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民營企業現如今主要依靠民間借貸等非正式渠道籌集資金 中小型民營企業90%以上的初始資本主要來源于其公司所有者、合伙人以及他們的家庭。大部分民營企業知道缺乏融資渠道已成為阻礙其發展的嚴重問題,因此它們主要依靠自行融資來擴張企業規模。在外部資金來源中,非正式渠道、信用社和商業銀行占有同樣的分量,一些民營企業通過民間借貸等手段來獲取公司的發展資金,甚至是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來籌措資金,但這些外部資金也沒有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
第三章 我國中小型民營企業融資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3.1金融機構對中小型民營企業放貸幾率低 大型民營企業歷經了創業初期的積累,有一定的信譽、品牌及社會關系,在申請貸款時,其資產、信用等方面都受到肯定,特別是一些競爭力較強的企業,更是各大銀行的搶手貨,銀行盈利的主力軍。真正融資困難的是數量眾多的中小民營企業,這些處于成長階段的企業正要從勞動密集型向資本密集型過渡,此時對資金的需求很大,但是由于企業起步不久,其資產質量、信用水平、管理水平等都不高,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愿承擔高風險放款給這些企業,所以中小型民營企業的融資問題得不到解決,發展也因此停滯不前了。 3.2以中小型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中小金融體系尚未建立起來 目前很多中小型企業都從民間金融獲得融資,但此類非正式地下金融團體被有的地方政府視為非法機構,但正規金融并不能充分顧及眾多民營企業的資金需求,當民營企業融資遇到困境時,就會通過非正規金融來尋求資金。民營企業已經成為我國經濟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建立專為大型企業而設的多層次金融體系時, 是否應考慮將非正規的民間金融合法化,使之成為這一體系的重要一員。 3.3中小型民營企業利用進入證券市場直接融資有一定的困難 我國在企業IPO上市方面有所有制的政策傾向, 且對企業經營歷史、經營業務、發展方向、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等方面都有嚴格的規范要求。民營企業上市, 最基本的動機是籌集股權資金和實現制度規范。無論是從總市值還是從流通市值來看, 民營上市公司在市場上都處于次要地位。從民營上市公司的再融資來看, 自2000 年以來, 再融資民營公司數和籌集資金額都逐年下降, 民營公司再融資總體比較困難。現行的再融資制度是造成民營上市公司再融資困難的主要原因,為此,應調整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業績水平要求,針對不同行業制定不同的標準,縮短再融資的時間間隔,鼓勵有良好發展前途的上市公司更多地再融資,簡化再融資審批程序,建立優秀上市公司綠色發行通道,更多地依靠市場來決定企業的再融資行為。
第四章 我國中小型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原因分析
4.1中小型民營企業融資難的自身原因
4.1.1很多中小民營企業自身素質的缺陷
多數民營企業所有權結構較為單一,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雖說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民營企業在逐漸成長、成熟,致力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但仍有大批民營企業采用家族式管理方式,管理水平低下,管理體制不健全,由于制度更新滯后,管理方式不科學,一部分民營企業不適應外部環境變化,經營出現困難,大量產品積壓,利潤水平下降,經營行為短期化以及負債多、積累少,投資規模與市場競爭力不足,抗風險能力低,企業的償債能力受到制約,難以取信于金融機構,從而造成融資困難。容易遭到市場的淘汰。
4.1.2財務制度不健全,信用低,導致商業銀行難以實施有效信貸投放
為了減少稅費支出,部分企業往往在財務報表和賬務處理等方面做文章,通過少計收入、利潤和資產,多計費用和支出等手段,達到避稅或者偷逃稅的目的,由于許多民營企業財務信息不透明,信用意識淡薄,這為商業銀行全面了解和掌握企業真正的財務數據、經營狀況帶來了難度,往往會造成銀行決策滯后和決策失誤,增加了銀行的審查、監管難度,結果導致了銀行承擔過大的信用風險,因此影響銀行信貸資金的投放,銀行為了控制風險,只有減少貸款數額。這些都給民營企業的融資造成了障礙。
4.1.3民營企業信息不透明,金融機構避免風險而不愿進行貸款投放
由于民營企業屬于非國有企業,在現行的體制下,外部難以得到企業的信息,并且很多民營企業確實存在管理不規范、信息不透明、賬務混亂的現象,致使貸款的管理成本高、風險大,這都導致了所謂的所有制歧視現象。銀行為了逃避風險,而風險的根源就是信息不對稱。民營企業的信息不對稱比國有企業、大企業更加嚴重,其原因是因為民營企業大多都有信息不透明問題,同時由于民營企業大都存在固定資產所有權、房屋等不動產的產權不明確,無法用作抵押品,制約了抵押貸款的程度,使取得抵押擔保貸款困難。 民營企業的信息基本是內部化的,通過一般的渠道是很難獲得有關民營企業的信息,民營企業在尋找貸款和外源性資本時很難向金融機構提供證明其信用水平的信息。由于民營企業對資本和債務要求的規模較小,使得審查監管的平均成本和邊際成本較高,金融機構為了避免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往往不愿向中小企業或民營企業提供貸款。
4.2直接融資渠道融資難的原因
在我國,對在資本市場發行股票和債券的企業,市場準入要求很高。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企業上市規定以及《證券法》對企業發行債券的規定來看,由于大部分民營企業經營規模較小,自有資金不足,信譽不高,運作不規范,信用等級普遍較低,使得中小企業較難進入短期融資債券的發行市場,更不用說進入股票發行市場和長期債券發行市場。雖然深圳證券交易所建立了中小企業板,但是由于其上市條件和現行法律法規不變,使中小民營企業很難從此渠道進行融資,因此直接融資渠道受阻,中小民營企業很難從資本市場進行直接融資。
4.3間接融資渠道融資難的原因
借貸關系中的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中小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渠道受阻,于是只能轉向間接融資方式,主要向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貸款卻遇到渠道阻塞,其根源在于銀企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因素。信息不對稱普遍存在于我國商業銀行中,使得銀行交易效率降低,金融風險增大。在企業與銀行發生的信貸關系中,作為借款者的企業通常比商業銀行更清楚信貸項目成功的概率和償還貸款的條件及意愿,所以在申請貸款時,借款者通常傾向于披露有利于獲得貸款的信息,而隱瞞對其獲得貸款不利的信息。對于銀行而言,在此期間即存在決策風險,為了平衡這一風險可能給銀行貸款所帶來的損失,便要求較高的利率。這樣,低風險項目由于借貸成本高于預期水平而退出借貸市場,那些愿意支付高利率的都是高風險項目。所以,銀行在主觀上形成一種認識:最有可能償還貸款的最優借款者不會借款,前來借款的都是違約風險很大的借款者,受這種認識的影響,商業銀行就很可能不發放或少發放貸款,從而形成了逆向選擇。道德風險是在交易完成之后發生的,如貸款者放貸之后,將面對借款者從事那些貸款者不期望進行的經營活動,因為這些活動可能導致貸款難以歸還,這樣必然會降低借款者的還貸能力,從而影響到貸款者的預期收益。
4.4政府扶持力度不夠
改革開放以來,民營企業有了迅速的發展,但是我國的政府機構包括各級地方政府基本不是依照民營經濟運行的要求設置的,因此出現了關于民營經濟的政策政出多門,造成了政策混亂,有時甚至相互矛盾。這種狀態難以形成政府與民營經濟間有機的、良性的互動關系,政策的透明度、公允性、針對性及其實施程度因此而大打折扣。正因為政府職能機構不健全、對民營企業的扶持力度不夠,民間投資者在獲取投資信息、選擇投資方向、爭取技術或資金支持等方面不能普遍得到有效的服務,往往因此而造成決策失誤,投資失敗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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