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與刑事申訴
摘要:信訪與刑事申訴,二者都是我國解決刑事糾紛的重要手段。然而,因為信訪的國家推廣,使得這種司法制度外的模式得到越來越多的認同,而刑事申訴難現象不斷產生,卻讓人們對作為制度內的申訴程序較少投入精力。作為兩種性質不同的救濟方法,筆者從兩者的幾個方面入手,著重比較兩者的差異,著重指出兩者的不同,并最終指出出現這種局面的現實原因,并對合理建設刑事申訴制度的提出一些意見。
關鍵詞: 信訪,刑事申訴 ,申請再審制度
一,信訪與刑事申訴 信訪可以說是與申訴密切相關的一個概念。通俗的理解,信訪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分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應當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信訪反應的是人民群眾的訴求,因為它的便民性,為民眾提供了一種在法律系統外部解決問題的途徑,同時也為黨政,行政對司法活動的干預提供了制度化空間和正當渠道。這是因為我國法制建設尚未完善,人民及輿論要求所至。 刑事申訴的理解學界一向有廣義與狹義的分別。狹義的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審查和處理案件的一種訴訟請求。廣義的特指當事人既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偵查機關的處理決定或結論和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以及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依法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活動。[ 陳光中,徐靜村.刑事訴訟法學.第二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447.] 在現實生活中,因為信訪和刑事申訴都是鳴冤糾錯的途徑,受冤者往往同時采用兩種途徑要求糾錯平凡,所以兩者常被結合在一起理解。雖然百姓們往往難以區分兩者的實質區別,齊頭并進一起采取,但兩者是有著極大不同的。這不僅僅限于司法內外救濟途徑的區分,還有著很多的不同。首先,刑事申訴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一項司法救濟制度和基本的權力救濟制度。它不僅有完善的制度安排還有強大的法律背景為后盾,為實現訴訟的公正起著重要的作用。而信訪則大多采取政治權力為群眾排憂解難,可以說是當權者視察體恤民情的一種表現。因此,筆者認為兩者在此有著重大的不同。雖然兩者都是給予實事求是的客觀依據,都是根據法律的授權行事,但究其根源,其權力的來源是不一樣的。在提倡法治國的今天,我們更應該注重刑事申訴的重要性。然而,如何注重對刑事申訴的建設,就必須對其歷史因素,及國情因素詳細的考慮。
二,我國申訴的發展歷史與如今的信訪的相似 以史為鑒,是我們學習法學的基本。簡要述之,申訴是我國古代發現和糾正錯案的一項重要制度,其歷史可以追溯到西周《周禮大司寇》中記載的立肺石于內朝門右,百姓有不平可擊石鳴冤或站在肺石之上,三日內官員就會來受理。如無受理則官員受相應處罰的規定。 秦朝時創立了乞鞫制度,當宣讀完判決書后,當事人如果稱冤,可以請求再審。乞鞫可以由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同時秦朝創設了御史制度擔當受理審判不公的案件職責。 魏晉南北朝形成了登聞鼓制度。登聞鼓設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擊鼓,以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長官訴冤,此做法為后者多數繼承。 唐代申訴制度發展的比較完善。不僅沿用了肺石,邀車駕,擊登聞鼓,上表等制度,還建立了較為具體的服辯制度,即凡是判處徒刑以上的人犯,允許本人及其家屬申訴其是否服罪及對判決的意見,如果不服應認真審理,并對相應的范圍做了明細的規定。 宋代將申訴制度稱為“理雪”“駁議”。理雪即定案后由囚犯或其家人申訴另審。 明代強化了宋代建立的申訴審級制度,對于越級申訴或者申訴不實者,給予重罰。 清代,不僅規定對迎車駕或擊登聞鼓申訴不實者要定罪,而且對皇宮重地處的喊冤者均處于定罪。[ 曾憲義.中國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35-264.] 申訴制度是我國古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我們可以很明顯的看出其與現今的程序性申訴的區別,但是申訴制度的存在表明了我國在歷史上就一直追求著對發現真實的渴望,并且在一定時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它一方面是古代“慎刑”思想的具體話,也在另一方面體現著一定的社會制度,是統治者治國的指導思想之一。同時筆者認為在明清時代對申訴不實的處罰,對今天申訴多的現象也是個很好的思考。 誠然,我們應該意識到古代的申訴制度是建立在宗法家族制度上的,是處于封建時代的產物,更注重的是一種王權的至高性。筆者認為古代的申訴制度一來是基于社會需要的考慮,二來也有可能是統治者統治手法的一種表現,在百姓人生安全最危險的時候,將王權作為一種恩澤下放,可以更好的樹立王權的尊嚴,也使得百姓更加相信王權及將個人安危系于某位清官身上,這也是我國一直以來的清官喜好的因素之一。時至今日,古代申訴制度對我國社會的影響仍是巨大的。讓我們看看那四處奔走的信訪人群吧,很多人甚至都有了信訪病,只要有部門的信訪日就必定到,從公檢法到市政府,從縣城到市區,甚至不惜重金去首都,越級信訪,反復信訪,希望著自己的事情能夠解決。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一方面,從我國古代的申訴制度中,我們可以看出百姓對申訴有著歷史的傳統,通過申訴鳴冤平反的司法理念在我國百姓心中從來就是天經地義的。另一方面,古代申訴制度與現行的制度話申訴過程是不甚相同的,在法治發展的今天,再搞行政化和充滿人治色彩的申訴,也是不合適宜的。但是中國是個人口眾多的大國,法治理念層次也高低不等,這樣,作為一種由政府出面的信訪就很好的解決了這一個問題,在贏得了百姓的喜愛同時也一定程度的緩解了社會的矛盾和壓力,迎合了群眾的心理。但是,我們一定要清楚的認識到信訪與申訴的區別,而萬不可將其一并討論,因為在筆者看來,信訪雖然一定程度上鳴冤平反了不少當事人,但長此以往,對法律的威嚴是急劇的傷害,主要體現在其與法治理念的沖突等多個方面。 三,信訪與刑事申訴的沖突 1,信訪對刑事申訴中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沖擊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大陸法系的一項基本訴訟原則。起源于古羅馬,即法院對于依照特定的程序對一個案件進行審判就產生既判力,不論裁判的結果是否正確,法院及其法官都不能將其推翻。此原則在漫長的法學發展路途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與英美法系的“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在本質上是相似的。發展至今,一事不再理原則已成為一項世界性的刑事司法原則,它的出現保障了人權和訴訟效率,從而對刑事訴訟發現實體真實的價值目標進行適當的抑制,實現了整個刑事訴訟價值目標的平衡。它一方面維護了國家和法院的司法權威,用一種相對穩定的法律裁判所確立的司法權威保障了裁判的執行,防止無休止的正義。更重要的是給人們程序上的正義感,增加人們對司法裁判的可預見性,也使得司法裁判一經確定得到人們的遵守。另一方面,它的出現也保障了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在法律上的權益。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作為被追訴人,其權利無時無刻不面對著強大的國家機器的威脅。因此,確定一事不再理原則,可以很好的保障被告人的權力,也使得國家權力在行事的時候適當克制,為一個國家的穩定提供一定的張力。[ 胡銘.刑事申訴論.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05:115-121.] 誠然,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各國的法律規定中也有著一定的特殊情況。雖然我國現行法條中并沒有明確表明特殊情況,甚至沒有關于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表述。但根據我國參與的世界刑法學大會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共識,和廣州率先推行的《廣東省法院再審訴訟暫行規定》,我們都可以看出一事不再理原則已扎根于我國法律體系中。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申訴的理由有:(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有錯誤的。(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申訴理由能夠說明原審定罪量刑的證據未達到證明標準,結論不唯一,排除其他可能。(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上述申訴理由,只要具備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就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 陳光中.刑事訴訟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02:353.]。由此可見,我國申訴的范圍是明示、較寬泛的。當事人等可依法對不符合法定情節的內容進行申訴。然而基于我國目前的大量申訴案件和較少的專業人員,卻往往造成了申訴案件大量積壓,申訴的路途略顯堵塞。同時,在申訴駁回之后,百姓心中并沒有結束的感覺,卻時常感覺到法院黑,當地黑。而往往選擇“更有效”的信訪之路。 信訪在這個時候也確實有它自己獨特的功效。在申訴駁回后,或許就是遇到了某位高官,給予了一定的重視,案件就又申訴成功了,一事不再理的案子似乎又能理了。筆者認為這才是信訪日益蓬勃發展的根本原因。即信訪有能力使得法律出現變動。百姓眼中的申訴和信訪,實質上并沒有區別,都是自己鳴冤的一個途徑。正是這種樸素的原則觀和人性的趨利避害心理,使的人們理所當然的走上信訪道路,畢竟“能辦事”對百姓的意義是最大的。我國百姓長期以往接受的司法原則是“有錯必糾”,對于申訴的限制必然會使人產生不平和失落感。而信訪的出現則像一支強心劑一樣的刺激著在申訴中掙扎的人們。政府權力與法治國家在此又一次被擺在了我們桌面,而在實務的面前,我們卻似乎又看到了法律的無力。 2, 信訪對刑事申訴的心理優勢 申訴和信訪的產生在一定程度上源于當事人心理上因素,被冤屈的心情,討說法的類似思想。因此著重比較兩者當事人的心理因素也是清楚認識問題的手段之一。在申訴過程中,當事人申請申訴,往往是個人或少數人一起,而在此過程中并非面對面的交流,內心傾訴的欲望不能很好的釋放。而信訪與之相比則有效的多,首先,當事人直接面對領導傾訴,即使無效也滿足了其心理找高官講清楚的心態,其次在信訪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集體信訪的現象。我們常常可以看見在信訪接待室里黑壓壓的一群人,無論氣勢,音調都壯觀的多。似乎在這個時候,人們才能理會到當家作主的快樂。同時,在集體信訪的過程中,往往領袖的作用極為突出。作為申訴時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立場,轉變到群體中為個人行為提供良好保護的處境,人們往往能爆發出更激情的力量。在此要強調的是分析基于排除那些圍堵法院、檢察院的不正常信訪申訴分子,而只討論正常因素下人民心態問題。
四,信訪對刑事申訴的促進及反思 從歷史因素看來,信訪本是作為申訴的輔助機制成立的。(1)新中國成立不久,我國就開始注重申訴制度的建設,早在5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對申訴進行過相應的指示,而信訪也是同時期開始的,中央人民政府系統成立了三個單位可以受理群眾的來信來訪,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又設置了“人民接待室”,作為專門處理人們信訪日常工作的具體辦事機構。到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委和直屬機構大多建立了信訪機構或配備了相應了人員儲備。并確定了分級管理制度。(2)文革后,申訴制度在79年訴訟法中得到正式確立,同時期,我國也逐步恢復了信訪機構,并于1980年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信訪處接待來訪工作細則》等一系列條例。(3)96年刑訴法修改后,我國進一步完善申訴制度,同時也一直在堅持對信訪工作的改革。[ 胡銘.刑事申訴論.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05:75-77.] 然而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以兩者的對比來看,雖然刑事申訴具有法定形態的終極意義,但仍能在與信訪的對比中看到一些差距。雖然兩者共同構建了我國的申訴信訪制度,為人民鳴冤拓寬了渠道,但筆者看來是這樣對刑事申訴的完善極其不利,也是對我國完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極其不利的。筆者認為兩者比較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1,刑事申訴的法定性遭到質疑,法定性是法律存在的保障,雖然我國一直在追求實體公正,但程序公正已不容置疑的被學界所認同,而信訪的出現則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程序正義,一事不再理原則可以再理,申訴無門案件可以再次申訴。這不僅是對法律程序的一種擾亂,更重要的是會喪失刑事申訴本身的法律基礎民眾的心聲。這樣就等于信訪變相的入侵了本該法律自治的領域。2,刑事申訴的難體現在多個方面也是與我國國情相關的,首先我國地大物豐人口眾多,申訴作為唯一的解紛方式無法適應這變幻莫測的關系變化,其次我國法院資源調配上也有著較大的問題,政法無法分離不能給法院一個獨立的空間,法官腐敗的現象時有發生,申訴現象變成了一個打關系的問題,誰的關系硬誰就能贏得更好的機會進行申訴,窮人“理所當然”的就變成了申訴難。這也為我國申訴混亂帶來了一定的隱患。3,信訪在我國是一種獨特的機構,作為政府機關涉足法院的一種途徑,曾給司法公正提供了幫助,但是隨著法治的不斷進步,法律素養的不斷提高,法院斷案已經成為一種專業化的工作,這時再由非專業人士涉足,就難免會造成資源的重復浪費。同時,信訪的進一步夸大,也讓無數的人舍棄工作專心走上一條信訪路,雖然是對正義的追求,但是從宏觀的角度分析也是一種資源的浪費,錯案糾正機制的完善必將良好的改善這一問題等等。 這一系列的問題都要求我們正視這一被我們譽為中式良藥的信訪制度,在帶給刑事申訴便利的同時,是否也在傷害著刑事申訴的完善。而對比則讓我們更清楚的認識到刑事申訴的不足,也更加方便的讓我們對其加以彌補。目前我國申訴主要存在以下的狀況:1,申訴案件呈現真正立案少,實際申訴群眾多;申訴案件中無理纏訟和定性錯誤的少,而對法律不理解或是裁判存在一定瑕疵的多。2,申訴多數屬于弱勢群體,這就使得一來申訴重復現象較多,而且背井離鄉的申訴路也不利于國民經濟建設。3,律師很少參與刑事申訴案件,一方面是因為申訴者作為弱勢群體請不起律師,另一方面是因為律師在申訴中的法律地位不清,權利義務不明確且沒有保障,而申訴案件大多要耗時巨大。4,司法機關辦理申訴案件壓力較大,一方面是因為申訴必要限制,二來因為司法資源有限,而作為信訪捅出的案件,媒體,官員給予的壓力也不容知否。5,對于刑事申訴的審查處理,多采用書面審理方式,處理結果也采用通知書方式,而通知書說理性差,說服力弱,讓群眾無法放心。[ 胡銘.刑事申訴論.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05:224-226.]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對于刑事申訴的構建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問題。一方面,我們不能空空的講著司法的獨立,訴訟理念的轉變等大話題,因為這是一個歷史的問題,是需要時間和無數的實踐來磨合的過程。所以,信訪必將還在長時期內發揮著其特定的功效。但是我們可以從細節入手,逐步改變,逐步突出刑事申訴的合理性。有學者曾提出申請再審制度的創立,筆者認為是可行的,但是針對于制度的創設是需要大量的考證的,因此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方面是具有實效性的:1,司法機關對刑事訴訟申訴處理方式的改變,刑事訴訟,意味著個人的人生權利講受到損害,放在申訴中,采用書面審理的方式并不能很好的保障當事人權利,司法機關理應對其實行定期接待制度,對于申訴常客理應引導,灌輸法治理念,擴大調解在刑事案件中的適用比例。2,適當擴大申訴的權限,明確申訴職責。目前我國很多無力申訴,惡意申訴大行其道,對于此,我認為我國應效果明清時對惡意申訴的處理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申訴壓力。3,加速法治宣傳,使公民清楚認識到信訪與刑事申訴的理念差別,從而可以節省時間,專心選擇,而不必兩頭投資勞民傷財。 參考文獻 [1] 陳光中,徐靜村.刑事訴訟法學.第二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2] 曾憲義.中國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3] 胡銘.刑事申訴論.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05 [4] 陳光中.刑事訴訟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02 [5] 信訪,關鍵在就推拉之間.現代世界警察,2007(12) [6] 陳衛東.論刑事申訴.政法論壇,19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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