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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利弊淺析(二)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甚至有些保險代理人明知投保人未告知實情,也不捅破不調查,而徑直與投保人簽訂合同。因此賦予保險人無期限無限制的解除合同權,無疑助長了某些別有用心的保險代理人的不端行為。如故意誘導投保人瞞報一些重要事項來達到完成保險任務的目的。限定了“兩年期限”的不可抗辯條款,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公司輕易簽訂合同和輕易解除合同的心理。
      3、穩定保單功能及效力
      保險人的保險合同解除權如果過于膨脹和肆意,就勢必導致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理利益得不到切實的保障,進而引發保險合同糾紛。這也無疑使法院的訴訟業務變得更加繁重,浪費了諸多司法資源在本可有更好方法調節的事項上。同時人壽保險單也是重要的金融工具。壽險保單可成為轉讓或者權利質押的對象,如果保險合同生效多年后,保險人以投保方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解除保險合同拒付保險金,則會導致質權人的利益將得不到保護,從而影響到壽險保單的金融功能和效力。嚴重地,導致人們不輕易接受保單的權利質押權,從而是其金融功能大打折扣。
      (二)不可抗辯條款的不足之處
      應當承認,任何人物都不可能盡善盡美,任何法規也不是都規范得完美無缺,多少是會存在些許瑕疵的。我國《保險法》在引進不可抗辯條款時,就存在以下不足。
      1、不適合財產保險
      很明顯的,第十六條屬于一般規定,是總則性質的內容,適用于包括財產險在內的保險合同。而考察其起源發現,在引進這一條款時,國外都是適用于人壽保險中。是我國在引進時,對這一條款的適用進行了改進,從而適用財產險合同中嗎?不是的。事實上,由于財產險合同本身與人壽保險合同的區別導致其不適用于這一不可抗辯條款。理由主要是不可抗辯條款保障的是被保險人的長期期待利益,而財產保險合同期限通常為1年。而且相對于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而言,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的利益更容易得到保障,即使訴訟也很容易取證,不需要不可抗辯條款來進行特殊保護。而且二險保障的目的不同,財產保險只關注保險標的財產上價值損益變動的補償,不會涉及對人的生存價值保障;而不可抗辯條款本身的目的就在于保護人的生存價值,使得被保險人的親屬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后,生活不至于無著落。因此不可抗辯條款不適用于財產險合同中。
      2、保險人的利益保護受到質疑
      在注重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時,忽略了保險人的利益保護。誠然,保險業中,保險人處于優勢地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人相對而言處于弱勢地位,但是基于民法的平等性,我們在關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時,也應該權衡一下投保方與保險方的責任。對于不可抗辯的條款適用事項僅涉及了保險合同的效力,對不可抗辯條款的除外事項沒有做出任何規定。不規定不可抗辯條款適用的例外勢必會產生許多疏漏,比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實施了足以構成犯罪的欺詐行為,只要經過兩年的抗辯期,保險人就得無條件承擔保險責任。這種情形,在我們看來是不科學的。好比正與邪斗爭時,不管邪惡是有多邪惡,“正”都得守在固定的框框中,不能有一絲抗爭的余力。實踐中,也是很有可能會損害保險人的正當利益,進而又引發爭議的。所以筆者覺得不可抗辯條款中忽略除外情形規定,是有些許不妥當的。
      三、針對《保險法》現有不可抗辯條款的不足提出建議
      新《保險法》首次引進不可抗辯條款的規定,面對我國社會制度的不斷發展在今后可能也還會出現一些其他的弊端。但就現在引進該條款的情況而言,其所帶來的利大于弊。筆者試圖對其現在所尚存的一些不足之處提出自己的建議,以期為我國法治事業的進一步發展貢獻自己的微薄之力。
      (一)使適用于財產險的建議
      針對不可抗辯不適用于財產險合同這一現象,筆者建議可以采用兩種方案,解決這一現象。第一,僅將不可抗辯條款規定在人身保險合同的專門規定中,使其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的國際慣例中。第二,在第16條第3款中補充“本款不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
      (二)平衡雙方利益的建議
      對于平衡投保方與保險方利益與責任方面,筆者建議確實應該增加除外情形的適用。建議不可抗辯條款的適用不應當絕對化,如對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存在嚴重欺詐行為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允許保險人突破兩年期限的限制,在其他合理的期限好情形下有權提出解除保險合同;在兩年期限內,被保險人人死亡的,應該給予保險人解除權。
      (三)預防部分欺騙的建議
      對于“未如實告知”義務的界定和舉證,可以與時俱進,跟上時代的步伐,采取一種新穎的方式記錄已告知保險人的實情。如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允許保險方和投保方都錄下各自關于應該告知事項的錄音,以備今后舉證,或者要求保險方錄下已告知投保方應該必須告知的相關實情和注意事項。以防保險代理人利用投保方的不專業性在其“善意”隱瞞的應告知的實情下,簽訂保險合同。
      參考文獻:
      [1]溫世揚:《保險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6頁。
      [2]何源:《英美法系比較視野下的不可抗辯條款》,浙江省保險學會,浙江省2010年保險法學學術年會論文集,2010年版,第53-59頁。
      [3]章政:《我國保險法中“不可抗辯”條款之研究》,當代經濟,2011年,第16期,第11-12頁。
      [4]黃積虹:《論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云南大學學報,2010年,第六期,第42-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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