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善意取得制度
[摘 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動產占有人以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或其他物權的設定為目的,移轉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時,即使動產占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善意取制度是世界各國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普遍采用的一項民事制度,它是穩定財產流轉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該項制度雖然在我國若干的民事特別法和司法解釋中設有或可推導出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我國現行的民事立法中尚未確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在我國建立完成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已成必然的選擇。 [關鍵詞] 善意取得 動產 權利轉移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既可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又可維護交易秩序。但我國在該制度方面,至今未給予其定性,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在我國建立完成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已成必然的選擇。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及歷史發展 善意取得制度,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是世界各國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普遍采用的一項民事制度。 在古羅馬法中尚不承認善意取得制度,古羅馬法徹底地貫徹“意思主義”,奉行“無論任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的權利讓與他人”①原則,但羅馬法也并非完全無視受讓人的利益,而是規定善意受讓人得主張時效取得,而且其取得時效較短,僅為一年。而日耳曼法與羅馬法則不同,日耳曼習慣法基于“以手護手”觀念,采納“所有人任意讓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請求他人返還” ②的原則,側重于對受讓人利益的保護。一般來講,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來以日耳曼習慣法的有關制度設計為基礎,又吸納了羅馬法取得時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從而得以產生發展起來的。 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來看,善意取得制度真正成為切實可行的民事制度,在各國民法中占有一席之地,是伴隨著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之后各國民事立法和大規模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蓬勃發展而發生、成熟和完善起來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規定,法國民法典完成了善意取得由習慣到成文法的轉化過程,而其進一步得到成熟和完善則是在德國民法典,它明確指出了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和判斷標準。 我國現行的民事立法雖然尚未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但在若干的民事特別法和司法解釋則設有或可推導出善意取得制度。如我國《票據法》第12條設有如下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③。《票據法》作為民事特別法,屬于私法范疇,私法中一條重要的權利推定原則: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是法律所允許的。依此原則,除了《票據法》明文規定的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在其他情形,持票人均可享有票據權利。當然善意取得也可包括在“其它情形”之中。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④。由上也可得出,我國司法實踐承認一定情形下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此外,在《拍賣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必要性 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體上實現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關于這一制度的理論探討也未盡完備,依筆者之見,主要有兩項依據。 (一)邏輯依據 在這一點上,歷來頗多爭議。其主要學說有四種⑤:一是即時時效說認為其依據在于適用即時時效或瞬間時效;二是權利外像說認為其依據在于對權利外像的保護;三是法律賦權說認為在善意取得權利的情況下,是法律賦予占有人以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能;四是占有保護說則以為根據公示主義,占有人應推定其為法律上的所有人;這些說法認為法律規定善意了取得制度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以上諸說,各有見解,難分優劣對錯,因為各種學說都是從不同的法制背景及不同視角來闡釋的。但是從我國的現狀分析,確立善意取得制度,可以穩定現行的社會經濟秩序,維護正常的商品交換,保護受益人的權利等。 (二)實踐依據 簡單的說,即是——保護交易安全。其主要依據有四⑥: 一是對任何一個進入市場交易的民事主體來說,如果每次在交易時都需要對財產的來源進行詳盡確實的調查,以排除從無權處分人處取得財產及相應權利的可能,不僅會滯緩交易的進程,影響社會經濟利益,而且必會增加交易成本,大大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是在現時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除了極少數物品,絕大部分的物品均可在市場上獲其替代品,在此背景下保護原權利人的利益未免得不償失,不如使善意受讓人取得物品的所有權和其他權利,而由原權利人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或民事責任的承擔,從而補救其損失似乎會更為妥當。 三是實現善意取得的制度,并非絕對有損原權利人的利益。如在原權利人發覺其物已被無權處分人轉讓之前或在其向善意受讓人主張返還請求權之前,物品已滅失的,若保護原有法律關系反而對原權利人并無實際利益,而且一旦物品是因不可抗力滅失,若以保護原有法律關系的安全為前提,物的風險仍由原權利人負擔反而對其不利。 四是從公平觀念來說,保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更能體現公平觀念,因為相比善意受讓人來說,原權利人顯然更有可能采取各種有效的措施來防止對物的無權處分,而且原權利人的控制成本往往要低于善意受讓人的調查成本。 首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尾頁 1/2/2 相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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