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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的法律保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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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對非婚生子女的規定有哪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例,私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益,私生子女同樣有遺產繼權承。
        香港法例規定,于1993年6月19日或以后去世人士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自1995年起,繼親關系沒有繼承權,因此已婚人士的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前或婚后與現任配偶以外人士所生的子女)并無生父或生母之配偶的遺產繼承權。至于生父或生母的遺產繼承權,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男女雙方在子女出生時,未具「有效婚姻」關系,子女即屬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雙方一同提出要求,可把父親的姓名包括在登記紀錄(例如出生證明書)內,不需提出任何出生者與其父親之血緣關系的證明,亦不需要提交結婚證明。若后來男女雙方取得‘有效婚姻關系’,即確立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可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向該子女雙親的另一方要求給予非婚生子女的贍養費,但必須證明對方是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親或母親。另外,如非婚生子女被視為一個家庭的子女,可依上述《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向生父或生母要求贍養費。
     臺灣民法的規定:根據民法第1063條的規定,無論是否有真實血緣的聯絡,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為婚姻關系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稱為婚生推定。若該子女事實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與夫并無真實血緣關系,則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89、589-1條)。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而為婚生子女的關系,自然具有血親關系。但是和生父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并無法確定血緣聯絡,所以在認領或準正之前,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間在法律上并無任何關系。因此若生父死亡,非婚生子女無法繼承其財產。
        四、我國對于非婚生子女繼承權法律保障現狀及不足
        4.1我國對于非婚生子女的認定
        各國關于非婚生子女準正制度也是有兩種有差異的規定:一、因父母結婚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資格的制度;二、從各國的立法例來看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是指因父母結婚或法院的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資格。法律規定,父對于婚姻前所生的子女,因與其母結婚而取得家父權,對子女視為婚生。寺院法和日耳曼法也設有準正制度。另外1926年英國也頒布了準正法。法國民法第330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資格,或因父母結婚,或因司法判決而發生”。同時日本民法規定婚姻之準正須以認領和婚姻為要件,父于婚前已為認領者,子女因父母結婚而當然準正,亦稱婚姻準正;父未認領者,其父母雖結婚亦不當然準正,尚須于結婚中因父母認領始為準正,亦稱認領準正。
        綜合各國的立法可以看出,準正須具備兩個條件:
       (1)須有事實上非婚生父子關系;
       (2)須有生父與生母結婚的事實。對于婚姻無效時,是否可以發生準正關系,德國、瑞士民法典有婚姻被宣告無效時亦不妨因生父母結婚而成為婚生子女的規定。
        在準正的時間發生法律效力方面現在有三種做法:
       (1)從父母結婚之日起開始計算;
       (2)被法院宣告為婚生之日起計算;
       (3)從子女出生之日起發生婚生的效力,這種帶有溯力的法律解釋為德國、瑞典、日本法律所用。
     因此我國在建立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制度方面,可參照現行各國所立的有關準正法或準正制度后再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和民情,來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國國情的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準正制度。 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社會和經濟的發展,西方文化和思想使人們對傳統觀念發生了改變,新思想也就在這種環境中成熟起來了,私生子女的現象在我國呈現增加的趨勢,主要是一些人不按照我國的婚姻法的規定不進行婚姻登記就結合成了事實夫妻,他們對外以夫妻相稱并共同生活在一起,而這種事實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后其效力不被我國的法律所保護和承認,都示為非法同居,其他們所生的子女也為非婚生子女[ 從歧視走向平等——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變...《政法論壇》2006年04 期]。
     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法律雖然規定不得歧視非婚生子女,并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他們的差距還存在的。除此之外我國現行的立法至今未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制度給以具體的規定,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很好和有效的保護。
     在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方面關鍵是對非婚生子女的問題,其規定可以為:男女雙方之間在非婚姻關系(包括無效婚姻、通奸、強奸、非法同居等)的基礎上所生育的子女,都可認定為非婚生子女。如果男女雙方結婚,那么他們所生的子女經過法院宣告就取得婚生子女的資格,或一方在不損害另一方的情況下認領那么他們所生的子女就取得婚生子女的資格。我國法律將來在規定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制度上不應該對非婚生子女有太多的約束如日本法律上規定的父親認領準正制度,這樣只有在立法適度的情況下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和利益才會得到更好保護。
     非婚生子女準正的法律效力應當從父母結婚或利害關系人申請被法院宣告為婚生之日起發生。在必要的時候也應當保留非婚生子女成年后申請的權利,這種權利應當在非婚生子女成年后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加全面的保護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財產繼承權等合法權益不被侵犯。
        4.2我國對于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中的不足
        首先,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制度就本身而言,它提供的是一種法律救濟制度。就是說,它是用來修補婚姻制度的缺陷而存在的。它存在的特點,本身就是對財產所用人,支配自身財產權限的某些限制。比如,必須給未成年子女,留下必要份額的問題。因此,它無論如何,也難以完全解決所有的非婚生子女問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這種不是建立在普遍社會道德認可基礎上的制度,它反映的是權力的作用。在古代,人們肯定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是基于統治者,需要維護君權,父權,夫權的需要。人們接受它本身就帶有無可奈何的成分,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法律認可的非婚生子女,在道德上,被歧視了,歸根到底是權力對觀念的引導,同社會群眾自我認識的分歧。實在今日,現行的這一非婚生子女同等的財產繼承制度,也面臨著同等的挑戰。中國的政治精英同普通群眾對該制度的理解,必定是不相一致的。當然我們也不應該忽視,中國人人本思想的覺醒這一事實,對推動該法律制度確立所起的作用。
      其次,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制度,改變的僅僅是財產繼承的親屬范圍。換言之,它賦予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同等的身份權?墒撬鼰o法解決非婚生子女身份上不合法的事實。非婚生子女這個概念的提出,本身客觀上,造成了婚生子女同非婚生子女的區分,這種劃分,不但不能消除對非婚生子女的歧視,其實在某一種角度,是肯定了這種歧視,甚至是這種歧視由來的直接原因。也因為這種歧視,本身就為非婚生子女權益的保護帶來了隱患。
      第三,中國的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制度,在設立之初,本身是比較粗糙的,因此在當前歷史條件下,無法完全適應時代的新變化,最后竟給合法婚姻的財產安全,帶來威脅。當今社會,社會危機不斷加重,其中最主要的危機之一,就是婚外情問題,帶來的婚姻生活的不信任。受害人口中的“小三”,雖是謾罵,卻也反映出當代社會條件下,婚姻生活的主要問題,不是婚姻不自由,或者法律支持力度不夠,而是枉法的行為,在加劇發展。小三與合法婚姻中的一方,所生育的子女的出現,對合法婚姻中無辜當事人,以及婚生子女的財產繼承權,構成了威脅,因為,希望利用孩子撈一筆的“小三”們不在少數,因為有的第三者正是利用這一點,想從財產中分一杯羹,才生育子女,對合法婚姻帶來威脅。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婚外情在中國的特殊性,以及人們觀念中,對它的排斥,更是加劇了中國社會的矛盾,在不少群眾的眼中,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和惡法有的一比。
        五、提出對于我國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法律保障完善的建議
        任何制度,發展到一定階段,都必須做出適當調整,來解決自身所存在的同時代不相符的內容。然而,非婚生子女的財產繼承制度,必須保留,因為保護子女權益,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權利是當今立法的主流,在絕大多數現代國家,都取得了成功。事實上,在中國近五百年來,該制度很好的完成了自身的救濟使命。因此,我們不但不能廢除它,并且還有加以完善。這是一種自我更新行為,不變才是自我毀滅;诂F行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制度的不足,我提出以下改革意見:
      首先,必須進一步肯定子女的財產繼承權,取消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的區分。這種不同造成人們對非婚生子女繼承合法性的懷疑,因此出于保護非婚生子女權益的目的,建議取消這種區分。
      其次,設立婚內財產審查制度,一旦遇到此類事件,婚姻雙方當事人,以及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婚內財產審查,也就是說,利用公權力,對現有財產進行評估,只允許非婚生子女,繼承生父或生母的財產。這樣做至少可以避免非婚生子女繼承制度,對合法財產的沖擊。同時,也有利于打擊規避行為,確保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得以實現。同時也有利于保護合法婚姻內無辜當事人的利益。
      第三,如果無法設立婚內財產審查制度,建議法律完善要求非婚生子女履行相應的贍養的義務,通過履行一定地贍養義務,使得非婚生子女繼承非生父母財產,擁有道義上的可行性。當然,我們還要特別注意,未成年子女權益的保護,對于這部分子女權益的保護,應該是無條件的,國家甚至應當給與相應的經濟法律援助。
      綜上所述,我們相信,通過法律人同群眾的溝通,以及同國外先進制度的比較,以及對自身法律制度的反思,我們一定能完善我國的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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