商等等,都以渠道為支點,開發相關的產品,將網絡游戲的產業鏈做得越來越長?梢哉f,與網絡游戲業相關的產業鏈正在形成中。通過相關的立法,可以對網絡游戲進行正確的,強有力的宏觀調控,在立法層面,我們可以參照韓國以及我國的臺灣地區的先進經驗。鑒于目前與網絡“虛擬財產”有關的案件增多,應該考慮加快立法進程。
       (二) 虛擬財產的物權法保護以及法理依據
    1.虛擬財產保護的法理依據 
    法是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由經濟基礎決定,所以說虛擬財產的合法受保護權利,是其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基礎,也就是通過立法手段保護虛擬財產的前提。
    我們應該用動態的眼光看待財產的內容,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財產的內容已經發生膨脹,享有財產的手段也更加豐富。要從行為的角度理解財產,即你有權利做什么,有權利獲得什么,而且這種行為最終可以用金錢來衡量。從這個角度講,財產已擴大為一種權益。在豐富多彩的現代社會,還把財產局限于實物的觀點是錯誤的。網絡虛擬財產也是一種財產,同樣應當受到保護。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創設了許多權益,如有形財產權: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等;無形財產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等。但是除了這些法定的類型化或種類化權利外,還存在一些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卻沒有歸入某種權利或歸納形成一種新形態的權利,但是這些利益的享有者仍然享有排他的支配權或享用權。在此我們認為對網絡虛擬財產來說,只是還沒有具體說明它是屬于哪一種形態的權利,而不能把它界定為不享有被保護的權利。在網絡中,虛擬財產的產生通常都是通過用戶的勞動投入而產出,當然也可以通過購買的方式來獲得,也即是說明網絡虛擬財產存在它本身特有的價值,而且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網絡虛擬財產和真實財產之間已經行成了一種換算機制,這種機制可能由特定的服務提供商來制定,更多的則是由網絡虛擬財產通過自身的價值體系在用戶之間自然形成,通過這樣的機制我們就能把存在網絡中的財產價值轉變為實現中的價值,[www.CCTV.com(經濟頻道)[R].《看東方》文匯報 ,2013-07-25。]因此來說,虛擬財產可以通過物權法來保護,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據。此外虛擬財產本質上是一種電磁記錄數據,在法律上屬于無體物的范疇,由于它是游戲玩家付出時間、金錢等對價而取得,并可按玩家的意愿進行處分,因此可以當然地成為物權的客體。而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也采納了這種觀點。例如,我國臺灣地區在其“法務部”函釋中指出: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財物和賬戶都屬存在于服務器的“電磁記錄”,并可被看作為“動產”構成私人財產的一部分。韓國的相關立法也明確用規定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于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從而在實際上確認了虛擬財產權的物權性質。這些規定符合網絡游戲玩家將虛擬財產視為私人財產的一部分的需求,對于保護玩家的利益確實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2.虛擬財產應適用物權法保護 
    當今物權制度的發展,存在著一個債權化的趨勢,正如德國學者拉德布魯赫所言:“債權表現的權力欲及利息欲在今天都是經濟目的。債權已不是取得對物權和物利用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經濟價值不是暫時靜止地存在于物權,而是從一個債權向另一個債權不停地移動!盵德國Castells, Manuel, The rise of the network society[M], 1996, 中譯本,夏鑄九等譯,網絡社會之崛起,2006,第387-487頁。]物權債權化主要是由物權的“價值化”引起的:以所有權為代表的物權,其原本目的在于對物進行現實的支配(占有、使用及收益),但發生了所有權的中心由“所有”向“利用”的轉移。對所有權的這種“由所有向利用”的支配也正適用于網絡游戲中玩家對虛擬財產的權利主張。[張人芳.《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衡量及立法對策》[N].光華時報.2006-11-20。]很顯然,即使是在網絡游戲進行中,任何一個玩家也是無法實現對虛擬財產的自主支配的,但他可以通過行使虛擬財產權繼續自己的游戲或者轉讓、丟棄虛擬財產,按照自己的意愿實現利益追求,包括精神上的娛樂和經濟上的收益。但正如有學者指出的,無論“物權債權化”還是“物權本位向債權本位之轉化”的結論,都僅僅具有一種揭示物權這一事物之本質所發生的發展變化的作用,而并非對物權本身的全面否定。所以,可以明確地說,虛擬財產權是一種具有物權屬性的財產權,應適用物權法律規則進行規范和保護。
        對網絡新生事物的出現,要以積極務實的態度去接受,同時要爭取在現有法律及理論框架內去解決問題,以保證法律體系的穩定。當然,基于虛擬財產權的特殊法律屬性,傳統物權法的保護規則也應相應地進行調整。為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和變化,物權的保護規則也應由實體本位主義向價值本位主義轉變。換言之,由于價值形態的財產已經成為個人財產的重要表現形式,物權法在堅持物權基本規則的前提下,不必恪守以物(特指有體物)為本位的傳統觀念,而應當適當創新,創造出適應社會發展的物權制度,對虛擬財產權的保護就是我們物權立法應當予以考慮內容。
    (三)網絡交易制度
        用立法手段對虛擬財產進行保護是靜態的保護,只能滯后的、被動的對虛擬財產的保護起到作用,因此,我們需要采取動態的保護手段才能更好的達到保護虛擬財產的目的。為虛擬財產的交易訂立規則,就是動態保護的手段之一。
    規范網絡交易首先就要求對網絡交易立法。對虛擬財產和虛擬財產交易進行立法,明確虛擬財產是屬于合法財產的一種形式,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明確虛擬財產交易的形式合法,把虛擬財產交易放到“桌面”上,明確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屬于非法行為,如達到一定數額,則構成犯罪,應該受到刑事法律制裁。
    要建立虛擬財產的網絡交易平臺。在具體的操作中引入獨立的第三人,可以為明確網絡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提供重要幫助。在各網絡游戲的官方網站建立專門的交易網頁以及提供相關交易服務,或者成立統一的虛擬財產交易網站。網站提供完整的交易服務,提供規范的虛擬財產交易格式合同、交易確認等,讓游戲玩家在交易網頁上完成交易,對玩家交易情況的電子數據予以記錄和保存。此外,如果玩家選擇在網下進行私人交易,則要求玩家采用書面的虛擬財產交易格式合同。
    虛擬財產保護的法律實務問題研究
        網絡虛擬財產不同于現實中的財產,其存在的網絡環境也與現實世界有著很大的不同,同理,在現實世界中適用的取證和舉證責任分配也就并不能完全適用
    到網絡世界當中。網絡的特殊性,也就決定了必須有特定的取證手段和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此外,如何確定虛擬財產的價值也是對其使用法律手段保護的基礎之一。
       (一)取證問題研究 
    對于利用高科技偵查技術偵破網絡犯罪案件,警方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偵查手段,警方往往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鎖定犯罪嫌疑人。但是由于網絡犯罪和虛擬財產的特殊性,其在法律上尚沒有定性,在如何處理違法犯罪嫌疑人上遇到了難題。目前我國對“虛擬財產”進行立法保護,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即便法律能夠確立“虛擬財產”的合法性,實際上也很難操作。例如,查辦盜竊虛擬財產的案件就面臨著取證的困難。由于玩家和“網絡小偷”在網上大都不以真實姓名注冊,他們的個人資料缺乏真實性,受害人要證明自己就是網絡世界的被盜者,又要證明“網絡小偷”就是網絡世界的偷盜者,并非易事。網絡游戲中的裝備、寶物,其實就是浩繁的電子數據,是不是真的被別人盜了,需要對服務器進行檢索,這就需要網絡游戲公司的配合,但是由于協調的原因,取證往往并不順利。玩家的資料數據全部掌握在游戲運營商手中,要對這些資料數據進行任何形式的查證都必須要通過游戲運營商來完成,這就直接導致當玩家與游戲運營商就游戲中的虛擬財產問題發生矛盾時,很難保證游戲運營商對于虛擬財產查證結果的公平。另外,一般訴訟過程中的取證方式如公證、鑒定等也很難應用于此類案件。如果法律制定的規則過于復雜,難以監管或者執行成本過大都將使法律成為一紙空文。在網絡虛擬世界中取證難還表現在現實生活中銀行存款有存款單、購物有發票憑據,但在網上,所有電子數據都存放在運營商的服務器中一旦丟失,很難找回,因為運營商未必愿意付出成本提供證據,因此,如果法律能夠強制運營商保存并提供所有證據的話,問題就迎刃而解了。除此之外,相關規制上網主體的行政性法規也應該及時跟進,如已經在北京廣州等大城市推廣的上網登記制度,就是網民必須憑借本人的身份證才能在網吧等公共場所登記上網。還有相關游戲商在游戲中所采取的實名游戲制,即游戲與身份證進行綁定,一個身份證只能在游戲中注冊一次,這樣就可以大大提高游戲中的角色與現實世界上網主體的對應性,使得游戲中的虛擬人物不再虛擬。
       (二)舉證責任問題研究
        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網絡環境也應該與現實社會有所區別!罢l主張,誰舉證”是訴訟法里的一項重要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只有在原告和被告方地位嚴重不平等的時候才能適用,且僅僅只能適用于幾個固定的法律關系主體上面——如醫患關系,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關系。我認為作為虛擬世界平臺的構建者,也就是網絡游戲公司應該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因為從技術層面來說,記錄每一筆網絡交易行為是確實可行的,網絡中的每一件虛擬物品都是以數字“0”和“1”構成,也就是說都是有自己獨特的編號,網絡游戲公司可以根據編號直接在游戲中查到虛擬物品的最終歸屬。與玩家相比,游戲公司無疑具有明顯的技術、資金等優勢,由游戲公司通過技術手段來避免虛擬財產的被盜或丟失顯然比由玩家加大對虛擬財產的謹慎關注來避免更有效率。當然,游戲公司對虛擬財產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限于其能力范圍內的合理注意義務,因為游戲公司不可能完全避免虛擬財產的被盜或丟失。另外,受害人也應該積極舉證,以便維護自己的權利。受害人對虛擬財產的了解最深,而且可以提供最直觀的如上網方式,上網場所等信息。
        作為刑事案件的偵查取證機關,我國的公安機關要緊跟形勢,培養適應當今世界發展的高技術高素質專門人才,采取與網絡時代相適應的取證手段和取證技術。而原先的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現在還可以繼續適用,在理論界取得新進展的時候再采取司法解釋的手段予以完善。
    (三)虛擬財產的價值確定問題
    財產具有使用價值、交換價值,對其價值有明確的認定,才能利于打擊違法侵權行為,保護權利主體的正當利益。將虛擬財產界定為財產,建立在這一論斷基礎上,對侵犯財產權的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處罰。對玩家購買或通過游戲獲得的虛擬武器裝備秘密竊取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則構成盜竊罪,予以刑罰處罰,數額較小,則構成民事上的侵犯財產權,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請求返還,對運營商管理不善的,運營商應當賠償。[黃京平,蔣熙輝.《虛擬財產的保護》.人民法院報[N].2005-06-19。]那么,應該如何的確定虛擬財產的價值呢?
    1.虛擬財產的價值確定的一般方法  
    現階段,虛擬財產的價格產生的方式主要有兩類。第一類就是運營商直接銷售虛擬財產的自定價格。很多的運營商為了提高其利潤而推出出售虛擬道具和財產的活動,這些虛擬財產的價格從幾元到幾百元不等,然而要指出的是,運營商指定虛擬財產的價格是與自身的利益相聯系的,與其所投入的成本沒有必然的關系,其價格高低只和該虛擬物品在游戲中的稀缺性和實用性有直接的關系。因此運營商確定的價格只能具備一定的參考價值,而不能夠作為確定虛擬物品價值的權威依據。[夏敏.《虛擬財產及其權屬的法律特征》[DP],北大法律信息網,www.beida-law.com.1233#42。]另一類就是在玩家間的交易價格,這種交易是最為普遍的,交易的方式也多種多樣,以物易物或是現金交易,網絡游戲玩家對于其所在的游戲是最為了解的,因此交易的價格,也是最可能接近虛擬物品的本身價值的。
    2.虛擬財產價值確定的其他方法  
    由于網絡游戲的運營狀況是在不斷變化的,運營商在其經營策略和方式上也是不斷變化的,再加上玩家之間對于虛擬財產的供求關系也在不斷變化,或是自發交易的感情色彩也多有不同,往往會導致虛擬財產的交易價格與其實際價值不符的情形。所以,大多數的虛擬財產并不直接體現其現實價值,具體到不同游戲中的虛擬物品的價值,應當跟游戲本身的性質,運營狀況和運營商的運營成本密切相關,因此需要綜合各項因素對虛擬財產的價值進行分析后再確定。
        我們國家可以考慮設立一個專門的機構,該機構不代表任何的利益主體,將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評估工作交由它來完成,才能夠對于虛擬財產有一個公平而準確的認定。而且為了避免因為虛擬財產價值的不確定性而帶來的難題,在處理現實中的虛擬財產糾紛時,應該盡量采取對玩家滅失的虛擬財產予以恢復的方式,而盡量不要采取賠償現金的手段。
    總之,虛擬財產是法學理論上的一個熱點問題,關于虛擬財產的定義、性質等方面一直存在著爭議。本文借鑒了當今虛擬財產研究的一些新的觀點和見解,其中的缺點和錯誤在所難免,請給予批評指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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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徐百柯:《19名律師建議全國人大立法保護網絡虛擬財產》[N],載《中國青年報》200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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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吳漢東、胡開忠:《無形財產權制法律出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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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張平.網絡知識產權及相關法律問題透析[M].廣州:廣州出版社,2008.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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