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749 論文字數:11183,頁數:07
論票據行為無因性
[摘要] 票據行為無因性是現代票據理論的基礎,已被國際社會普遍認可,但在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實踐部門對此還存在較大分歧。本文探討了堅持票據行為無因性的依據,強調票據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相分離,借鑒世界各國和國際統一立法經驗,完善我國的票據立法,以適應并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關鍵詞] 無因性 票據關系 票據基礎關系 流通 立法思考 票據行為無因性是現代票據理論的基礎,已被國際社會所公認。但是,該原則在我國的法學理論界和實踐部門中并未達成共識。長期以來,理論界就存在“完全肯定票據無因性”、“相對肯定票據無因性”和“完全否定票據無因性”的爭議,立法上對此規定也是模糊不清;而在實踐中,金融實務界的主張也大相徑庭,致使在發生糾紛時,受現實利益的驅動,作為持票人一方往往主張票據具有無因性,而作為承兌人的一方則極力否認票據的無因性。司法機關在此問題上的立場也是搖擺不定,甚至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由此造成金融市場以及司法實踐的極度混亂。 一、票據行為無因性理論之爭 所謂票據行為無因性,是指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相互分離,票據關系不受票據基礎關系的影響。具體而言,只要票據關系一經成立,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兩種關系各自獨立存在,分屬于不同的法律制度規范。票據關系屬于票據法律關系范疇,票據基礎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圍,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是否有瑕疵,應當由民事法律進行調整,對屬于票據法律關系范疇內的票據關系沒有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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