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之爭論 [摘要]死刑存廢之爭有很長歷史了,國外近兩個半世紀,國內也持續多年,至今尚無定論。有爭論,不奇怪。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死刑制度的弊端日漸明顯,我國現階段的經濟、政治、人文背景尚不具各廢除死刑的條件,限制死刑理所當然,廢除死刑應該作為不懈追求的目標。
[關鍵詞]死刑 存廢 必要性 思考 如果純粹從理念角度,本人始終堅信死刑的廢除是一個必然的歷史趨勢。到那時社會將會呈現出一張前所未有的藍圖,就像我們每個人心中的共產主義社會一樣。沒有饑餓,沒有剝削,沒有痛苦。但是社會的現實不是我們想象出來的。我們是活在真實的社會里而不是躲在象牙塔里看風景。所以在死刑存廢的問題上,我不贊成取消死刑。盡管我知道,在當下中國,主張保留死刑的人占絕大多數,但我卻不敢有人多勢眾的底氣,反倒有些難于論證的惶恐。因為,“反對一切形式的死刑”的觀點,既鏗鏘有力,又能始終如一地以忽略掉各種具體案情的方式去論證。而對我來說,要論證保留死刑的合理性卻要復雜得多。在一些人看來,廢除死刑很簡單,只要把死刑條款從刑法中刪掉,便可以高唱“司法進步”的凱歌了。這是一種奇怪的幻覺。我們不應該簡單的自認為把死刑條款刪除后,社會就文明了,而恰好相反,應該是因為真的達到文明的程度,所以我們需要廢除死刑了。那時我們的社會才算的上是真正的進步,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活在自我的想象中。也不應該以一種居高臨下的道德優越感指責公眾為“暴民”,因為人類的每一次真正的進步都是在相互的博弈中產生的。正如錢穆先生曾言:“一切問題,由文化問題產生。一切問題,由文化問題解決。”[ 錢穆:《文化學大義》(臺)中正書局1981年第7版 第3頁。] 一、死刑的產生、發展及現狀 (一)死刑的產生 “死刑,是指剝奪犯罪人生命權利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因死刑以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為內容,故又稱生命刑。”[ 高銘暄 馬克昌:《刑法學》第三版 北京大學出版社 第257頁。]死刑是一種社會文化現象,同時也是一種歷史現象。它不是人類社會與生俱來的,而是隨著原始社會公有制的解體,階級斗爭的激化,從復仇的習俗中蛻變而來的。死刑是一種古老的刑罰方法,它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原始社會的血族復仇,不過在當時,這種剝奪人生命的方法還不能被稱為刑罰。起初,復仇是無規則的、無限制的,因此造成家族、部族間無休止的殘殺。為了避免此種結果,無限制復仇進化為同態復仇,即只允許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復仇,并且報復的程度也須與侵害的程度相適應。后來的“殺人償命”、“殺人者死”都是由此而來。后來出現所謂的法律不過是把復仇文明化,以此來杜絕私刑。 (二)死刑的發展 回顧死刑的發展史,我們不得不承認,死刑并非人類文明高度發展的產物,更不是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而越來越發達的。相反,死刑作為人類從未開化時期繼承下來的遺跡,是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而逐步走向沒落或受規約之途的。死刑的歷史在每個國家都是古老而漫長的,在每一個國家都曾被濫用,并不只限于中國。不過隨著社會的文明化,死刑在逐漸的被慎用,直到1764年貝卡利亞首次提出廢除死刑,這才使人們首次意識到死刑存在的合理性,不過遺憾的是,到今天已經爭論了240多年可是依然沒有一個完美的結論,爭論的雙方陣容十分強大,可是誰都沒有一種真正能夠說服對方的充分理由,不過本人很高興能夠看到這種場面,因為每一次的思想碰撞都能給人帶來意想不到的驚喜,它將推進司法進步,使人們更加理性的思考問題。因為我們的思想在升華,我們每個人都表達著自己的價值觀,所以我們會進步,而不單是在回看歷史。 (三)死刑的現狀 隨著社會的進步,人權運動蓬勃發展,死刑問題發生了很大改變。限制死刑、廢除死刑成為死刑發展的一個時代潮流。迄今為止,全世界已經有近一半的國家廢除了死刑。但我國是保留死刑制度的國家之一,同時也是死刑罪名最多的國家之一。所以有少數西方國家在聯合國人權大會上別有用心地利用死刑問題來指責中國的狀況。就此我國在1997年對原1979年的《刑法》進行了修改,這次修改不僅是因為國內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同時也是對國際日益高漲的人權運動所作的回應。中國刑法的死刑在適用的范圍、主體、程序作了相應的限制。在范圍方面,《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高銘暄 馬克昌:《刑法學》第三版 北京大學出版社 第258頁。]在適用死刑的犯罪主體方面,《刑法》第2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高銘暄 馬克昌:《刑法學》第三版 北京大學出版社 第258頁。]在死刑核準程序方面,《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高銘暄 馬克昌:《刑法學》第三版 北京大學出版社 第259頁。]另規定了死緩制度,《刑法》第48條規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高銘暄 馬克昌:《刑法學》第三版 北京大學出版社 第260頁。]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是我國刑法制度上的一個獨創,它為死刑適用留下了廣闊的回旋余地。 二、死刑存廢之爭 回看爭論的腳步,在這200多年的長跑歷程中,爭論的焦點集中在死刑是否違反了社會契約,現行的死刑是否真的有威懾力,還有許多國家和地區紛紛以“保障人權”和“人道主義”為目的廢除或嚴格限制死刑制度。以“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的信仰主義說教,以詮釋死刑的不可逆性。“存廢之爭”到了今天,在學界基本上形成了以廢除論為主導的潮流,尤其在我國,有學者甚至提出:“仍然繼續為死刑高唱贊歌,有違一個學者的良心”。[甚至以民意干涉司法公正來佐證自己的立場,以一種高高在上的姿態,高舉“寬恕”的旗幟。但我認為,死刑作為一種獨特的現象而存在,乃是有其深刻的原因和依據的。如果說是人性演繹為社會制度的話,那么死刑也正是對人性某一角度的反映,甚至可以說在很大程度上,它根源于人類報復的本性。正如日本學者正田蕩三郎指出“死刑作為理念是應當廢除的。然而抽象地論述死刑是保留還是廢除,沒有多大意義。關鍵在于重視歷史的社會的現實,根據該社會的現狀、文化水平的高下等決定之。”[ 馬克昌:《比較刑法原理—外國刑法學總論》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2年版 第844頁。] 三、死刑的存在價值 刑罰的進化史表明,人類對刑罰理性的不斷探索與追求是刑罰進化的主要動力。正確認識死刑價值是我們對待死刑制度時首先需要做出的反應。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都以其一定的社會作用為基礎,死刑的存在也不例外因此,死刑的價值成為死刑存廢之爭的基點,是必然的。無論是立足于刑罰的一般理論,還是從西方的死刑存廢之爭來看,死刑的價值之爭歸根到底,無外乎三個方面,即死刑是否公正、是否可收到預防犯罪之效與是否人道,換句話說,也就是死刑是否符合刑罰的公正性、效益性與人道性三大價值標準。 (一)死刑的公正性 任何刑罰方法,如果不具有公正性,便是不應該存在的。至于死刑的公正性,在一般意義上,應該說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從價值論的角度來看,等價的便是公正的,不等價的則是不公正的。死刑是最原始的刑罰方法,它的產生本身就是原始公正要求的結果。人類始終存在著對正義的追求,正如同日月星辰一樣始終照耀著、指引著人類追求理想社會狀態的發展道路。正義是人類追求的首要目標,與正義對應的公正因此成為了人們制定法律后的首要追求目標,或者說公正價值居于法律價值首要位置。基于法律價值實現中的刑罰價值也受到法律價值輕重次序的決定,公正性當然也就成為刑罰的首要價值,而作為刑罰刑種的死刑,公正性也就理所當然地成為死刑價值的核心。死刑的人道性價值必須服從公正性價值。 (二)死刑的效益性 死刑的效益性,實際上是一種功利的權衡。一方面是死刑構成一種代價,另一方面是死刑所能產生的預防犯罪的效果構成一種收益。首先,作為最嚴厲刑的死刑是對最嚴重的犯罪的制裁手段,具有懲罰性。因此可以平息最嚴重的犯罪所引起的最大民憤與滿足人們對最嚴重犯罪的最強烈報復欲望。死刑的這種安撫功能是其他任何刑罰方法所無法取代的。另外,死刑還有預防功能,其所作用的對象一般包括三類人員:一是也有犯意即企圖實施犯罪的潛在犯罪人,這些人懷有犯罪意圖,正在等待犯罪時機,由于死刑的強大威懾力,始終不敢把犯罪意圖轉化為實際行動,最后主動或被迫放棄犯罪意圖。二是犯罪的被害人及其親屬,這些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罪犯的嚴重侵害,容易產生強烈的憤怒情緒和報復欲望,通過死刑的適用,使犯罪分子受到嚴厲的懲罰,這就能安撫被害者的憤怒和哀傷,打消其報復的念頭,使其不致走上犯罪道路。三是法制觀念淡薄或對法律有重大誤解的人,對那些不知法而可能犯殺身之罪的法盲,死刑判決就是他們學習法律,防止淪為死囚的最好教科書。如意大利刑法學者加洛法羅提出的“如果國家放棄自己應用死刑的權力,它就由此而承認別人有剝奪生命的權利。”“無期徒刑不可能像死刑一樣,具有徹底地剝奪罪犯再犯能力的功能。”[(意)加洛法羅:《犯罪學》耿偉 王新澤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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