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研究 [摘 要] 精神損害賠償是一項涉及人格權益保護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它最早出現在近代資本主義國家,并且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在維護人權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民法通則》初步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這是我國民事立法的一大突破,但因其內容過于簡略而在理論和實務中認識和做法不盡統一。本文就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若干理論和司法實務中重點和難點問題略作分析,并結合最新司法解釋嘗試著探討一下精神損害賠償的理論及司法實務的應用狀態。
[關鍵詞] 精神損害;法人;人格權;賠償基礎;法律關系;司法認定;數額確定; 一、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概述 1、精神損害賠償概念、結構和法律性質 (1)精神損害賠償概念;精神損害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損害。我國學者曾世雄先生認為非財產上的損害與精神損害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本文亦不作區分。通說認為,非財產上損害或精神損害,以精神痛苦為主,也包括肉體上的痛苦。精神痛苦主要表現為憂慮、絕望、怨憤、失意、悲傷、缺乏生趣等。此說與某些國家采用立法限定主義有關,即對精神損害賠償以立法有規定者為限,而立法規定僅限于精神或肉體痛苦。‘李相反,另有采用非限定主義的國家,民法原則規定加害人對其侵權行為所生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學說及判例則認為精神損害不限于非財產損害引起的精神痛苦,也包括財產權損害引起的精神損害,如心愛物、親人紀念品、遺物被毀損,因而精神痛苦,除財產損害賠償外,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志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和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立法也采用限定主義。從廣義上理解精神損害既可以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還可以是神利益方面的;精神損害來源于加害人對受害人人格權的侵害,也可以來源于對身份權、特定財產權的侵害。至于精神損害主體范圍是自然人抑或包括法人和其它社會組織,筆者將在下文論及。據此,可以將精神損害賠償界定為民事主體人格權、身份權、財產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損害,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進行救濟的民事法律制度。互《民法通則》公布施行之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概念的稱謂有多種,后來隨著討論的深入,學者普遍認為,精神損害賠償是我國目前法學界最為流行的提法,盡管是不嚴密的稱謂,但很難選用更確切的詞匯來表達,而且法學界已經約定俗成,并為人們所接受,故司法解釋和實務中仍習稱“精神損害賠償”。 2、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 《民法通則》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這是我國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無論在理論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有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當公民的精神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法律以強制方式責令侵權人給被害人以必要的金錢賠償,使受害人在精神上獲得一定的慰藉,這是人道主義在法律領域的具體體現,是保護公民合法權 (2)有利于實現法律的教育導向作用。在現實生活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在精神受到不法侵害時之所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不取決于經濟利益的驅動,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尋求法律上、道德上和社會價值的公理,使人格尊嚴得到應有的尊重。法院依據法律責令侵權人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數額的損害賠償金,這就向人們和社會提供一個是非評判的標準,即指出什么行為是法律允許的,什么行為是法律禁止的,從而有利于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并引導人們步入社會生活的正常軌道。同時最大限度地防止違法侵權行為的發生,引導社會努力形成一種尊重他人人身權利,尊重他人人格尊嚴的時代精神和良好社會風尚。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理論和法律基礎 盡管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己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確立起來,但為何要以給付財產的方式補償精神損害,這是一個在各國的民法理論界中爭論了近百年的復雜問題。筆者認為,無論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如果在理論上不能對此做出明確闡釋,即使制度己經確立,也很難確定其在現代侵權行為法中的牢固地位。鑒此,筆者認為有必要系統地對精神損害賠償的理論基礎作深入的探討。綜觀各國民法學者的研究成果,總體上有否定和肯定的兩種對立觀點,現通過對兩種觀點的評析,嘗試著探討我國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理論支持。 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是其內在的驅動和外在的需求,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也正是其內在驅動和外在需求的體現。上文所論述的精神損害賠償社會功能是該制度本身的內在驅動力. 從實現法的目的價值出發,可以說明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確立的社會基礎。法的目的價值構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會目的,反映了法律創制和實施的宗旨,它是關于社會關系的理想狀態是什么的權威性藍圖,也是關于權利義務的分配格局應當怎樣的權威性宣言。從整體上看,人類的生活可以區分為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兩種類型。因此,民法所確立的權利就應該與人類的兩種生活相對應。財產損害賠償著眼于保護人們的物質生活,精神損害賠償則著眼于對人的精神生活和精神活動的保護。倘若只注重財產權的保護而忽視精神權利的保護,不能實現社會的完全公平。精神損害是一種真實的損害,拒絕賠償將導致對受害人困苦的明顯法律與社會冷摸,精神受到傷害的人會持續地感到社會和法律是極端殘忍的:在一個經濟的社會里,金錢是一種具有很高價值的判斷標準,被廣泛用來衡量和確定有形和無形財產的價值,如果一個社會承諾有保護人的身心健康的義務,則必須對精神損害給予賠償,賠償可以恢復受害人的自身價值感并消除被社會殘忍對待的感覺。盡管金錢不能完全彌補受侵害的精神利益,但可以使受害人建立一個比較充裕的物質基礎,使他能在這一基礎上,得到其它方面的精神享受,從而盡快恢復心理上的平衡,戰勝痛苦和精神上的打擊。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公民是國家的主人,尊重并維護公民的尊嚴、價值及其他人格利益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一個重要體現。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體現了社會公平正義,對形成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將起到積極作用。 三、 精神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內容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形成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在精神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有權獲得義務主體給予的金錢賠償,義務主體則為了滿足對方的要求而被責令(少數經調解)以金錢賠償對方,因此金錢賠償是精神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內容。下文將著重分析金錢賠償的法律性質、功能和請求權行使等相關問題。 (1)金錢賠償的法律性質 金錢賠償是指以給付相當數額的金錢賠償精神損害。其法律性質,一種觀點認為是民事制方法,另一種觀點認為是民法上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這兩種性質兼而有之,從金錢賠的基本性質上看,它是民法賦予受害人對造成精神損害的一種保護性民事權利,屬于賠償損的請求權。相對應的,就是加害人賠償精神損害的民事義務,因而稱其民法上損害賠償請求的性質,自是毫無疑問。從另一角度講,這種賠償義務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以承擔民事責為保障,認其民事制裁當然也無問題。 (2)金錢賠償的功能 精神損害金錢賠償的功能,存在多種學說,如“懲罰說”、“補償說”、“補償—撫慰說”、“補償—懲罰說”、“補償—撫慰—懲罰說”五種觀點,本文在精神損害賠償理論基礎部分己經闡明精神損害賠償具有補償、撫慰、懲罰等社會功能,在此不再贅述,金錢賠償也相應具有補償、撫慰、懲罰等功能。 (3)金錢賠償的請求權行使問題 1、獨立訴因問題 在獨立訴因問題上,各國有不同的做法。將精神損害賠償作為獨立訴因的國家如美國,美國根據《侵權行為法(第二次)重述》第四十六條規定: (1)痛苦的極端無禮行為對受害人造成身體或者嚴重精神損害的; (2)故意損害他人之其他利益并致受害人精神痛苦的; (3)公用事業之雇員的傲慢無禮行為使顧客受到身體或者嚴重精神損害的,應當承擔對身體損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俄羅斯國家杜馬1995年12月通過的《俄羅斯民法典》還以專節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特別規定了哪些行為可作為獨立訴因行使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只是一種輔助性質的補償手段,《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六條又規定,“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說明了我國并沒有規定獨立訴因原則,只規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則,這樣規定對于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有一定的意義。但我認為,這些規定對于權利意識較為淡薄的我國公民而言過于苛刻,在精神權利日益倍受保護的時代,不妨借鑒美國、俄羅斯的做法,允許在某些情形下,可單獨訴請精神損害賠償。
首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尾頁 1/2/2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www.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法律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