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742 論文字數:15696,頁數:11
論自首的認定
[內容摘要]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就我國目前刑事案件的偵破狀況看,有相當數量的案件是在被告供訴后,偵查機關再去調取物證、書證的等其他證據,從而使得偵查、起訴、審判機關能夠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并交付起訴和審判。為此,我國在修訂1979年刑法時,對自首的條件進行了修改和補充,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對刑法中有關的自首的規定作出了較為詳細的司法解釋。但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偵查機關,還是起訴、審判機關,以及這三機關內部,司法人員對自首的很多問題理解不一,從而導致對自首的認定和使用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對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量刑也不盡統一。筆者就實踐中某些具體案件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自首情節發生的爭議進行討論。
[關鍵字]自首;自動投案;悔罪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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