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法律保障體系研究 [摘 要] 保障中小企業健康的發展必須依賴于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我國應當充分借鑒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盡快制定出臺中小企業基本法,應該從中小企業融資、財政稅收、競爭方面進行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立法,并且要進一步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法律實施機構體系。 [關鍵詞] 中小企業 基本法 保障體系 完善 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中小企業得到了蓬勃的發展。但是,另一方面,近年來中小企業在與大企業競爭中的弱勢地位日益突出,每年中小企業破產數量的比例上升到10 %左右。要使中小企業健康發展,使其在市場經濟中實現真正的平等,僅憑市場自發的調節機制很難做到,必須給予積極的政策扶持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持。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一下簡稱《中小企業促進法》)就是基于這一要求而頒布實施的。但是《中小企業促進法》并不完善,它僅僅是有關中小企業促進方面的法,嚴格來講并不是中小企業的基本法,其中的法律規定缺乏應有的剛性約束,可操作性不強,規定的僅是一些原則性的框架,而且缺乏與之相配套實施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另外,在中小企業融資、稅收、公平競爭、信貸等方面缺乏具體專門的立法予以保障,雖然在《中小企業促進法》中有相關的具體條文加以規定,但是這僅是一個原則性框架,缺乏可操作性。 一、中國中小企業概述 1、中小企業的界定 在社會認同和制訂扶持政策的實踐中,對中小企業也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中小企業,一般是指除國家確認的大型企業之外的所有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狹義的中小企業則不包括微型企業。根據各國的界定中小企業的經驗來看,一般有兩種界定方法,一是從量的方面界定;另一種是從質的方面界定。從量的方面界定中小企業是指,通過對企業的從業人數、資本總額、銷售額以及市場占有率等量的指標為劃分標準。從質的方面界定中小企業看,各國一般以企業所有權集中程度、自主經營的程度、或某企業在本行中所處的地位等方面作為界定標準。由于數量的直觀性,因此大多數國家經常用某種量的標準作為劃分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的界限。但是這些數量標準是相對的,會因國家、地區、行業和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而有較大的差異。例如,在美國一般把雇員人數不超過500人、銷售收入不足500萬美元的企業,稱之為小企業;而歐盟規定雇員在500人以下,固定凈資產在7500萬歐元以下的企業為中小企業。[鄭之杰、吳振國、劉學信:《中小企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3頁。]從質的方面對企業進行界定更具有穩定性,可以較為準確的界定中小企業,但是由于缺少數量上的界限,很難用于實際運用,所以各國一般很少應用。 我國現階段對企業的界定劃分標準是依據國家計委2003年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要求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界定暫行規定》,該規定第四條規定,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建筑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原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中小企業標準界定暫行規定》,第四條。]從此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界定突破了一些限制。一方面,以貨幣形式對企業資產進行整合納入界定企業規模的依據,突破只考慮固定生產資料等實物形態,不能真正反映企業真實能力的局限;另一方面,將會考慮企業的就業人數和行業特點,突破中小企業只是工業行業的限制,將重點把流通領域,服務行業納入其中;還要把非公經濟考慮在內。這一政策規定可以說是我國在界定中小企業方面的一大進步。 2、我國中小企業的現狀 我國中小企業量大面廣,多種經濟成分并存,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三資企業。目前全國工商注冊登記的中小企業已超過4000萬家,占全國全部工商注冊登記企業總數超過99.6%,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已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8.5%,生產的商品占社會銷售額的59%,上繳稅收占48.2%,提供的城鎮就業崗位已占到75%。[朱華永:《中小企業集群與創新》,中國經濟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頁。]這些數據都充分表明了中小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舉足輕重的地位,特別是在穩定經濟增長、吸收就業、增加財政收入、出口和提供社會服務等方面,中小企業的作用更是不可代替。 我國中小企業的經營范圍十分廣泛,幾乎涉及了所有行業和領域,除了航天和國家專控等特殊行業外,廣泛分布在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各個行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行業和傳統的生產行業,如一般的加工制造業、建筑業、餐飲業以及社會服務業等。近年來,中小企業在國家政策的支持和引導下迅速的發展起來,企業規模不斷擴大,經濟實力也明顯增強,競爭力也不斷的得到增強,廣泛的參與到了國內和國際的競爭環境中,有實力同大企業進行競爭。隨著國家“星火計劃”、“火炬計劃”的實施,一批以民營企業為代表的中小企業迅速成長,已經成為了將科技轉化為生產力,推進技術創新的有利推動者,是國家技術創新的活力源泉。 我國中小企業在發展中面臨的問題也不少。如面臨著不利于發展的外部環境,包括法制環境、資金環境、市場環境、信用環境和社會服務環境等方面都存在不利因素;再則中小企業本身存在著限制其發展的問題,如在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方面、企業的研究開發能力、競爭能力和企業的管理水平都存在著局限。本文主要討論中小企業外部發展環境中法制環境的優化。
二、中國中小企業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我國中小企業立法的現狀 立法是保障和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我國對中小企業立法缺乏長期系統的規劃,致使中小企業在發展中長期無專門具體的法律法規可循。2003年《中小企業促進法》頒布實施來深受中小企業的歡迎,標志著我國中小企業的法律規制建設進入了良好的建設階段。但是目前專門規制中小企業的大多都是停留在國家政策,部門規章上,立法層次不高。主要的政策、部門規章有:《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另外還有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的通知》、國家計委2003年頒布的規定《中小企業標準界定暫行規定》、財政部2003年《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2004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和國家開發銀行2004年《關于合作開展中小企業貸款與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等。[ 陳乃醒、傅賢治:《中小企業發展與產業集群》,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頁。] 除了國家、國務院各部門的專門政策規定外,中小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之一還可以適用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稅收征收管理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勞動法》、《個人所得稅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政策性文件和部門規章。[ 國家經貿委中小企業司:《中小企業政策法規指導與實踐》,工商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頁。] (二)、目前中小企業立法存在的問題 1、中小企業基本法的分析 相對而言,我國中小企業立法才剛剛起步,中小企業的立法保障政策也很不完善,在制定法律法規保護與規范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方面存在不少缺陷。雖然出臺了一部《中小企業促進法》以促進和保障中小企業的發展,被大多數人認為這是我國的中小企業基本法,但是同時發現這部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缺乏應有的剛性約束,可操作性不強,而且并沒有提供實質性的措施,缺乏配套實施的法律法規措施,使得該法看起來更像是一部政策文件。在已有的針對性政策法律中,其法律效力也相對較低,現有的多以部門規章形式出現,而且政出多門,不統一,普遍存在“一省一政”、“一市一政”現象,造成混亂局面,不利于企業發展。隨著 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加之處于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出現了不同的企業形態,既有對國有中小企業的立法,也有對非國有企業的立法,由于缺乏一個調整企業的基本法,因此各個企業法律法規中不得不重復其他企業法律法規中已規定的內容,結果就是造成重復立法,法律的效用很低。另一方面,我國企業立法的體例也不科學,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結合我國企業發展的實際,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應該按照企業的財產組織形式和出資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來劃分企業,并據此進行立法,而非以所有者性質來劃分企業進行立法。 2、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法律分析 (1)中小企業直接融資難的法律分析。我國的法律法規在規則設計上存在一些缺陷,使得中小企業存在“上市難”、“債券發行難”等問題。如我國的新《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及新《證券法》的上市條件和上市標準對于創業初期的中小企業來說依然太高。從股票融資制度看,我國的股票發行雖然已采取核準制,而且根據《股票發行核準程序》,股票發行前的各項程序復雜,前期發行準備工作費用高,對于資金實力相對薄弱的中小企業來說都是難以承受的。其次,從債券融資看,證券發行難阻礙了中小企業融資。新的《證券法》在一定程度上為緩解科技型的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上邁出了更加實質性的步伐,但從實際看,達到新《證券法》規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的企業為數并不多,通過證券市場的融資方式無法及時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再次,民間融資處境尷尬,沒有形成相應的民間資本市場。民間融資是指游離于國家金融體系之外的,主要發生于居民個人之間、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以及私募籌集資金等資金融通活動,它是處在正式金融體制范圍外的融資形式,民間融資基本上屬于沒有被納入金融管理機構常規管理系統的金融活動,處于自生自滅的狀態。但民間融資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起著巨大的作用,是對正規金融的很好的補充,為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發揮了重要作用。(2)中小企業間接融資難的法律分析。首先,商業銀行的嚴格的制度和標準。一是商業銀行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我國的《商業銀行法》第35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采取按照貸款額度劃分審批權限,負債高,虧損、欠息的企業一般是得不到貸款的。二是嚴格的利率管制和收費規定。《商業銀行法》第七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不利于金融機構調查和收集中小企業信息的積極性,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激情。三是中小企業難以提供合適的擔保。《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雅閣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企業要想獲得銀行貸款必須提供抵押、質押或者其他擔保,而中小企業的規模普遍較小,經營狀況不穩定,抵押條件不具備,很難從銀行得到貸款。這些都使得中小企業融資陷入困境。 3、中小企業財政稅收法律分析。
首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尾頁 1/2/2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www.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法律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