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權保護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中國人民正以一場巨大的社會經濟變革迎接新紀元的到來。正像歷史上許多重大的變革那樣,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引發出的問題極為廣泛而深刻。勞動、工資、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復雜性,不僅在于它要確立新的勞動關系,而且是要在舊的勞動關系的基礎上形成一種新型關系,實際上是要對原已存在的勞動關系進行再構造。這種再構造形成的新的利益機制難免和原來的利益機制相矛盾。在這種新、舊機制轉型的沖擊下,我國公民的勞動權保護隨之而產生了一系列的新問題。作為保護我國公民勞動權的“勞動者福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自施行以來,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但近幾年來,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勞動爭議事件逐年增加,這部法典的運作卻不盡人意。如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充分發揮《勞動法》的能動作用,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就業權利和勞動安全權利,已是擺在法學界人士和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個迫切問題。下面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論述如何保護勞動者的就業權利和勞動安全權利:一、我國公民勞動權保護的法律架構;二、當前我國勞動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及改進對策;三、針對《勞動法》實施多年來的貫徹執行情況,我認為從九個方面完善勞動權利保護制度,加快我國法制建設。
中國公民勞動權保護的法律架構 我國《憲法》和勞動法律體系從多方面,多角度對公民的勞動權進行全方位的規范和保護,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憲法》和勞動法律規范突出體現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原則。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等各項基本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勞動權是《憲法》所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凡是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勞動獲取合法收入作為生活資料來源的公民都可稱為勞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的權利包括: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等。我國從1982年《憲法》實施以來,經濟體制發生了極大的變化。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規定,可以將《勞動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以及“保護勞動者”的兩項基本原則具體化為勞動關系協調的合同化、勞動條件基準化、勞動保障的社會化、勞動執法的規范化等基本原則。 (二)我國《勞動法》為自然人成為勞動者、成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規定了四個標準,從而更利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時,除了要反映人的意識能力的成熟外,還要賦予公民以勞動者的資格,也就是運用自身的勞動能力獲取合法收入的資格,只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標準,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合格的勞動者: 1、年齡標準 我國一般規定年滿16周歲為法定年齡。某些職業由于特殊性另有規定的除外。《勞動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我國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實際上也是從另一個角度對勞動者的年齡標準作規定。 2、體力標準 也就是健康標準,是指從體力上來是否具備勞動能力。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勞動關系建立前的體力標準,受三點限制:疾病限制、殘疾人從業適應限制、女職工及未成年人禁忌勞動范圍限制。二是勞動關系建立后的體力標準。 3、智力標準 《勞動法》的智力標準除了要求精神健全,還包括文化條件和職業資格。文化條件是最一般的要求,國務院頒發的規定也將“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作為國有企業招用工人必須具備的條件。職業資格是對一部分專業勞動者建立勞動法律關系的特殊要求。包括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 4、行為自由標準 前三個標準主要是從是否具備勞動能力來進行衡量,除此以外還必須從是否有權支配勞動能力的角度來進行衡量。其中最重要的是公民是否具有人身自由。國務院有關規定將勞動教養和判刑作為“勞動合同自行解除”的條件。 (三)我國《勞動法》通過以下四方面的具體內容對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進行保護和調整。 1、合同制度 這是以“勞動關系協調的合同”為原則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具體分為勞動合同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作為確立和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終止的過程,也就是勞動法律關系從產生到消滅的正常過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2、基準制度 包括工時制度、休假制度、工資制度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等四個方面,是以“勞動條件基準化”為原則建立起來的一系列保護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法律制度。 3、保障制度 具體分為促進就業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兩方面。在勞動就業問題上,國家提倡平等就業,即只要具備相應的勞動能力,勞動者不分民族、宗教信仰均有獲得相應工作的機會。同時,國家根本大法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某些用人單位在招工中對男女采用不同的標準,甚至認為女性在結婚、生育上要休長假,因而不招用女性職工,這是對婦女享有的男女平等的就業權利的侵犯,是違法行為。另外,勞動者還享有自主擇業權和就業權,法律對于勞動者的這種勞動權利給予充分保護。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對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我國社會保險包括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五個種類;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我國對保險制度進行了一些改革,但從整體上看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還有很大差距。 4、執法制度 我國的勞動執法制度主要包括勞動爭議及其處理程序和勞動法的監督檢查制度。《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目前我國勞動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及改進對策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級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和人民法院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了一批勞動爭議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但也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 1、勞動者就業的權利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在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先是企業內部出現了“內退”人員,后來又出現了“下崗職工”,雖然國家鼓勵這部分人自謀生路,但是我國社會經濟的狀況又決定了在一定時期內將會有相當數量的待業人員,充分就業尚需等待機遇。不能充分就業的社會現實與公民就業權的尖銳沖突給市場經濟條件下公民勞動權的保護帶來了新的矛盾。 2、用工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私招濫雇,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尤其是“生死合同”的出現,嚴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勞動權益。 某些用工單位不按規定向勞動部門申報用工指標并通過勞動力市場招工,而是擅自通過張貼布告等形式私招濫雇。簽訂勞動合同本來是勞資雙方建立勞動法律關系的必經形式,但實踐中,除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以及少數的大型私營企業外,簽訂勞動合同者甚少。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不規范,出現了從企業利益出發,嚴重違反“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的一邊倒合同;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用人單位,主要是一些勞動保護條件差,設施不全的建筑施工企業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附加所謂的“生死條款”,規定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傷亡的情況,企業或雇主概不負責,這種條款嚴重地剝奪了勞動者的基本利益,逃避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責任,從法律上說這種違法條款是無效的。由于有的企業在招工登記表中注明“工傷概不負責”字樣,引起了一些訴訟案件。 3、勞動安全事故呈現上升趨勢,勞動安全問題嚴重地威脅著勞動者的身心健康。 從1994年開始,勞動安全責任事故以年均11.9%的速度增長。盡管國務院明文規定:企業每年應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中提取10%至20%費用,用作勞動條件的改善。有關資料表明,全國范圍內針對安全衛生問題投入的經費都在不同程度地減少。有些單位根本沒有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能按國家“三同時”的有關規定修建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工作場所有毒有害氣體、噪聲、粉塵等多項指標嚴重超標,而職工卻沒有任何保護措施。一些企業受利益驅動,不顧職工生產安全,嚴重違反勞動安全操作規程,一旦造成事故,有些領導干部缺乏責任感,對事故隱瞞不報,致使這些不法企業更加有恃無恐。勞動部為貫徹《勞動法》的實施曾經發布了大量的規章條例,但這些規章條例是否真正落實?生產安全監督的力度如何?勞動條件保護措施是否安全? 4、部分企業嚴重違反《勞動法》有關工時制度的規定,違法加班加點問題非常突出。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特殊情況下可以實行特殊工時制。工作時間具有法定性,強制性,企業等用人單位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長度,不得隨意延長工作時間,更不得變相延長工作時間,規避法律。但目前私營企業違反勞動法,強迫工人加班,違法要求工人加班的情況非常嚴重。①東莞市大朗鎮美而進毛織廠甚至出現了湖南打工仔劉晃棋在連續加班后吐血而亡的慘劇。福建某外資鞋廠職工月加班平均達一百多小時,最高時月加班達180小時,其職工頻頻向工會發出呼吁:“請救救我們吧!” 首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尾頁 1/2/2 相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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