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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的法律保障(一)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論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的法律保障
              [論文摘要]   進入文明社會之后,財產出現私有制,為保障私有財產的利益,進而有了合法與非合法之分。在財產分配上也就出現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上的區別。隨著文明社會的發展,且非婚生子女在法律繼承上沒有一點地位和權利,使非婚生子女一直生活在歧視和不公正的境遇中。在現今社會和立法中,人們的思想和看法雖然有所改變,但是其非婚生子女的社會地位和合法權利還是沒有完全得到保障,在財產繼承權的問題上也受不到平等的待遇。本文的核心主要是通過婚生與非婚生子女的比較來找出倆者之間的差別,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財產繼承權的法律保護,其次就是將我國的立法與國外的立法進行對比從中找出我國立法在這方面的不總并加以補充說明,對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法律應該保護的若干問題。通過對于我國立法和國外立法中的區別,對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的分析,找出我國立法中的不足,然后提出觀點,保障他們的權益。只有通過法律約束讓人們知道非婚生子女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和合法權利,而且在財產繼承權上有公平的法律保障,從而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社會地位和合法權利擁有一個更好的保護環境,只有從社會輿論,道德和立法三方面進行約束才能擁有更好的較果。
              [關鍵詞]  繼承法  婚姻法  婚姻制度的內在缺陷 非婚生子女  法律保障 權力  義務

                  一、未婚生子女的社會地位及法律地位
                     1.1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人類自學會和知道如何在法律上的按照社會環境和人們的頭腦中的概念給一些事物定義,以保護他們的權利和利益。在之后的出現的新事物的同時,不斷的更新這種定義,加強概念,以便他們可以得到更好的法律保護,所以什么樣的事情都必須以明確概念開始。
                   我國目前婚姻法至今還沒有對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給出一個法律上的明確定義,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書上有了不同的定義,比如在一些法律文書中對非婚生子女的描述是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或者是是非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與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還有一種說法: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定義: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受胎期間或出生時,其生父生母無婚姻關系的子女。所以說我們可以從其概念看出我國法律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還是存在一些問題,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和利益得不到一個很好的保護,使其某些權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確認和確定。
                  所以說只有在給非婚生子女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才可能談到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因此我們只有在給非婚生子女一個能夠反映其自身的真實情況和符合自身特點,并跟當今社會環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時候,我們才可以對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和利益有一個更好的保護,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和利益慢慢完整系統的接受法律保障。這樣也便于非婚生子女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同時也有助于非婚生子女履行自己對社會和對親生父母或繼父母、養父母在年老后所因盡的贍養扶助的義務,以及對于父母親的財產繼承有公平的繼承權的法律保障。
                  1.2 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的由來
               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確立,特別是財產繼承權的確立,是近代的事情。西方國家受宗教政治文化的影響,在歷史的相當長的時期,對私生子的繼承權是持否定態度的。然而近代隨著資產階級的興起,資產階級要求更大的財產權利,尤其是對“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觀念的深層次解讀,要求西方民族國家必須出臺法令,保護非婚生子女的財產繼承權,用以確保財產權益的完整性。同時人本思想,特別是對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的觀念,也推動了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的發展。
               歷史上的中國,自金元兩朝開始,就肯定了私生子的財產繼承[ 張煥琴,王勝國:人本主義對中國古代女兒及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制的影響 [J] 河北法學]。金元時期法律規定:“奸生子有財產繼承權,可與嫡庶子同一順序分析家財,只是份額要少于嫡、庶子,可繼承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郭 建,等.中國法制史[M].上海人民出社,2000.227,225] 明清兩代也沿用這一制度,至明朝時,奸生子此時的繼承地位明顯提高,《大明令戶令》明確規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數量與半分“如后,別無子,立應繼之人,方許承紹全分”。
               從歷史的角度講,當時接受這一制度,有自身的必然原因。宗法制度的慣性是導致這種立法思想出現的關鍵,那就是在中國傳統農業社會中,宗法制度對宗族內部事務的調整。如果沒有了這種制度的調整,就有可能帶來更多的社會矛盾,甚至帶來整個宗法制度的崩塌。男性權威的維護,宗法權威的維護,都依賴于包括這種私生子同等的財產繼承制在內諸多制度的保護。    其次這種制度,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它具有事后救濟的特點。它是對古代婚姻制度的補充。金元明清幾朝,正處在中國民族大融合的歷史階段,歷史上的諸多少數民族的涌入,實際上帶來了多種包括婚姻制度在內的生活方式。這不可避免地帶來了多民族觀念的沖突。同時由于官方對漢族禮教的推崇以及其它民族生活方式的干預,國家權力對一定男女關系的要求等因素造成了當時男女極具反抗精神的時代性格。
               正是因為這些原因的出現,這種對下一代權益的保護,其實非常有利于社會的安定。但歸根到底還是為了保護一定的統治模式。
                  1.3 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的發展
                  新中國成立后,社會越來越穩定,在對于戰后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肯定了非婚生子女的財產繼承權。改革開發以后,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上人們私有財產的不斷增多。人們要求法律上對私有財產繼承進行保護。特別是,婦聯在內一系列社會組織,基于對青少年的保護。在這一段時期中,對于非婚生子女繼承權問題,經過了大量的討論。終于在八十年代相繼出臺的《新婚姻法》和《繼承法》中都將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寫進法律條文中,成為中國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分。,在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中,非婚生子女享有完全的繼承權。    可以說,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是經歷了漫長歷史的過渡,已被很多國家和人民認可,它在人類婚姻制度,財產繼承和婚姻關系中必將繼續發揮其重要的作用。
                  二、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區別
                  2.1 非婚生子女在財產繼承中的法律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婚生子女是男女雙方在依法確立婚姻關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則是在依法確立婚姻關系前或婚外行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為、姘居、通奸及至被強奸后所生的子女。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承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2003國家司法考試應試必讀法律法規》2003年2月 中國檢察出版社]。
                  2.2 非婚生子女在財產繼承權中的法律保護
                  在保護非婚生子女的財產繼承權的合法權益方面,我國最新修改并且在2001年4月28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也只在第二十五條中有兩款規定,第一款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財產繼承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財產繼承的權利,也就是說他們之間的等級或地位是一樣的,但是請注意他們擁有的是同等的權利并不是說擁有的是相同的權利,這兩個詞在字面上是有一定的差別和不同的,同等指的是等級和地位上的一樣,而相同指的是一模一樣的權利和地位[ 《 婚姻家庭法教程》2001年8月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夏吟蘭、何俊平著]。
               德國其在德國基本法第六條中規定:“立法應保障非婚生子女在其身體與精神發展及其社會地位,得與婚生子女享有相同條件”。所以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婚姻法》的規定只不過是一種形式上的相同但卻把他們之間所有的差異或不同顯現出來。
               我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而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條的第二款中只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應當負擔的子女的費用只有生活費和教育費而沒有對醫療費等費用加以規定,雖然在我國的婚姻法規定對于無效婚姻期間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不受父母無效婚姻的影響,確認和解除無效婚姻后,有關子女的歸屬及撫養費的負擔等問題均要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處理。可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在不同環境中成長的人,何況他們在概念上是有所區別的,所以說對他們的法律規定也應該有所區別,而不是將其權利和利益等規定混淆在一起,應該分別列條例加以說明,更何況在現今這種歧視和危害還存在的社會環境中,更應該對一些條款加以強制性的規定,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好的保護他們的權利和利益不被別人危害和任意踐踏。比如在婚姻法第四十八條中規定的對拘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婚姻法新釋與例解》 2001年 同心出版社 夏吟蘭、何俊平著]。
               此規定對父母離異后的婚生的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來說無疑都是一種很好的保護手段,使他們的權利和利益得到了一定的保護,但是對非婚生子女來說還是有不妥當的地方,如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家庭和個人對非婚生子女不管從從土地承包、撫養、財產繼承的實際操作過程中鉆空子使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和利益得不到切實的保障,所以說對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和規定有的一定要和婚生子女的分開,而且要比婚生子女的強制性還要高,只有這樣從立法上強制起來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和利益才可以得到比較切實的保障。
                  2.3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屬于繼承的第一順序。其中,第四款規定了子女,包括了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法律出版社 胡康生著]。”我國繼承法同婚姻法將非婚生子女的財產繼承權寫進該法,本身就起得了完善自身的作用,也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權益。
                  我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樣的權利與義務,他們的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完全平等。與婚生子女一樣,非婚生子女有權要求從父姓或從母姓;有權要求生父或生母給付生活費、受教育費;有權要求繼承生父或生母的遺產。當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給他人造成損害時,其生父母也同樣有義務為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及其關聯法規》2002年6月 法律出版社 陳文成著]。
               與婚生子女一樣,在其親屬去世或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非婚生子女對于其所有兄弟姐妹來說,有監護權或被監護權。這就是說,在上述情況下,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權要求其年長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擔監護職責,當他們給他人造成損害時,其年長的婚生與非婚生兄姐有義務為其承擔民事責任。與婚生子女一樣,非婚生子女也負有贍養生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 承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對于生父母的贍養義務和公平的繼承財產的權力。
               三、各地對非婚生子女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私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益,私生子女同樣有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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