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道德在法治社會中的關系 【摘要】 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是法哲學的基本問題之一,兩者同為社會規范,對于預防,解決社會沖突,維護社會秩序和效率起了重要作用。它們既有相容性,又存在沖突,使二者之間的關系呈現出紛繁復雜的特征,因而成為法哲學領域的永恒主題。隨著社會的進步,道德和法律在人類社會中日益顯示出不可或缺的調控力量,尤其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更成為推動社會向前發展的兩支強有力的杠桿。本文即從道德與法律在社會控制中的作用及相互關系的論述中,闡明二者在社會主義現代化發展中如何有效發揮社會控制作用,從而更好地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與和諧社會的構建。 【關鍵詞】 法治;道德; 道德法律化; 法律道德化 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國社會發展的戰略任務。和諧社會需要有良好的制度來規范人們的行為。道德提倡人們應該做什么,法律規定人們不能做什么。道德和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歷史現象,都是為一定經濟基礎所決定并為其服務的上層建筑,都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手段。道德與法律在內容上是相互滲透的。道德是法律的哲學內涵,法律是一定倫理精神的體現。在法治社會,道德和法律是推動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調控力量,道德扮演的角色不是法律的對立物,法律和道德在法治社會中呈現出一種同一關系。它們具有交融性、同向性和非對抗性。二者在社會生活中是相輔相成、辯證統一的關系。在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的今天,作為道德提倡的行為有可能轉化為法律要求,而作為法律要求的行為也有可能成為一種道德責任,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已成為必然趨勢。道德法律化是善法產生并存在的過程,而法律道德化則意欲將法律內化為更高的道德權利和道德義務。引導二者合理發展會為我國構建和諧社會提供良好的制度規范。
一、 道德的特點及其功能 道德是調整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它包括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的關于善與惡、好與壞、美與丑、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私、誠實與虛偽等倫理觀念、思想、原則、標準,包括在倫理觀念、思想、原則、標準指導下人的行為所形成、體現的情感、風格、情操和習慣 。 (一) 道德的特點 1 . 道德的評價方式是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見等等。人作為社會中的主體,在評價身邊發生的事件時,其道德上的出發點往往是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見等等基本的道德標準。就如我們看待某人在國家受到侵略時叛離國家和民族這一類事件時,我們會認為他是邪惡的,是非正義和恥辱的。 2. 道德調節利益關系時,通常強調他人的利益和國家、集體的利益,而不是個人的利益。道德在人們內心起到一種暗示的作用,會使人在個人與他人,個人與集體利益發生沖突的時候偏向于他人和集體的利益。 3. 道德受社會的影響,并在社會中普遍存在。道德具有社會性的根源和基礎,受制于一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尤其是一定社會的生產方式。在社會中,道德所產生和發揮的作用是廣泛的普遍的一般的,任何一個人,任何一個集團,任何一個組織都要受到道德規范的引導、調控和約束,自覺地承擔責任,履行義務。 4. 道德依靠人們的觀念、社會的輿論和某些良善風俗維持,而不同于法律是依靠強制力來實施。道德仿佛個人心中的天平,依靠社會輿論、良善的風俗習慣來支持。例如犯罪人自己在犯罪后其內心的自我譴責對犯罪人的影響很大。 5. 道德多元化,層次化。有社會必存在道德,整個人類也具有共同的道德規范和道德理想。但是因為人的民族性、階級性,集團性;文明的階段性,社會發展的不同步性、不平衡性,因為政治、經濟、思想等方面的差異,道德呈現出一種多元并存的格局。如一個民族、社會可能同時存在正常的、先進的、補充的、落后的道德形態,一個民族、社會的道德可依其自身的要素而形成不同的等級、層次。富勒的名著《法律的道德性》中曾有義務的道德與追求的道德,法律的內在道德和外在道德之分。“人們追求的至善生活是經過平衡的多元目標 。”(注釋①) (二) 道德的功能 1. 道德的認識功能 即道德運用善惡、榮辱、義務、良心等特有的道德概念和范疇,反映社會現實,尤其是反映人類的道德實踐活動和道德關系,從中揭示出其內在規律,為人們進行道德選擇提供指南。 與其他社會意識形態諸如法律、政治、宗教、藝術等的認識功能相比,道德認識功能具有其自身的特點:首先,在道德認識中交織著理性和情感因素,人們往往憑借感情上的好惡選擇自己的行為,對社會現實進行譴責或贊許的評價,當然,要想正確反映社會現實,光靠情感因素是不夠的,還必須依靠理性認識,形成清晰的概念和理論體系,因為善必須以真為前提,假與丑是不可分的。其次,在道德認識中存在著自覺和直覺兩種形式。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一方面憑借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準則和自身道德經驗的直覺來感知自己及周圍所發生的道德現象;另一方面,又通過自身的道德實踐和理論學習來深化對道德原則和規范的理解,凝結為內心信念,使直覺的道德認識上升到自覺的道德認識,從而其實踐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另外,在道德認識中包含著現有和應有兩種評價方式。道德認識除了反映現實即根據現有的道德原則和規范來評價社會道德現象之外,還有對現實應當怎樣的設想以及未來應該如何的認識,具有極強的預見性。 2.道德的調節功能 即道德具有通過道德評價衡量等方式來指導和糾正人們的行為和實際活動,以達到協調人際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能力。調節功能是道德的最主要功能。與其他社會意識形態相比,亦具有自身的特點:首先,道德調節具有范圍的廣泛性和對象的特殊性。道德不僅調節對立階級或勢力之間的關系,調節非對抗階級或勢力之間的關系,而且還調節各個階級內部的相互關系,不僅調節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且調節人與自然的關系,以及人與自身的關系。道德調節的對象的特殊性在于社會現實生活中與利益有關的一切關系和活動,尤其是涉及個人對他人、對社會利益態度的關系和活動,這與其他社會意識形態所調節的對象有很大的不同。其次,道德調節的尺度具有獨特性。道德以“應當怎樣”的道德準則為調節尺度,既包括最基本、最起碼的道德要求,也包括更高層次的要求(注釋②)。不論人們的社會身份、社會地位和道德覺悟有多么不同,在道德面前只有一個要求—“合道德性”,只做一種裁決—“合道德性”和“不合道德性”。另外,道德調節方式具有多樣性,從調節的強制程度上看,道德調節可分為自律調節和他律調節;從調節的具體手段來看,道德調節可分為社會輿論調節,傳統習慣調節、內心信念調節。 3.道德的教育功能 即道德通過評價、命令、指導、示范等方式和途徑,運用塑造理想人格和典型榜樣等手段來培養人們的道德信念、道德情感和道德品質。不同的階級總是希望培養合乎其道德要求的人,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就必須有組織有計劃地對人們施加一系列的道德影響。具體來說,就是運用道德評價、道德榜樣、道德理想等方式,教育人們懂得什么是善德,什么是惡性,樹立正確的文明、榮譽、正義和幸福等觀念,其目標是使受教育者成為道德純潔、品質高尚的人。 二、道德和法律的關系 (一)二者緊密聯系 1. 法治社會中的法律和道德具有同一性 (1)交融性 古希臘著名思想家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 。人民可以服從良法,也可以服從惡法。”(注釋③)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和道德具有相互交融的性質。“法律和道德最初就是一體的,在原始氏族社會,繼禁止性規范之后,才出現了以道德為內容的義務性規范,再往后便是我們所熟悉的成文法的歷史。這三者并不是毫不相干分別獨立存在的,而是社會規范在其歷史進化過程中的三種表現形態,是統一的、完整的 。”美國法學家德沃金教授在《法律帝國》一書中舉了一個很經典的案例:1882年埃爾默用毒藥殺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的祖父現有的遺囑中給他留下了一大筆遺產,他懷疑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會更改遺囑而使他一無所獲。因此,他殺死了他的祖父,以便按照遺囑來繼承這筆遺產。他的罪行被發現后,他被定罪,判處監禁。但他能否繼續按照遺囑繼承其祖父的財產,紐約州遺囑法對此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他祖父的女兒們要求遺產管理人取消埃爾默的遺產繼承權。她們爭辯說,既然埃爾默殺害了立遺囑人,那么法律就不應賦予埃爾默以任何遺產繼承權。圍繞這一案件,法官與律師,法官與法官之間展開了激烈的爭辯。埃爾默的律師指出,如果法院剝奪埃爾默的繼承權,等于法院是在更改遺囑,用自己的道德信仰取代法律:雷格法官也支持埃爾默的繼承權,主要理由是不能因殺人而改立遺囑者的意愿,只要這種立遺囑人的意愿是真實的。而最后此案以另一位法官厄爾占優勢票數的觀點取勝,并確立了這樣一條法律原則,即:任何人都不得從其錯誤行為中獲得利益。因此,遺囑法應被理解為否認以殺人罪來獲得遺產繼承權。本案中不能夠站在法律之外談道德,亦不能在道德之外談法律。“法律和道德代表著不同的規范性命令,然而它們控制的領域卻在部分上是重疊的,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道德中有些領域是位于法律管轄范圍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門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斷影響的 。”(注釋④)可見,法律和道德是相互交融的。 (2)同向性 法律和道德同為重要的社會規范,其價值追求是同向的。都具有追求社會中的秩序與自由的同一個方向性。 由不同的人所組成的社會要得以維系其存在和發展,就必須確立其基本的秩序形式,秩序是人類社會生存發展的基本條件。而在其中,法律和道德在促進人類的秩序形成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于法律而言,任何社會統治的建立都意味著一定統治秩序的形成。沒有秩序的統治怎么能稱其為統治呢?秩序是法律的價值之一;對于道德而言,道德具有調節、教化、約束的功能,而社會秩序的建立和維系需要人們對于某種理念和原則的內心確信,秩序要靠人們的自覺意識和社會輿論的壓力來保證。亞里士多德曾將道德分為理想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理想的道德是指個人能力的充分實現以達到一種美好的生活狀態。義務的道德即行為規則,指一個人的行為要符合社會的規則。可以認為義務的道德是理想的道德的基石,理想的道德是人類道德的最高目標。因為如果沒有這些包括法律和道德在內的基本規則,就不會有一個有秩序的社會的存在。沒有秩序的社會,個人的美好生活狀態無法達到,社會的更高目標也無從談起。自由是道德和法律共同的價值追求之一,是人類崇高的價值目標。從哲學上看,自由指在沒有外在強制的情況下,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動的能力。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法律的崇高價值目標。“法律按其真正的含義而言與其說是限制還不如說是指導一個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當利益,它并不受這法律約束的人們的一般福利范圍之外做出規定,假如沒有法律他們會更快樂的話,那么法律作為一件無用之物自己就會消滅;而單單為了使我們不致墮下泥坑和懸崖而作的防范,就不應成為限制。所以,不管會引起人們怎樣的誤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 。”(注釋⑤)可見法律是用來捍衛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來限制、踐踏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人類的自由,也就是對人性的踐踏;對道德而言,人類的歷史就是不斷探索和爭取自由的歷史,追求自由是人類的天性,人類活動的基本目的之一是為了滿足自由需要,實現自由欲望,達成自由目的。這是人類道德追求的目標。 (3)非對抗性 “法治國家以一定的個人和社會道德水平為前提。法治國家以法律為基礎,而后者需要道德依據。” (注釋⑥)“道德的目的,從其社會意義上來看,就是要通過減少過分自私的影響范圍、減少對他人的有害行為,消除兩敗俱傷的爭斗以及社會中其他潛在的分裂力量而加強社會和諧 。” 法律和道德在法治社會中不是二元的對立物,他們具有非對抗性。 正如《牛津法律大辭典》中所言:“道德為法律的實施規定了界限。即使是實在法,也不能漠視道德。如果某項實在法的規定被大多數人認為是違反道德的,那么,該項規定就很有可能不為人們所遵守。近代自然法學家認為,衡量法律好與壞的標準是它與道德信條的關系。首先,注重道德信條和道德標準是制定法律的基礎,或者說是法律推論的基本前提;這些道德信條和道德標準包括:例如性關系,對婦女兒童和動物的關照,拯救和維護生命,避免傷害他人等。第二,道德要求影響對法律的解釋。道德要求也許不構成法律要求,但它卻可以阻礙對賠償的反要求。第三,法官在確定法律標準時,受到道德標準影響;……公正多以符合道德為基礎……不僅如此,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裁決的案件,實質上都是在該法官的道德標準影響下處理的 。” “法律是根據與自然——萬物中首要的最古老的——一致而制定的有關事務正義和不正義的區別;在符合自然的標準下,構筑了這樣一些人的法律,它對邪惡者以懲罰,而保衛和保護善者 。”(注釋⑦)“法治的實質必定是:在對公民發生作用時(如將他投進監獄或宣布他據以主張財產權的證件無效),政府應忠實地運用預先宣布的應由公民遵守并決定其權利和義務的規則,如果法治不是指這個意思,它就毫無意義 。”(注釋⑧)同時,強調法律至上,但并不是認為法律是萬能的。高度的法律化一定離不開道德的支撐。 作為同是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道德和法律有著密切的聯系,二者是統一的,是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法律以道德為基礎,道德以法律為動力,共同發揮著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價值的功能。從一定意義上說,道德和法律應該是一致的。法律含有濃厚的道德意味,“法律乃是我們道德生活的見證和外部沉淀”。在我國社會主義社會中,道德和法律都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意志的體現,都服務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道德與法律的密切聯系還表現在道德與法律在內容上是相互滲透的。一般來說,守法在任何社會都是道德的內容,而任何社會的道德原則也都滲透在該社會的立法原則中,這種滲透還體現在有些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是直接統一的。 另外,道德觀念和法治觀念也是密不可分的。眾所周知,保證一個社會能夠有序和協調發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仔細分析得知,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是兩個主要方面。這說明,一個社會能夠健康運轉,沒有法律是不行的。但若缺乏道德的有效調節,法律也會顯得蒼白無力。因為道德和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調控作用的方式是不同的。作為調節社會關系的手段,道德實行“軟著陸”,它屬于軟件,極富彈性,其特點是施工周期長、見效慢。和道德相反,法律調節社會關系時采取硬對硬方式,它屬于硬件,以外在強制方式起作用,剛猛迅捷是其優勢。法律關注的重點在行為本身和行為后果,道德則是通過影響人們的觀念意識再影響人們的外在形式。在社會經濟生活中,道德是一種獨特的理性生活,它是不需要外力強制執行的非制度化的規范。相對于法律的外在強制性,它強調自我,是對人的內在約束力,因此是人的一種“自我”立法,正如著名哲學家康德所說的,人不但為自然立法,而且為自己立法。 (二)二者有所區別 法律和道德雖然有密切的聯系,甚至某些方面有共同之處,但二者畢竟屬于不同的上層建筑,不能將法律完全等同于道德,當然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如果把所有的道德原則轉化為法律原則,那么法典便成為了道德法典,這恰恰不利于人類的進步,因此法律與道德有著本質的區別。既不能以法律代替道德,完全抹殺道德的作用,也不能一味夸大道德的功能,而完全否定法律的作用。 第一,道德與法律產生的歷史和方式不同。從產生的歷史過程看,法律是人類社會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原始社會沒有法律,而道德風俗存在于人類社會發展的各個歷史時期,任何社會都有的行為準則。另外,道德隨民族,種族,宗教,習俗的不同而不同,而法律在一國或一定區域內,則是統一的,從它們產生的方式看,法律是通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修改和廢止的,只有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才能將本階級的意志轉化為具有國家強制性,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而道德則是由人民長期的生活習慣轉化而來,法律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道德更多的是依靠社會輿論和人民內心的信念良知來遵守。 第二,法律與道德適用的范圍不同,法律是劃分罪與非罪,合法與違法的標準,道德則主要是劃分善與惡的界限。這兩種界限在一定的范圍內可以相互重疊,也可以相互獨立,有多種情況:(1)道德所否定的,法律也是禁止的。如殺人,放火,投毒等一系列犯罪行為。(2)某些道德規范不否定,而法律則是禁止的。如過失犯罪。(3)道德規范所肯定,而法律則是禁止的。如封建社會哈姆雷特式的人物,或是反抗統治階級的惡法。(4)道德上不提倡,法律卻許可。如離婚,但是一個人長期受家庭暴力迫害而提出離婚,現代法律和道德都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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