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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災風險研究(一)

    本論文在保險學免費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XCLW163514  巨災風險研究

    巨災風險及其管理
    制約巨災保險發展的主要原因
    發達國家巨災風險管理經驗
    中國巨災風險管理現狀
    中國巨災風險管理模式設計
    中國巨災風險管理模式中各主體的職責
    中國巨災風險管理模式運作
    結論

    內 容 摘 要
    在借鑒發達國家巨災風險管理經驗的基礎上,認為商業化、事前補償的巨災保險有助于最大限度提升巨災風險管理的效率、最小化巨災事件的經濟后果,是巨災風險管理發展的趨勢。我國應該逐步構建以政府為主導,涵蓋政府、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資本市場和潛在受災者五個主體的巨災風險商業化管理新模式。新模式中政府的主要職能是巨災風險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并擔當極端損失事件的最后保險人;巨災風險的經濟后果主要由受災者、(再)保險公司和資本市場共同承擔,政府在這個過程中負責制定政策并促使巨災風險商業化關系模式的形成。
    中國巨災風險管理探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跨世紀減災規劃》提供的數據,中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類型多、發生頻繁、災害損失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民政部有關資料也表明,中國每年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500億至600億元人民幣,每天都要因此損失1億多元人民幣。面對如此嚴重的自然災害,我國傳統的處理方法是事后政府財政補貼和社會捐助,事前的商業補償如保險補償所占份額很少。究其原因除了我國的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較低外,主要是因為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個商業化的巨災風險管理體制,商業化管理的主要途徑——巨災保險還沒有發展起來。因此本文在借鑒發達國家巨災風險管理經驗的基礎上,構建了一個以政府為主導,涵蓋政府、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資本市場和潛在受災者五個主體四個運行過程的巨災風險商業化管理新模式,并就其中的五個主體四個過程的具體運作進行分析。
    巨災風險及巨災風險管理
    巨災風險及其特征
    巨災通常是指由于自然災害或人為災難因引起的大面積的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事件,通常包括地震、洪水、風暴等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災害和火災、交通事故、恐怖襲擊等損失嚴重的人為災難。目前理論界和各個國家對巨災都沒有一個統一和明確的定義,大都根據實際情況來界定。對我國影響重大的巨災事件主要包括地震、洪水、風暴等自然災害和火災、交通事故、采礦事故等人為災難。自然災害和人為災難的損失特點有很大不同,所采取的風險管理方式方法亦有很大區別,本文所考察的巨災風險主要指造成嚴重經濟后果或人身傷亡的的地震、洪水和風暴等自然災害,不包括人為災難。文章后面所涉及到的巨災也都是指自然災害。
    近年來全球巨災風險的發展演變表現為如下特征:1、隨著環境破壞和溫室氣體排放,自然災害發生更加頻繁,強度更大。如表1所示,PICC在其對氣候的第三次評估報告中認為:進入21世紀以來地球上的氣候變化更容易導致自然災害的發生;氣候變化導致極端天氣現象增加,從而增加了自然災害尤其是洪水和風暴災害的發生頻率和強度。2、自然災害事件導致的經濟損失越來越大。巨災事件造成的經濟損失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三個。第一,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地球上的人口密度越來越大,單位面積上的受災人數越來越多;第二,單位面積的財產聚集越來越多,因此面臨風險的財產價值自然也越來越高;第三,更多高科技產品不斷誕生,這些產品更容易被破壞而且其經濟價值也更高。因此,在社會不斷發展進步的同時,面臨災害的標的越來越多,需要保護的對象也越來越多,我們對巨災風險進行管理的任務也越來越急迫和艱巨。
    表1 極端天氣現象增加(PICC第三次評估報告)
    關于21世紀極端天氣現象變化的預測
    可能性

    最高溫度提高、大陸上的炎熱天數增加
    非常可能發生

    夏季陸地缺水和旱災風險發生
    在大部分中緯度地區可能發生

    強降雨事件增加
    在許多地區非常可能出現

    熱帶氣旋強風增加
    在某些地區可能發生

    中型風暴強度增加
    模型不支持

    非常可能發生
    可能發生
    90-99%的機率
    60-90%的機率

    (二)巨災風險管理(請增加這部分內容)
    二、制約巨災保險發展的主要原因 (這部分全部不要了)
    巨災保險是對巨災風險的經濟后果進行轉移和災害過后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的重要手段。目前,各國的保險公司在承保巨災風險時都非常謹慎,究其原因主要有:
    1、巨災風險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可保風險。長期以來,巨災風險承保都受到以下三個方面的限制:首先,巨災風險具有典型的低頻率、高強度的特點。因此,巨災風險的年度損失會有很大波動,進行統計分析所需的歷史資料要求的時間范圍很長,估計難度大。其次,巨災事件影響范圍廣后果嚴重,巨災損失在地域和時間上都很集中。這會使多個投保個體同時受到嚴重影響,從而形成“損失累積”效應,其規模之巨大甚至會超過整個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第三,巨災事件的致損個體具有較強的相關性, 而保險的計算基礎“大數定律”要求有大量獨立的風險單位, 因此巨災風險會給保險業的損失計量和產品定價帶來很大困難,對企業的經營穩定性產生巨大威脅。以上三個方面決定巨災風險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可保風險,單純依靠市場力量發展巨災保險是不現實的。
    2、與人為災難相比,自然災害對保險公司財務穩定性的沖擊更大。圖1根據中歐國家保險公司1983到2002年間的賠款情況,對自然災害和人為災難中火災的賠款負擔進行了對比。結果顯示:火災歷年的損失基本平穩,歷史賠款資料對評估火災損失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而自然災害年與年之間的損失波動很大,對保險公司的年度財務狀況產生了巨大沖擊。如1999年的極端損失,其數額達到了其余年份最大損失的數倍。可見,即使有15年的準確損失資料,并且對該資料進行精確的指數調整后,這些資料離評估自然災害風險所需資料還相去甚遠。
    圖1 火災損失與自然災害損失對保險公司財務的影響
    3、發達國家經驗顯示,巨災風險給財產保險公司帶來了巨額損失。如表2所示,近十余年來,由于全球的地震、洪水和颶風等災害不斷發生,使得財產保險業的賠款大幅上升。這對于經營日益困難的財產保險業而言,無疑是是雪上加霜,自然災害導致的巨額賠償已經導致一些(再)保險人面臨財務困境甚至喪失償付能力。全球保險業急需新的、更有效的方式轉移巨災風險。
    表2 1987-2007年全球十大巨災保險損失事件    單位:百萬美元
    事件開始日期
    保險損失
    巨災事件
    發生地區

    25.08.2005
    68 515
    颶風"卡特里娜”;洪災、水壩決口、石油鉆塔受損
    美國、墨西哥灣、巴哈馬群島、北大西洋

    23.08.1992
    23 654
    颶風"安德魯”;洪水
    美國、巴哈馬群島

    17.01.1994
    19 593
    北嶺地震(里氏6.6級)
    美國

    02.09.2004
    14 115
    颶風"伊萬”;石油鉆塔受損
    美國、加勒比海:巴巴多斯島等

    19.10.2005
    13 339
    颶風"威爾瑪”;暴雨、洪水
    美國、墨西哥、牙買加、海地等

    20.09.2005
    10 704
    颶風"麗塔”;洪水、石油鉆塔受損
    美國、墨西哥灣、古巴

    11.08.2004
    8 840
    颶風"查理”
    美國、古巴、牙買加等

    27.09.1991
    8 599
    第十九號臺風"密瑞兒”
    日本

    15.09.1989
    7 650
    颶風"雨果”
    美國、波多黎各等

    25.01.1990
    7 413
    冬季風暴"達利婭”
    法國、英國、比利時等


    資料來源: Swiss Re,Sigma,2007 年的自然災害與人為災難:歐洲損失慘重,No.1/2008
    注:保險損失按2007年價格計算,為財產及業務中斷損失數據,不包括責任險和壽險損失。
    4、全球巨災保險業面臨再保險困難。各種巨災事件導致財產保險業的賠款支出不斷增長,國際再保險人對于巨災風險的承保越來越謹慎,承保費率不斷攀升(如圖2),承保條件越來越苛刻,財產保險業開始進入所謂的艱苦市場(Hard Market)。再保困難是制約巨災保險發展的最根本原因,同時,保險人也在不斷的尋找再保險之外的風險轉移途徑,使用新的風險轉移工具,借助資本市場來轉移巨災風險。這些新型工具有巨災債券、巨災期貨和期權,另類風險轉移產品如財務再保險產品和ART產品(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s,ART)等。
    三、發達國家巨災風險管理經驗
    世界上主要的災害多發國家和地區大都采取政府支持或直接介入的形式,一方面由政府制訂有效的公共政策,提供適當的財政資助;另一方面有保險公司的廣泛參與,采取市場化的運作方式,對巨災風險進行管理。各個國家的經驗顯示,巨災保險可以大大減輕巨災事件給國家財政造成的負擔,而政府的過度參與災害的事后補償往往會適得其反,達不到很好的管理效果。
    1、美國的洪水保險。美國是世界上保險制度最健全的國家之一。在美國,國家對巨災風險的干預比較直接,巨災保險由政府主辦,以低于市場水平的價格銷售,定價不足部分由其他保險業務或納稅人的錢來補貼。洪水保險是美國巨災保險的代表。1968年國會通過的《全國洪水保險法》,提供了洪水保險的詳盡計劃。該計劃是一個由法律確立的、全國性的保險集合。它向民間簽發單獨的洪水保單,由政府部門進行管理和資金運作,并且帶有一定的強制色彩。目前美國還將聯邦洪水保險基金由40億增加到100億美元,洪水保險已覆蓋全國兩萬多個可能形成洪泛的區域,約有260萬人持有洪水保險單。以洪水保險計劃為代表的巨災管理模式為美國災后重建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比如2004年先后有4次颶風橫掃美國加勒比海地區,共造成損失500億美元,其中保險理賠就高達200億美元。但是,美國的政府直接干預模式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融資方式的不可持續性、無差別的賠償標準和未經風險調整的保險費率等,隨著巨災保險開展的時間增長,這些問題會變的越來越嚴重。
    2、日本的地震保險。日本巨災風險管理的典范是地震保險。日本是一個地震多發國家,也是地震保險制度相當完備的國家。日本地震保險制度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家庭財產與企業財產分開承保。⑴ 日本的家庭財產地震保險。日本的家庭財產地震保險是作為家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而由民間保險公司與政府共同承保的。家庭地震保險采取限額承保方式,保險金額限定為財產保險金額的30-50%。也就是說,已經投保了地震附加險的家庭財產由于地震災害即使發生了全損,也只能獲得部分的賠償。家庭財產的地震保險承保過程如圖3。各個保險公司首先以家庭財產保險附加險的形式承保地震業務,然后將業務全部分保給由日本各保險公司參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險公司,該公司將自留額以外的金額首先按各保險公司承保的市場份額分回給各保險公司,超出再保險公司與直接保險公司承保限額的部分由國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具體為:750億日元以下的損失由民營保險公司承擔,750億日元至8186億日元的損失由民營保險公司和政府各承擔50%, 8186億日元到41000億日元的部分由政府承擔95%,而民間承擔5%。可以看出,日本的家庭財產地震保險制度的宗旨是較小地震損失的賠償責任由民營保險公司承擔,大的地震損失的賠償責任由民營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擔,特大的地震損失的賠償責任主要由政府承擔。另外,為了保護居民家庭的利益,法律規定如果承保家庭財產地震保險的保險公司破產,其承保的業務由其他各保險公司分擔。
    家庭
    財產



    保險
    公司


    地震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由日本各保險公司參股成立)


    國家
    財政


    全額分保


    投保


    按市場占有率分回


    超額分保


    圖3 日本家庭財產地震保險承保過程



     ⑵ 日本企業財產地震保險。與家庭財產不同,日本企業財產地震保險是純商業性的保險。其承保主體只是民間保險公司,政府并不作為承保主體參與其中。日本的企業財產地震保險是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火險)的附加險而由民間保險公司單獨承保的。由于民間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的限制,企業財產的地震保險也采取限額承保方式。日本地震保險制度發展的時間雖然不是很長,其結構卻比較完善合理。尤其經過1995年阪神大地震的考驗之后,其運行變得更加成熟和規范,有許多值得我國借鑒和學習的地方。
    3、加拿大的應急反應和災后恢復。加拿大實施的自然災害風險管理方法綜合了災前預防、應急反應及災后恢復三方面的工作。其中,災前預防戰略主要指通過改善氣候條件及增加災前投資的方式強化社會抵御未來災害的能力。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嘗試改善氣候條件、提高公眾的災害意識、制定完善的土地使用計劃和城市規劃、實施嚴格的建筑規范、加強防災抗災基礎設施建設等;在災中救助方面加拿大建立了有效的應急反應機制,包括:進行詳盡的防御評價、制定周密的災害計劃、建立靈敏的預警體系、制定明確的資源協調計劃等;在災后恢復和重建工作中,加拿大強調政府是災后恢復的次要責任人,而保險是災后損失融資的主重要來源,巨災保險與再保險在自然災害管理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在所有三方面的管理機制中,加拿大均十分強調公民個人和社區的作用。個人通過參與各類保險對自身的自然災害風險負主要責任,而政府主要通過社區來倡導家庭巨災風險的自我管理。作為公共品提供者,加拿大政府把主要力量放在災害防御設施和防災減損措施建設上;同時,聯邦政府在應急體系中起主要作用。加拿大從1996年開始經歷了3次嚴重的自然災害損失事件,所有這些事件發生后,保險損失支付、公眾援助和慈善贈予是主要的災后恢復資金來源,政府在災后建設方面的投入很少。災害專家認為加拿大的應急反應和社會恢復在全世界是最有力的。
    四、中國巨災風險管理現狀
    我國巨災風險管理的現狀基本可以用下面幾句話來描述:公民個體風險意識弱、自然災害防御體系差、沒有有效的應急反映機制、災后融資渠道狹窄、巨災風險的商業化轉移途徑——巨災保險還沒有建立起來。目前,我國的巨災經濟損失補償基本上依靠國家財政撥款和民間捐助的事后補償方式,事前的保險補償所占比例很小,保險賠付僅占每年總損失的1%左右。如:1998年的特大洪災,我國保險業共支付水災賠款30多億元,與災區的社會財產直接損失2484億元相比,這筆賠款微乎其微;2003年底發生的重慶開縣井噴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險賠付僅20多萬;發生在2005年6月的湖南邵陽、婁底洪災,經濟損失超過20億元人民幣,但保險賠付只有區區數百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由于財政撥付的有限性、民間捐助的不穩定性和商業保險的稀缺性,對災區的經濟補償和人民生活的恢復,只能是低層次和小范圍的,無法在短時間內讓災區人民擺脫困頓,重建家園;另一方面,政府過度參與災后救助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巨災保險的替代品,進一步弱化了人們的風險意識,巨災面前,消極的僥幸心理和被動等、靠心理嚴重。與國外相對成熟的巨災保險體系相比較,我國對于巨災保險商業運作,政府在立法、財稅、政策及其它配套設施上,都還沒有一個完善的制度,更沒有建立成熟完備的巨災保險體系。商業保險公司只在部分險種中對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雹災、泥石流、滑坡等引致的保險標的損失進行賠付,其他則列為免賠責任。2001年后,保監會規定地震險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險單獨承保。總之,我國目前的巨災保險呈現出保險品種少、發展緩慢、缺乏政策支持、供需兩不足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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