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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完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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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始終未明確非法證據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雖然規定了“查證確實屬于”,但究竟是由辯方證明存在非法行為,還是由控方證明不存在非法行為,以及舉證應當打到怎樣的程度才算是“確實屬于”[參見鄭旭著:《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國法制出版社,第204頁。],我國法律均沒有相應的規定。實踐證明,非法證據舉證責任的分擔及證明程度會對審判結果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的劉涌案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刑訊逼供的舉證責任分配及程度不明確,使得控辯雙方對此爭執不休,導致法院連續兩次改判死刑結果,這對我國司法的獨立性及權威性產生了非常不利的影響。因此,明確規定非法證據的舉證責任的具體分配及證明程度是極為迫切且必要的。
       (四)對取證過程缺乏公開與有效的監督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偵查機關的一切行為都基本是在無第三方參與見證或監督的情況下進行的。無論是在搜查的過程中,還是在詢問的過程中,偵查機關所扮演的角色都既是行為的執行者,又是行為的實施者。同時,在偵查階段律師的介入受到極大的限制,致使取證過程成為監督的真空。因此,如若不擴大律師介入偵查階段的權利以及制定監控錄像和沉默權等取證監督的一系列有效機制,非法證據將始終存在。
       綜上所述,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過于粗略,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保障機制,我國僅部分確立起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并且現有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也不可能得到嚴格的貫徹與落實。因此,對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相關規定,還有待進一步加強與實施。
       四、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完善構想與修改
       為真正貫徹落實法治精神,維護司法權威,切實有效的保護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進一步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勢在必行:
       (一)將非法證據排除提升到憲法保護的高度
      如前所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的“取證程序違法”,應是指違反憲法的要求。只有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提升到憲法保護的高度,才能切實有效的限制公權力在取證程序上的濫用,真正確保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同時,這也意味著只有當法律實施官員違反憲法進行取證時,才值得付出排除證據這樣昂貴的代價!
      目前,我國憲法中尚未規定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的權利,也沒有規定搜查扣押需要經過法院批準[鄭旭著:《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國法制出版社,第200頁。],更是完全沒有沉默權的相關制度。因此,應當在憲法中增加這些權利的明確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證據法專家擬制稿(條文、釋義與論證)》第5條:“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確定有罪之前,都應當被推定為無罪。”[陳光中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證據法專家擬制稿(條文、釋義與論證)》,中國法制出版社,第4頁。];第51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保持沉默,拒絕提供可能使自己或者自己的近親屬、監護人、被監護人受到刑事追訴或者有罪判決的陳述。”[同上,第252頁。]等,為非法證據的認定,提供憲法上的依據。
       (二)建立檢察機關非法證據舉證責任倒置制度
      非法證據證明責任是司法程序上保證非法證據排除的最終手段。建議建立檢察機關非法證據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證據法專家擬制稿(條文、釋義與論證)》第14條[陳光中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證據法專家擬制稿(條文、釋義與論證)》,中國法制出版社,第8頁。])。這對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真正實現,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
      就具體規定而言,可區分非法言詞證據與非法實物證據的舉證責任。非法言詞證據的舉證責任采取完全倒置的方式,即只要辯方提出排除“以刑訊逼供或者危險、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就應由控方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供述不屬于該種情形。[鄭旭著:《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國法制出版社,第205頁。]而非法實物證據采取部分倒置的方式,即辯方需首先表面證明成立屬于“違反憲法規定進行搜查扣押獲得的實物證據”或“從非法證據中產生的派生證據”的情形,控方再以優勢證據地證明不屬于該種情形。[同上,第206頁。]這種區分,既表明了對嚴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非法言詞證據的絕對排除,亦保證了相對客觀的實物證據的證明效力,體現了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良好融合與兼顧。
       (三)新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內容
       在今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經從立法層面上首次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將成為司法實踐中治理刑訊逼供的科學證據體系。其主要內容有三個方面:
       一是確立了“不得強迫任何一個公民自證其罪”的原則。新刑訴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我國已加入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做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或證明自己有罪。新刑訴法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既是對我國已簽署《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具體落實,同時又是對新刑訴法修訂中增加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回應。
        二是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新刑訴法從第五十四條到第五十八條用了五條八款的內容,總結了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嚴禁刑訊逼供,排除非法證據的經驗,吸收了“兩高三院”于2010年6月13日頒行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主要內容,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劃定了非法證據的范圍,其包括: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制作、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制作收集的證據材料;律師或當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此外,還科學的界定了非法言詞證據的內涵及外延,對非法證據排除的時間、程序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三是實施偵查訊問時的全程同步全面錄音、錄像。新刑訴法在總結近年來司法實踐中推行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有關經驗的基礎上,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五、針對新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評價及建議
       新刑事訴訟法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定與修改,對刑事訴訟工作也產生了非常重要的影響,工作人員在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促使偵查人員轉變偵查觀念,增強“兩種”意識
        1、應增強人權意識,提高思想認識
        觀念是行為的先導,只有樹立正確的觀念才會有正確的行動。新刑訴法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使偵查人員必須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增強人權意識,摒棄長期以來形成的懲罰、打擊犯罪為主,重打擊、輕保護的觀念,真正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并重的理念,把面對強大國家司法專政機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做平等的訴訟主體來對待,把他們看成是依法享有權利的公民。他們僅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承擔法律之外的人為附加的有損人格尊嚴的各種不公正的待遇。
        2、應強化證據意識,規范取證行為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由于司法人員缺乏正確的證據觀念,曾導致一些冤假錯案的發生,如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趙作海案等。新刑訴法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使偵查人員必須進一步強化證據意識,努力提高規范取證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在偵查過程中獲取的每一份證據都是合法證據,最終都能被法庭采納,成為定案的根據。
        (二)轉變偵查方式,加大初查力度
        一要轉變過分依賴口供的偵查模式。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但是倚重口供的傳統觀念仍然根深蒂固。過于看重口供,依賴口供,有口供定案才放心、才有把握、才不至于翻案的觀念和影響在部分辦案人員中長期揮之不去,從而造成有的偵查人員往往為了獲取口供而花功夫、下力氣,甚至采取刑訊逼供的方法。新刑訴法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使偵查人員必須轉變依賴口供辦案的觀念,改變“以供到證”的辦案模式。真正樹立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觀念,不斷弱化口供在證明體系中的作用。全面樹立偵查取證“零口供”的偵查模式,形成一套從事到人的偵查方法,做到先查事后查人,先取證據后找人,沒有證據不找人。
        二要加大案件初查工作力度。偵查過程中,初查工作的縝密、精細程度往往會成為影響案件走勢的關鍵因素,初查工作的精細化應當成為轉變偵查方式的一個重點。精細化初查的基本要求是客觀、全面、細致地收集犯罪證據。首先,要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運用詢問、調取證據、查詢存款匯款、勘驗、檢查、鑒定等手段開展取證工作;其次,在全面的基礎上,要對直接影響立案、采取強制措施、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的關鍵證據,以及隨著時空變化容易毀損、滅失的證據采取精細化收集、固定和保全;第三,要適應科學技術發展潮流,準確把握時間觀念中過去、現在和未來的三度,空間觀念中現實空間與虛擬空間的兩域,以及時間空間組合中多形式組合和任意性組合的多樣性特征,除了對傳統證據的重視以外,對于虛擬空間證據的收集和固定也必須加以重視。如QQ、博客、微博等的文字、圖片等與犯罪相關的信息,對于揭露和證實犯罪具有積極作用。
        (三)創新偵查方法,提高偵查技能
        傳統的偵查方法和偵查策略難以適應新刑訴法確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要求,偵查工作人員一方面要努力學習,對自身的偵查方法和偵查策略進行改進和創新,學習和借鑒其他地區或國家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同時還要大膽運用新刑訴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技術偵查權,努力提升自己的偵查技能水平,以達到偵破案件的目的。
       綜上所述,我認為法律的基礎和核心是程序的公正,只有排除我國“重實體,輕程序”這個老觀念,才能保證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刑事訴訟的目的一方面是懲治犯罪,另一方面就是保障人權,而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目的就是在于對兩者進行更好的權衡。我國立法者應充分考慮上文提到的問題,結合我國政治制度、經濟水平、文化背景、大眾價值觀等因素,繼續完善能符合當代中國特色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為消除刑訊逼供等社會毒瘤,為實現公正司法、保障人權,為實現我國司法的科學化和現代化做出更多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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